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号丨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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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有关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关于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来源于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包括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海洋哺乳类动物)非供人类食用的蛋白和油脂。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冈比亚官方注册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冈比亚销售;
(二)建立并实施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理(HACCP)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三)须经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以下称“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自冈比亚海域或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或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人类食用水产品后的加工副产品;
(二)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动物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水生动物;
(三)不得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动物源性原料或禁用物质;
(四)输华产品不含任何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输华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六)输华产品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输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
(二)产品输华前,经冈比亚官方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 c=2, m=10, M=3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三)产品输华前,经冈比亚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产品须用全新、洁净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冈比亚官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份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冈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甚至暂停冈比亚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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