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
近日,四川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实现对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通知》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拟保全财产价值的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将被保全财产归纳为9大类,细化各类财产在保全时应当提供的具体财产信息,明确申请人申请保全时需根据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财产价值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还规定了各类财产价值估算的基本原则和11项估价方法,有极强的指导性。
●畅通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渠道《通知》在明确申请人必须准确提供财产信息的同时,从两个方面为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提供便利。一方面,明确律师调查令可在诉讼保全中适用。即申请保全人的代理律师可依据《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川高法〔2019〕256号)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明确诉讼保全中,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网络查询,并规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从制度上畅通了申请人查询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渠道,避免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而无法申请保全。
●超标的保全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了超标的保全的认定标准:(1)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的金额大于裁定保全标的额的;(2)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20%的;(3)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30%的;(4)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同时规定了超标的保全的3种例外情形:(1)被保全的财产为整体不可分的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2)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变更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3)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
●规范合理采取保全措施《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规定了同等条件下,保全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并列举了可采取“活封”的具体情形,防止申请人恶意保全申请。如,保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应允许被保全人使用;对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保全,原则上不得查封该建筑工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而应查封已实际建好的房屋并载明具体房号。
●保全措施的变更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提高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价值。《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被保全人置换被保全财产:(1)被保全人提供了与保全额度相同的存款或现金的;(2)被保全人通过银行提供了足额信用担保的;(3)被保全人通过保险公司提供足额信用担保,经法院审查足以保护申请保全人权益的;(4)被保全人以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必要流动资金为由,提供其他足额且易于变现的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经法院严格审查,情况属实的;(5)被保全人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为由,自己提供或第三人提供价值足额的担保财产申请变更保全财产,且不影响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的。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被保全人利用被保全财产融资,以最大化地发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申请人的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明显超标的保全的,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效防止部分申请人恶意保全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