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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苏卫国:秦汉乡亭格局新论(上)

2017-06-11 苏卫国 先秦秦汉史

“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


按语:制度史作为传统的史学命题,得到几代学人浓墨重彩的书写;但由于史志中有关地方制度的记载匮乏,研究多集中于中央。上世纪后半叶至本世纪初,是全国各地楚、秦、汉、吴、晋简牍“爆炸式发现期”,相当一部分简牍为郡县行政系统或与之平行的屯戍系统文书档案,为战国秦汉至三国西晋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借助出土简牍,配合石刻、铭文、封泥、印章、壁画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层行政相关问题,已经有诸多学者提供了示范性研究。有鉴于此,先秦秦汉史公众号拟于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推介相关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辈、同道支持!



秦汉乡亭格局新论(上)


鞍山师范学院  苏卫国


上编  乡亭格局的全新设想

——基于“亭部”与“乡”界的重释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诸多下派之“亭长”所负责的各自地域环境是有所不同的,这当然是田野山川地貌多变的必然结果。实际,亭的建设也是有着这样的差别的。前述“聚落之亭”,房舍比肩,人丁兴盛;而前面提及的卫飒之事及褒斜道的刻石中所建之亭则多在人烟疏少的山野。前辈学者囿于乡亭里关系之争,往往忽视后一形态亭的存在。实际上,相关的史料还是非常多的。


一、“亭”广泛分布于荒野


很清楚,一县之内,适于居住和耕种的土地是有限的,古人对此有所设定和统计。《汉书·食货志》记:“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畮,……”其中,非耕地占了三分之一。《商君书·徕民》则讲:“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溪谷、薮泽,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非耕田占了十分之四。以上两例均为大致的估算,《汉书·地理志》中的记载则应源于地方上计的统计。其云:“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1640页)列表如下:


表格 14


群不可垦

(含邑居道路,山川林泽)

可垦不可垦

垦田

各部分顷数

102528889

32290947

8270536

按总提封田145136405顷

计算所得比例

0.706

0.222

0.057

按实际合计143090372顷

计算所得比例

0.717

0.226

0.058


其中,非耕地占了十分之七还多,所“定垦田”仅占不足百分之六。在这样的土地布局上,“亭”又是如何分布的呢?

我们注意到:一些材料记述的“亭”常常是多盗或多鬼的。多盗之例有:“(南阳孔)嵩在阿里,正身厉行,街中子弟皆服其训化。前遂辟公府。之京师,道宿下亭,盗共窃其马,寻问知其嵩也,乃相责让曰:‘孔仲山善士,岂宜侵盗乎!’于是送马谢之。”(《后汉书·范式传》2679页)又“张武者,吴郡由拳人也。父业,郡门下掾,送太守妻子还乡里,至河内亭,盗夜劫之,业与贼战死,遂亡失尸骸。”(《后汉书·张武传》2681页)多鬼之例有:“(戴就)仕郡仓曹掾,扬州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臧罪,遣部从事薛安案仓库簿领,收就于钱唐县狱。幽囚考掠,五毒参至。……主者穷竭酷惨……就据地答曰:‘太守剖符大臣,当以死报国。卿虽衔命,固宜申断冤毒,奈何诬枉忠良,……就考死之日,当白之于天,与群鬼杀汝于亭中。如蒙生全,当手刃相裂!’安深奇其壮节,即解械,更与美谈……。”(《后汉书·戴就传》2691页)又“(广汉王忳)仕郡功曹,州治中从事。举茂才,除郿令。到官,至斄亭。亭长曰:‘亭有鬼,数杀过客,不可宿也。’忳曰:‘仁胜凶邪,德除不祥,何鬼之避!’。即入亭止宿。夜中闻有女子称冤之声。忳呪曰:‘有何枉状,可前求理乎?’女子曰:‘无衣,不敢进。’忳便投衣与之。女子乃前诉曰:‘妾夫为涪令,之官过宿此亭,亭长无状,贼杀妾家十余口,埋在楼下,悉取财货。’忳问亭长姓名。女子曰:‘即今门下游徼者也。’忳曰:‘汝何故数杀过客?’对曰:‘妾不得白日自诉,每夜陈冤,客辄眠不见应,不胜感恚,故杀之。’”(《后汉书·王忳传》2681页)盗与鬼怪的频现,多半是荒野才有的,否则不会那么轻易地让出行的吏民死于非命。鬼、盗之外,亭长杀人守财的故事也有这种的意味。“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鹊巢亭,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致富,取财物埋置楼下。交州刺史周敞行部宿亭,觉寿奸罪,奏之,杀寿。”(《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引谢承《后汉书》)此类事例的多见,说明荒僻之亭是占很大比例的。

