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否是禁止传播的暴力”专题研讨会概述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之际,“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否是禁止传播的暴力”专题研讨会于2020年9月12日在腾讯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动物法研究所、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联合主办。来自浙江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反虐待动物一线的志愿者与三位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参与了这次研讨会。本次会议的宗旨是助力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公序良俗,提升我国的法治程度和社会文明水平。
会议议题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进行法律解释,即,是否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和“应否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次会议吸引了社会各界关注动物虐待问题的人士,除进入会议室的参会者外,另有5千余人收看了会议直播,盛况空前。
背景和缘由
2020年初,大学生虐猫的新闻再次在网络上发酵。随手一搜,就能在微博、抖音等平台上找到售卖虐杀动物视频的“广告”。在QQ群,交流虐待虐杀技术和心得的群组不断涌现,其中大部分是青少年。而在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的暴力信息更加弥漫在全国各地。相关信息的广泛传播,对公众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尤其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反对和禁止施行和传播各种暴力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大量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以及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不被立案查处,不受法律规制和处罚。
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基于这种假定,虐待虐待行为和传播虐待虐杀信息的行为愈演愈烈,虐杀者声称将杀到国家制定法律禁止为止。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数份有关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的议案和建议,主要目的之一即在于证伪一直以来的执法假定。
确实,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明文禁止虐待动物行为,但这并不代表可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的规定去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以上为这次会议召开的背景和缘由。
会议基本议程
会议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刘继华教授主持,刘教授介绍了会议基本议程,首先请未成年人代表和反虐待志愿者代表来揭示传播虐待虐杀动物信息的现状以及给社会埋下的深重隐患,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就传播虐杀动物信息问题发表代表意见,再请正在代理全国首例网民诉互联网平台发布虐猫视频侵犯公民健康权诉讼的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在此实证基础上,请法学大家和学者们从不同学科和不同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解读和剖析,共同为动物福利的法治保障和公序良俗的维护提供法律上和法理上的依据。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负责人钱叶芳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检察研究院郭泽强教授分别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钱叶芳教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预祝会议取得建设性的成果,能够为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提供实质性的参考意见。
郭泽强教授认为,人类文明的演进是不断的摆脱愚昧,走向宽容的进程,在人和动物的关系方面,也存在这样的一个不断走向宽容的进程,从过去的把动物作为对象,到现在把动物作为共生的伙伴,直到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达到从法律上把动物和人作为平等的主体的物本主义的境界。郭教授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推动工作,在这次疫情当中,研究中心几乎没有休息,一共报送了将近100份的这种参考咨询建议,通过不同的渠道报送湖北省的省委、武汉市市委,包括报给中央。
会议分为二个单元
01
第一单元传递民声
第一单元传递民声,揭露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现状与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勇敢的深圳中学生西久作为未成年人代表介绍了她和她的伙伴们在遭遇到虐猫视频后的伤害、抗争以及向成人世界求救而无门的过程。周君老师作为反虐待动物志愿者代表,展现了包括儿童在内的虐待动物群体的猖狂、残忍和危害,她认为在一个弘扬精神文明的国家,对虐待虐杀不该再沉默地纵容。未成年人代表和反虐待动物志愿者代表恳请国家不要忽视民众的呼声,制定反虐待虐杀动物法。
全国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主任(由助理律师代为发言)认为,虐待动物相关信息的传播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必须要禁止的行为。具体而言,这类信息的传播会引发部分人极大的不适感的同时,也会传递一种社会戾气,诱发人性中比较阴暗的一面,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虐猫虐狗这种行为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这本身并不妨碍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依然是有法可依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禁止了网络上传播暴力内容,但是问题在于实践中由于执法机关对于暴力的一个比较狭义的理解,把暴力的范围限缩到对人的暴力,而对动物的暴力就没有那么的关注,这让保护动物工作寸步难行。但是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来讲,对动物实行暴力和对人施行暴力,本质上都是比较血腥残忍,会引发人类极度不适,对动物的暴力应当涵盖在暴力的概念之中,这是应有之义。现在这些执法现象也是迫使我们需要对传播这种暴力血腥视频进行进一步的定性,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其为违法行为。对于那些传播虐猫血腥视频的灰色产业也必须要亮明态度,施以重拳,不允许其在互联网上有生存之所。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焦视眼科医院焦宏伟董事长于今年1月份向黑龙江省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禁止虐待动物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建议”,4月份收到了黑龙江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答复。答复的内容是“我委高度重视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坚持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监督,积极改进相关工作的重要途径。疫情期间我委通过组织召开视频会议,专题研究了您提出的建议,大家一致认为虐待动物的暴力不针对人,但它依然是对社会有害的暴力,特别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其面前直接展示或间接传播虐待动物的血腥场景,会给其造成不可预估的心理伤害。下一步在开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立法监督工作中,我委将深切关注虐待动物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暴力影响,加强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推动相关措施落地生根。目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正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我们会以适当方式将您提出的修法建议及时向上进行反映”。
