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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瑕疵分析

张勇奇 食药法苑 2020-12-07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药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作的文字记录。它是监管行政案件立案、处罚的重要证据。因此,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往往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进程,在行政诉讼中,更是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就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瑕疵进行分析,并对克服这些瑕疵做一讨论。

一、 检查现场

格式文书要求工作人员在空格处填上检查现场。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两种写法。一种是写上“XX市XX路XX号”;另一种是写上“XX公司门市部(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第一种写法的理由是:执法人员确实是在该地点进行了检查,甚至有的同志还说许可证上对经营地点的写法也是这样写。第二种写法的理由是:我们确定检查的是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

第一种写法如果发生在集镇上,街道没有编号或者在农村,就会出现写为XX市XX镇XX街或XX县XX乡XX村XX组。这种对地址的描述显然缺少排它性,这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写法虽然写出了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受检部位,对其在空间的具体地址却是模糊的。

建议: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是能够将被检查对象的受检查部位和地理位置准确表达出来,笔录记载的地方不能出可能有其他单位,具有排它性。因此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受检单位的受检部位加地址。如:XX公司门市部(地址:XX市XX路XX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这是一个选择性项目,二者只能选其一。但在现实中,常被忽略,没有划去其中的一项,造成对相关人员责任身份的模糊。这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概念认识不清,法定代表人是经有关机构登记认可的能够全权代表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员,负责人只是非法人机构按有关程序取得机构某方面权力的人员,二者在法律上有相当大的区别。

建议:执法人员要从法律上认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就不会忽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项选择性内容的填写了。

三、检查内容书写中常见的瑕疵

对现场检查笔录的检查内容书写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同时还要反映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取证工作,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有关证据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现实中,常见的瑕疵有:

(一)没有对受检单位在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文书制作完毕后,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人员身份要依靠其他途径进行确认的现象。

(二)对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的其他取证工作没有反映出来,相关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需要用其他渠道进行补充。

建议:在对受检单位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后,应当继续写上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其他取证情况;对现场检查时,受检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场情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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