还有一个与上面讨论问题十分相关的现象就是——史籍中的“亭部”材料多与墓地有关。如《汉书·元帝纪》:“(永光四年十月),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292页)《汉书·张禹传》记“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诏令平陵徙亭它所。”(3350)古代墓地的设置一般会在城邑之郊野,而且应当是未耕垦的荒原或山坡。“亭部”与墓葬文化相关联的还见于出土墓券(或称买地券)。笔者认为,买地券中所指的某亭部之田地,实际是指墓地而言,并非熟田。这两类材料与前面所讲亭多盗多鬼的材料一样,反映了亭在荒野的广泛分布,而“亭部”所圈定的区域自然也包括大片的荒野之地。本着“亭”这一方面的突出的特色。我们认为,乡亭里的关系有必要重新加以解释。


二、“乡”界臆断


在重释乡亭里关系之前,我们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秦汉时期乡界的划分问题。

一般,人们认为是积乡成县,也即乡之界域的总和就是县域。自唐宋以来至今,这种看法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笔者认为秦汉时期却未必如此。周振鹤先生在《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历史上行政区域划界的两大原则(上)》一文中对政区的边界概念曾有过一番考察,以为商周乃至以前,列国间并没有明显的边界,而是往往隔有大片无主的土地或田野,随着郡县制的萌芽,边界概念才逐渐产生。这一结论给我们一个启示,关于“乡”的边界概念可能也有一个从无到有、从虚到实的过程。

秦汉时期,能够反映“乡”界的材料,仅见《汉书·匡衡传》。。谨引部分原文并绘示意图如下(图 16)。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


图 16


文中明言临淮郡僮县之乐安乡在郡图中是依田间阡陌来划定四至的,而郡图的误划导致了四百顷耕地的归属错误。四百顷之田超过汉里十里见方还要多。

当然,仅就此材料来讲,还很难将“乡”界问题讲清楚。以往学者对于这段材料的重视多着眼于地租率或封君衣食租税之制,对“乡”界问题未曾讨论。然而,当我们把关注点放在“乡”界问题上时,疑问也就出现了。例如,为什么乡界错划后,所划错的区域均为可耕田,难道那么巧在两乡之间就没有原隰之地吗?乡界被错划,并且在封侯时得以将错就错,何以一定要等到重定国界时才被提出,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今天难道不会立时发生行政管理的调整以及太多的官民纠纷吗?等等。

