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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牌证注销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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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和林格尔县大队
2024年1月23日
END
供稿|交管支队
终审|谢 丹
编辑|韩 玫
初审|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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