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之动、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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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之
动、植物及其制品
定义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1)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 动物尸体;
(4) 土壤。
检疫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出口应接受检疫的范围包括:
(1) 动物: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蚕、蜂等;
(2) 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 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4) 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5)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管理规定
(1) 旅客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2) 旅客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海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 邮寄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4)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5)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可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6) 凡来我国旅游、访问,以及其他活动的旅客,不准擅自采集我自然资源标本,违法携带出境物品,海关一经发现以扣留处理。个人携带、邮寄出境动植物标本,如蝴蝶标本等,要经我国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准出境。
(7) 旅客携带鲜活农副产品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以出境。
(8) 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海关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 伴侣犬、猫。
①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② 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凭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向海关申报,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30天。
③ 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有关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④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关费用,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上述第3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