面对这些疑问,笔者也难以尽数解答。不过这些疑问提示我们,秦汉时期的“乡”值得重新考量,它确实有不同于我们固有概念的地方。前文在“别样的行政区划”一部分中曾谈到:古人往往更重视行政隶属关系,地域的连续性、完整性并不是必须要坚守的原则。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匡衡“专地盗土”一事中的“乡”界是不是可以做这样的理解——首先,当时的统治理念并不关心一乡编民的居住空间与所领有土地是否布局在一块完整的区域之内,尤其是针对县域内大片连续的可耕地,从吏、民的任何一个角度考虑,归属关系都是最主要的,而地点、方位是放在其次的,甚至在居住地与耕作地之间存在其他乡的耕地也是没有关系的;其次,“乡”的界划更倾向于仅针对可耕地,或者换一种说法,仅有可耕地对于“乡”的区划才是有意义的,而此外其他类型的土地是与“乡”无关的。这一设想似乎有些大胆,不过大家可以再重新读一读第三章的内容,尤其是乡制运作重心的那一部分,可以看得出来,“乡”的概念更多是存在于无形的制度之中,是便于管理的单元设计(随人口的变动,它的数量可能会随时调整),重点在编户,而不在统辖地域。在当时,有关“乡”的统辖地域的观念并非没有,但它是系于编户且仅虑及编户的居里及领有耕地的,并不任意延伸。那么,为什么其统辖地域不再继续延伸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本文的角度来考虑,我想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亭”制对此外区域的填充是阻碍这一进展的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既然从数量上来讲,“亭”多于“乡”,那么一般的认识是,“亭”一定是分布于“乡”的区域之内。不过,依我们对于“乡”界的认识,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关于这点,我们从汉人所留文字材料中也找出了一些蛛丝马迹的线索。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常有对于一些地名专用字的解释,文辞中“乡”与“亭”频现。有关《说文》中的地名专用字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为字本有原意,亦同时被用于地名。如“坷,坎坷也。梁国宁陵有坷亭。”一类为字仅用于地名,并且地理位置无时代差异。如“邟,颍川县。”“䢸,右扶风鄠乡。”“,鄭地亭。”还有一类是字用于地名,但古今称谓有所不同,所以需用今地名解释古地名用字。现依用“乡”、“亭”两字不同分为两大类,类下按用法不同分为三小类,谨列表于下。


表格 15


类别

释义

騃言声。从言,匀省声。汉中西城有訇乡。

低目视也。从门声。弘农湖县有䦩乡,汝南西平有䦩亭。

过也。一曰洞屋。从宀,砀省声。汝南项有宕乡。

小犬吠。从犬敢声。南阳新亭有㺖乡。

右扶风鄠乡。

右扶风鄠乡。

京兆蓝田乡。

京兆杜陵乡。

左冯翊谷口乡。

河内沁水乡。

河东闻喜乡。

南阳淯阳乡。

南阳枣阳乡。

南阳穰乡。

南阳阴乡。

蜀广汉乡也。

东平无盐乡。

陈留乡。

汝南安阳乡。

周文王所封。在右扶风美阳中水乡。

右扶风鄠盩厔乡。

急也。从心从弦,弦亦声。河南密县有

亭。

低目视也。从门声。弘农湖县有䦩乡,汝南西平有䦩亭。

羊名。从羊执声。汝南平舆有亭。

艸也。从艸纥声。江夏有蕲春亭。

艸多皃。从艸㹞声。江夏平春有䓄亭。

艸多皃。从艸狐声。江夏平春有亭。

懽也。琅邪朱虛有㥥亭。

艸多叶皃。从艸而声。沛城父有杨荋亭。

挥角皃。从角雚声。梁

县有䚭亭,又读若

坎坷也。梁国宁陵有坷亭。

相遮要害也。从夂丯声。南阳新野有亭。

鲁亭也。

郑地亭。

汝南鲖阳亭。

京兆杜陵亭也。

左冯翊䣝阳亭。

汝南上蔡亭。

南阳西鄂亭。

南阳舞阴亭。

夏后同姓所封,战於甘者。在鄠,有扈谷甘亭。

邠,周太王國。在右扶风美阳。从邑分声。豳,美阳亭,即豳也。民俗以夜市,有豳山。

邿,附庸国。在东平亢父邿亭。

水。出陇西首阳渭首亭南谷,东入河。

 

通过对以上材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以“亭部”为“乡的区划”的设想,来解释《说文》中释地名的多样性,总会令人感到有些牵强——既然亭是乡的区划,统一用乡或亭来解释一个古地名用字不是更为规范吗?尤其是每大类下的第三种用法下的几例,郡县名之下分别为“乡”、“亭”名,绝无某郡某县某乡某亭的写法。但如果跳出“亭部”为“乡的区划”这一设想的限定,把一些“亭部”放在乡的区划之外,则解说的合理性会更多一些。换一句话讲,乡域并非县域的全部,还有一部分是分属亭部的。正因为如此,许慎才会在古地名的解释中,分用了“乡”、“亭”两个不同的核心字。

