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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之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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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之
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形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一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禁止进出境。
二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旅客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三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四
旅客携带有毒化学品进境主动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有关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的,海关责令当事人将物品即时带返。未向海关申报,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罚款后即时退运。对退运确有困难的加强保管制度,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五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除此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参照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