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现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管理规定
申报资格
1.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本单位的报关员办理申报业务,报关企业由本企业的报关员办理申报业务。
2.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申报载体
申报的载体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两种形式,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电子报关单是指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平台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H2010系统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2)纸质报关单是指报关单位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通过电子口岸申报平台打印海关接受电子数据申报的纸质报关单或手工填制的纸质报关单。
申报方式
(1)一般情况下,采用“电子数据申报在先,递交单证在后”的申报方式,即报关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平台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H2010系统发送申报数据。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位打印纸质关单,备齐随附报关单证,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交单手续。
(2)通关作业无纸化申报。企业通过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海关直接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和验放处理。
(3)遇网络、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报关单位手工填制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故障排除后3日内,报关单位应当补办报关单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申报期限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摬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2)邮运进境货物应当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位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申报期限
报关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载快件的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滞报管理
报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的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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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货物管理
报关单位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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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申报方式
1.提前申报、货到验放
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人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提前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后,办理验放手续。
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集中申报
报关单位凭申报清单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货物验放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五)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为了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及知识产权状况等内容,报关单位除以进口报关单申报之外以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有关信息的行为。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疑问,有权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补充申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补充申报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需要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海关有权要求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补充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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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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