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图事小,违法事大!朋友圈可别这么发
最近【朋友圈】又火了一把!
微信最新升级,
可以在评论里斗图了!
默认刷到的是小图,
点开会显示大图,
还可以收藏和添加。
当然,也可以举报。
毕竟乱发「真人表情包」,
你可能要违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特别是名人们的表情包。
一般网民互相聊天调侃用用,
只要别改得太离谱,
名人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一旦商用出于盈利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丑化他人的人格的、没事先打招呼的......
妥妥要挨
案例✎
2016 年 ,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等葛优肖像图片,葛优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准备乱斗图的,我劝你慎重!
so~
你在朋友圈的【人设】
千万不要太过real!
那些不受约束、彻底放飞自我的人,
都可能
涉 嫌 违 法!
甚 至 犯 罪!
重要提醒朋友圈里
这些千万别发!
1
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成小法讲案1.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张某询问缘由,张某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嫌隙。
法院认为,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赵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的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成小法讲案2.
2017年5月,多款号称具有神奇疗效的“全能药水”、“祛痘药水”、“湿疹药水”出现在了不少都江堰市民的朋友圈里,这些药水都是由杜某自己调制的。
杜某在都江堰经营一家诊所,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配制了这些“全能药水”。并制作商标,标示出产品名称、规格、状态、主要功能等内容,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销售,非法获利约2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因涉嫌生产假药罪,杜某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都江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包括“全能药水”、“祛痘药水”、“湿疹药水”和其他药品等涉案物资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追缴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注意⚠️
以下几种行为,
也不能在朋友圏“现身”!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朋友圈看似是
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内”平台,
实则由于其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
稍有不慎就会「翻车」。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发朋友圈的时候,
切记不要随心所欲哦!
转 · 发 · 周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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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