本着验证上述设想的目的,我们简单考察了一下秦汉时期人们对于“乡”界、“乡”之职守以及“乡里”一词的基本认识。《说文·邑部》:“,国离邑,民所封乡也。啬夫别治。封圻之内六乡,六乡治之。从邑皀声。”《礼记·王制》记“不变,移之郊,如初礼”,郑玄注曰“郊,乡界之外者也”。又《二年律令·田律》中有“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可以大致看出,就连可耕田之区域,从实际管理的角度,有些层面也与“乡”是无干涉的,而“邑”才是“乡”之主体。而“乡”之为“乡”主要是就何而言的呢?遍览两汉史籍,“乡里”一词的运用无不着眼于其人聚空间的功能而言。或是返归“乡里”,或是敦“乡里”之化,或是民归“乡里”而户口繁息,或是“乡里”序齿而欢洽和谐。当然“乡里”一词至今依旧沿用,不过秦汉时期的“乡里”往往为“乡邑”的同义词,从涵义上来讲,所指空间是极为有限的,“乡”同“野”是截然分开的,这也是为什么象“乡野(乡墅)”、“乡村(乡邨)”之类的词汇要到南北朝、乃至唐宋之后才出现的原因。

从秦汉地方行政的发展特色来看,其基层的区划还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分部治理的分工格局使“乡”并没有成为一个完全实在的地域或区划概念。实际上,县境内的民户是“乡”之为“乡”的根本,户口的增减直接决定着乡吏的增减。元代郝经《续后汉书·职官》有一段叙述很说明问题:“凡县户百五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续汉书·百官志》记乡啬夫之职曰:“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与张家山247号墓所出《二年律令》相关律条对照可以看出,与民户相关的籍簿的编制、审核与上报等是其最重要的职司,除此之外,甚至连田作之管理也不参与。可以这样讲,秦汉人眼中的“乡”更倾向于是一定地域内闾里空间之和的抽象,而一旦出了闾里,也就不是处在“乡”间了。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在《百官》乡“啬夫”之下有一条注释:“惠栋曰:黄恭《交广记》曰:‘秦兼天下,又除附庸为乡,有乡则有里,今之啬夫是也。乡之为言境也,言在人境域之中,是社稷之臣也。夫之为言扶也。扶助县国,无自专之威也。”其中“乡之为言境也,言在人境域之中,是社稷之臣也”,说的应该是很贴切的。

如果将乡、田、亭诸部(笔者按:史料中无“田部”一称)做概念化的抽象,大致有如下的包含关系:


图 17


需要说明的是,图 17所反映的是抽象的包含关系,并非笔者认为一县之内的所有“乡部”都是集中在一处的,通过此图无非是想表明“乡部”的范围远远没有充斥县的全境,与后代“乡”的概念是全然有别的。为进一步表明观点,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笔者试以东海郡承县为例,对“乡界”问题再做图解如下:


图 18


 图 19


之所以选择承县,主要是因为其官吏结构比较简单。《东海郡吏员簿》记:“承吏员廿二人,长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乡佐一人,亭长六人,凡廿二人。”那么,大致可以讲,县下共有一乡六亭。依清《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66《兖州府·古迹》:“承县故城,在峄县西北一里,汉县,属东海郡。”(《四部丛刊续编》,商务印书馆,1934年,59册,5页)如此,其中心位置大致相当于今峄城,依今址所在的地形格局,将其县境臆定如图 18点划线所围区域(图中,加杠线的曲线为现公路,无装饰的曲线代表今河流,实心圆点代表村镇城市)。如果以上对承县县界的臆定基本合理的话,那么依照笔者对于乡界的解释,承县的一乡大致应该就在图 19县境内的空白处范围之内(图中,实心三角代表亭,县邑所在应有都亭,亭间距大约与汉里十里相近,阴影部分代表亭部),纵有超出,想来出入也不会太大。可能有读者依然会认为,将一乡范围扩大至一县全境也未尝不可,不过,这样的话,两位乡官(乡啬夫与乡佐)定然是非常辛苦了。