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王岚主任认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但由于法律未明确“暴力”的具体内涵,故存在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仅限于对人实施的暴力,而不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的观点。然法律之所以禁止“暴力”的传播,是因为暴力信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因此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的判断不应局限于被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人”还是“动物”上,而应当分析该种暴力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法律禁止传播的必要性。由于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往往伴随着血腥和残忍的手段,它的传播很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或者使其失去同理心和对生命的敬畏,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嗜好、甚至对人实施暴力犯罪,故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存在法律禁止传播的必要性,应当属于禁止传播的“暴力”范畴。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正在代理全国首例网民诉互联网平台发布虐猫视频侵犯公民健康权诉讼,致力于通过个案来推动立法的进程。她认为,在总体上,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是有法可依的,比如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禁止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规定,虐待动物视频是违禁品。她认为,在我们呼吁法院立法的同时,不要忽略现有法律的规定,找到现有法律的连接点。现有的法律不是没有,但因为我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相关的公检法机关,包括法院,相关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无论在提起案件诉讼和对案件进行判决的过程当中相对比较保守。我们还没有找到让他们保守的按部就班,按照法律来行事的法条,如果一旦找到,相信推动起来还是比较快的。
02
第二单元 法律解读和理论探讨环节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前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教授认为,反虐待动物是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是适应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全面、具体,存在不少空缺,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法律解释(包括有权法律解释、法理解释、理论阐释等)和法律宣讲(包括召开今天这样的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积极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活动;这也是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入法的重要途径。蔡老师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禁止传播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规定,应该包含或可以解释包含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虐待、虐杀、残酷地折磨动物的信息。正是因为我国已经制定有关保障动物福利、“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现有法规,通过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去支持和维护“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行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广大公众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通过讲法、普法、说理等方式去从事、参与和支持“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认为,动物虐待立法在世界背景下,主要有如下一些基本的理论依据,第一当然是最传统的道义论,因为虐待动物它是伤及了人类朴素的道德情感,这是最朴素的一种理论,虐待动物它会毒化人的心灵,被伤及灵魂,人也是血肉之躯,虽然人跟动物不同,但是施加在动物身上无意义的痛苦,也会让人感同身受。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人说君子远庖厨。与此针锋相对的理论是功利理论,功利论主要是从结果导向来看是否有惩罚的必要性,因为惩罚一个犯罪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规范。还有一种是从结果层面来说叫法益侵犯说,法益侵犯说认为,为什么要惩罚一个行为,因为这个行为侵犯了实实在在的一定的利益。大家就会发现规范违反说的伦理学依据主要是道义论,而法益侵犯说的伦理学依据主要是功利,那么放在功利论的角度,有人就指出虐待动物它会让人变得残忍,会诱发大量的一些恶性案件,所以从结果意义上来说也是值得惩罚的。道义论是从行为本身认为它是值得惩罚,功利论认为它从结果意义上值得惩罚。对于需不需要把虐待动物直接理解为网络安全法或者各种法律所说的暴力行为,罗教授认为可以把它理解为暴力,但是又非常担心,因为刑法是最后的部门法,刑法是非常的严厉,,如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虐待动物是非常好,是当前可以去争取的一种方向。但是如果把它上升为刑法,可能就非常值得研究。如果从纯粹的法解释学的角度,把虐待动物理解为暴力,完全可以为暴力这个词语来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杜磊博士认为,对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的行为,可以纳入到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计算机的安全保护的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里面所规定的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包括一些凶杀恐怖信息等等,是可以把对动物的暴力行为解释进来。禁止对动物本身的虐待或者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所保护的法益,在立法上是不承认的,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恰恰是我们法律所保护的,因为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的信息,侵犯到了我们社会的公共秩序,侵犯到了我们一些网络的管理秩序,包括我们的公序良俗,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等,这些法益是我们法律所保护的。所以说对虐待动物可能我们没法规制,在法律体系之下可能规制的手段比较有限。但是对于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行为的这样一个规制,我们是有足够理由,因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我们现行法律所保护所承认的。它是可以被兼容到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的。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的郭兵副教授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问题,分析了私益诉讼的现实困境、行政监管的现实困境和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他认为,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等外”公益诉讼范围的解释基本形成了共识,但这种共识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被普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态度是,对于“等”内“等”外理解有分歧时,应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的支持下,进行了审慎而又积极的探索(上报程序)。