读者可能会看出,笔者是倾向于一乡居民聚居在一处的。而很多学者实际是并不认同这一观点的。比如在马新、齐涛两位先生合作的《汉唐村落形态略论》一文有这样的观点: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主张凡村落均为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这一说法是有错误的,错在其以为“里”是必然设于城邑之中的,而实际上,在城郭之外的聚落早已有之;在现实中,可以一聚分为若干里,也可能多聚合为一里;“因此,汉代社会也就不是所谓的‘都市国家’,而是以村落为基本细胞、以城邑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制国家。”(88页)当然,两位先生的认识是有其合理一面的,不可否认,当时散处于邑外的村落数量一定是很可观的,但这里涉及到我们怎么去评估它们在主体郡县或主体统治地域的分布比例的问题。无疑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因为没有足够的材料来说明。那么,笔者之所以还坚持一乡居民聚居一处为主流的说法,是受益于《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中的部分论断。

谷更有先生在该书“唐代村坊制因缘考略”部分,分析了“村坊分立”管理方式的形成以及“乡村户”“坊郭户”的出现的情况,指出,“村坊分立”是先形成的,而后很长时间,才有了“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最早是唐宪宗时期,五代宋时,文献方才较多出现)。后者的户别出现意义很重大,但追溯源头则要从“村坊分立”开始。“村坊分立”的出现,是唐初高祖武德七年所定律令的结果。那么,作者在分析法令出台的原因时,指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法令的出台一般都应该有社会状况的变化作为背景,而隋与唐初实际没有太大的变化,武德七年法令的推出令人费解。当然,作者后来找到了法令出台的真正背景——隋炀帝强迫村民迁居城郭。正因为这一举措在隋末不得民心,李唐遂顺民意改之,并以法律固定下来。那么隋炀帝为什么要强迫村民迁居城郭呢?当时的诏书说得非常明白:“设险守国,著自前经,重门御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使游惰实繁,寇勷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有司具为事条,务令得所。”(《隋书·炀帝本纪下》)我们看到,此诏中的要求并非因时因地的权宜之计,而是借鉴“前经”、“往策”而来,那么所谓“前经”、“往策”来自于什么时代?无疑是秦汉甚或至更早,而笔者以为秦汉是最有可能的。我们可以说,西汉中期以来,人口增殖,土地兼并严重,“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是不可能实现的,但笔者更关心的是立朝之初的制度设计理念,它影响着基层管理结构的整体布局,它一旦形成,可能在制度上很难针对时局做出迅速调整。最后,我们还是把话题回到乡界,既然早期的设计理念倾向于聚民城居,田亦就近给授,那么,乡界也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拓展到充斥全境,而由之衍生出的乡制、乡官也必然是有异于后代,在功能上有不完全的一面。


三、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重释


在解题及第一章中,乡亭里关系的讨论问题我们已经略有提及,其焦点就在于“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解释。此处,我们要提出乡亭格局的全新设想,对这一句话的解释也是不能绕过的。为方便阅读,下面再次引出《汉书·百官公卿表》这一段文字的原文: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这里,班固的语言是相当概括的。所以,一般对其详情的解说,我们一般会求助于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中的叙述: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这一段文字没有交代十进制的层次关系,但对于职能的介绍明显细化了。再仔细观察,两者之间还有个差别就是叙述顺序恰好相反。两汉表志所记相因,本无冲突,也自然不产生争议。不过东汉末应劭却不顾《汉书》的说法,道出:“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又讲:“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从而,乡亭里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悬案。

应劭之说因为是分述,且有它辞相辅,基本没有歧义。而在近一个世纪的争论中,对班固一气呵成的“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说法,则分歧颇多。盖言之,解释共有以下几种:

A.改字说。这一类观点认为,《汉书》在传抄过程当中,个别字被误写,即“十亭一乡”实为“十里一乡”,也即袭用应劭之说,现今的歧义均因误写所致。而就“里”的不同认识,又分作两派。

Ⅰ.解“十里一亭”中的“里”为道里之里。王毓铨先生先生持此说(《莱芜集》22页)。

Ⅱ.解“十里一亭”中的“里”为居里之里。熊铁基先生持此说。(《秦汉官制史稿(下)》202页)

B.班固所述无误,但要对“十里一亭”的“里”字作些说明。又有两种。

Ⅰ.居里之里。这一说法,是传统的积里为亭、积亭为乡之说。但这种解释法,从一里百家来推衍,又易形成亭有千家,乡有万家的怪论,因为作为常识,一县才有万户的规模。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秦制当以一里二十五家来计算,再结合“大率”的浮动,基本可以解释清楚。以张金光先生为代表(《秦制研究》593页)。

Ⅱ.道里之里。这一说法,大多都是受《汉官仪》“十里一亭,五里一邮”说法的影响。而此说的各位学者,在将“十里一亭”与“十亭之乡”连贯起来的解释上又有所不同。其中,解释较为合理的是日比野丈夫与周振鹤先生的解释。但是问题就在于周振鹤先生的构想图中,一亭辖有一居民“里”,这是很多学者都无法接受的。


图 20


C.不拘泥于十这个数字,变通地从全局角度加以解释。此说以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先生为代表。宫崎先生从古代聚落发展的角度将县、乡、亭等看成是大小不等的城郭,而其眼中的地方行政制度也就变成了大城郭统辖几个小城郭的简单事情,“乡”与“亭”也就成了一回事,数字的矛盾也就自然化解了。当然,此说的反对之声也是有的。


 图 21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争议是相当大的。各家实际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过,如果以我们把“亭”看作是行政基础设施的观点来疏理,“十里一亭”之“里”确实应当作“道里”来讲,因为从地理观念上来讲,这种“亭”只能算作是一个点,而点是与作为居民聚落的区域有着质的不同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去解释“十亭一乡”。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合乎要求的解释应当既要使文义连贯,又要将十进位的关系理顺。那么,结合我们上面对“乡”界的讨论,似乎很容易做到这一点。古人叙事,言简意赅,然而也容易使语义模糊,故此也就易生歧义。如果我们把“十亭一乡”改为“历十亭而有一乡”,这“乡”与“亭”的关系也就有了新的涵义。前面已经讲过,县非“乡”之总合,而是大于乡之总合,既然如此,那么“十亭一乡”的“乡”也就不是十“亭”所跨之全境,而只是其中的邑里部分,是十“亭”簇拥着一“乡”。

仔细体会,实际班固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由亭及乡,然后及县,最后到布局之大率的叙述方法是很值得称道的。正如一个旅人远道而来,进至一个县来,首先远远地就见到了“亭”,行得十里,至亭止息,大约走过了若干亭后,远见炊烟袅袅,一片生机盎然,穿过一片片农田后,不觉已到了乡邑之中。走入乡邑中,三老、有秩啬夫、游徼掌控下的乡治也就赫然在目了。之后的叙述也就是一个旅人周游各地之后,在脑海中呈现的画面——九州之内,县各随民户多少而有大小之别,县境之内,乡、亭的疏密分布亦与此大致相类。这种由小及大,由近及远的史法,确实是《续汉书·百官志》刻板的由高及低的写法所无法相比的。

 


本文为苏卫国先生博士论文《秦汉乡亭制度研究》(北京大学,2006年)第四章《秦汉时期错综复杂的“亭”》之五、六、七节,后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标题为编者所加,分为上下编推送,并略去注释。引用请核对原文。

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编辑:邹水杰、李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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