郭兵教授得出的结论是,私益诉讼很难有效阻止暴力信息传播,现阶段应通过公益诉讼助推行政监管,而公益诉讼不能也无法代替行政监管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韩毅博士从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论证即便是按照现行法,动物也可以有资格作为暴露犯罪的破坏者。网络上愈发猖獗传播的虐待视频,选择的全都是伴侣动物,所谓的经济价值最低,但是情感价值最高的这些伴侣动物,他们首先都是有脊椎的,都是热血的,都是哺乳动物,是最能够唤起人们情感上的冲击的。虐待者的行为不是为了屠宰,不是为了实验,不是为了劳作,不是为了皮毛,纯粹是为了加害而加害。所以像这些行为它本身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余地的,这是最经典的最狭义的虐待行为。他认为,道路虽然漫长艰险,但是我们离胜利其实已经不远了。在西方最开始提出动物保护的时候也是被人嘲笑的,但是都是争取到了国家元首或者是政府首脑的支持,顺利地推动了用法律对动物进行保护。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说,现在应该是治本,直接去利用这种法律的解释,证明动物虐待这本身是要去禁止的行为。所以要落实下来的话,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一个解释明确的规定暴力犯罪的牺牲者也包括动物,因为动物跟人类一样都是有感知的,有伦理价格。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郗培植副秘书长认为,从未成年的视角来看,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首先有两点,第一点是身心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成为这种不良信息的受害人,就是他造成他自己心里的恐慌或者恐惧。第二点就是他容易受到这些不法信息的引诱,然后成为实施暴力犯罪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一个加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提到了禁止组织向个人提供暴力的信息,这里面强调的是暴力信息,预防法提出不叫暴力信息,提出叫渲染暴力的信息,所以我们看到未保法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法主要是防止未成年人成为暴力犯罪的加害人。从这一点直接往下推论的话,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的暴力。他认为2019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新时代的元年,因为在社会层面,成立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司,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司法层面成立第9检察厅在司法层面进行保护,加之上个世纪90年代共青团系统成立的维护青少年工作部,在在行政、司法、社会三个层面都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一个利器保护,设立专门的动物检察部门也是可行的必要的方向。
总结发言
钱叶芳教授做总结发言。她提出一个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中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犬猫作为伴侣动物,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但是在《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中要求运载工具、笼具等兼顾动物福利。《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中有危害畜禽健康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运输中要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那么是否更加不得暴力虐待虐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那么是否更加不得暴力虐待虐杀?
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暴力仅指对人实施的,不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对于在线上线下公共空间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什么执法部门会认为不违法?
暴力既包括对人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动物实施的暴力,这是国际上的共识。《儿童权利公约》在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儿童权利之外,还规定了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强调“无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保证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禁止各种对儿童身心的伤害和毒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落实在国内法中,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可见,暴力信息的本质是有毒害,特别是毒害未成年人。让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杀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乃至现实场景之前,对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认知、情感和价值观必将产生有害影响,是法律所禁止之“暴力”的应有之义。
综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是依法禁止的行为。志愿者、人大代表和律师们揭露了残酷的现实,发表了精到的法律意见。专家学者们全面梳理了与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虽然显得零散,但决不能认为没有禁止,决不能否认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非法性。在认真对待、正确解读现行规范的基础上,专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法律剖析。蔡守秋教授从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观和生态文明的角度,罗翔教授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角度,杜磊博士从暴力范畴和公益诉讼的角度,郭兵副教授从诉讼法理和行政法理的角度,韩毅博士从他深厚的比较法基础的角度,郗培植副秘书长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论证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行为的非法性、不正当性和多元规制路径。
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不再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法律应当如何有效适用的问题。《未成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订中,我们希望能在这次修法中将一直以来空缺的然而又是基础性的部分补足,那就是树立尊重生命的理念。我们的诉求非常微小,只是诉求根据现行法律的文本和精神,承认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也是被法律作出负面评价的暴力,依法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依法保护青少年不再遭受对动物实施的暴力的毒害,挽救这个社会被严重动摇的善良根基。这并不是很难办到的事情,然而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如果能办到,可以说是这个时代最了不起的事情,会产生非常深远、非常广大的影响。
当然,我们希望的不仅于此,不仅是根据现行法律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法律,我们希望的是立法者修改法律、制定法律,从根本上禁止虐待虐杀动物。我国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似乎每个公务员都很忙,尤其是公检法系统,案多人少,忙不过来。如果社会风气和主流价值观正了,强者不欺负弱者,弱者不欺负动物,人就没有那么难管。在一个放任动物遭受虐待虐杀的国度,国民开启互害模式是自然的结果,然而这不是国人想要的结果。与会者对执法者、司法者和立法者秉持依法治国理念,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善良根基,寄予深深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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