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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郑玄“三族九族同姓”说的特色及意义

郑玄“三族九族同姓”说的特色及意义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 汉唐经学家对“三族”“九族”之亲属构成的解释,大致可分成“同姓”说和“异姓”说两派意见。东汉时,“九族异姓”说占据经学解释的主流。汉末,郑玄对九族构成问题重新做解,他在三《礼》注中坚持“三族父子孙”论,以此为论证起点,缜密推演出“九族同姓”的结论,并对“九族异姓”说代表学者许慎展开反驳。通过考察庾蔚之和孔颖达对郑玄“同姓”说的评价,可发现郑玄的“九族同姓”说乃是希望通过建构同姓亲属地位至上的族内伦理规范,重新定义“天子亲九族”的内涵,借此作为对东汉中后期外戚乱政现象的反思,带有告诫后世皇帝“亲同姓、远异姓”的现实关怀意味。

[关键词] 郑玄;三族父子孙;九族同姓;东汉外戚政治


“三族”和“九族”是儒家宗法观念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既包括婚、丧等宗族活动的礼仪规范,也包括“亲亲”“尊尊”的伦理秩序。然而,“三族”和“九族”二词在先秦至汉代的经学文献中并不多见[],这导致“三族”和“九族”二词具体指哪些亲族、在什么情况下被使用、其与三《礼》的礼节有何对应关系诸问题,都没有清晰的答案。东汉礼学大师郑玄很重视这两个概念的指代意义。他在三《礼》注中,仔细辨正“三族”之义,并寻求一以贯之的说法;又在《书》《诗》《左传》注中,据“三族”成员在古礼系统中所对应的位置,来推断“九族”的性质。“三族九族同姓”说虽沿袭马融而来,但其义理和逻辑脉络经郑玄之手始得完整、清晰,自成体系。郑氏从三《礼》学的整体视角审视“三族”“九族”之说,对《丧服》《士昏礼》《丧服小记》等篇作严密梳理,证明“三族九族同姓”说的成立。郑玄的解释与许慎、今文《书》家皆不同。这种歧解带来了魏晋至隋唐的经学家、史家对二词词义的争论。本文通过梳理两汉至唐代学者对“三族”“九族”释义的讨论,提炼郑玄解释这两个概念的特色和方法,揭示其释义的论证理路,再以郑玄对东汉政治之总结、反思来解释其“三族九族同姓”说的义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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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族父子孙”论和学者对“三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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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礼》经文没有“九族”一词,“三族”出现也不多。在“三族”的释义上,郑玄基本坚持“父、子、孙”的观点,同时带有“结构取义”“随文求义”,即通过考察上下经文来推断词义的倾向[]。“三族”在被限定的意义范围中具有相对灵活的释义。如《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郑注:


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適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③]


《礼记·仲尼燕居》:“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郑注:“三族,父、子、孙也。”[④]郑玄明确指出“三族”即父、子、孙。《小宗伯》强调“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仲尼燕居》强调“长幼辨”和“以之闺门之内有礼”,这应是郑氏定义的原因:唯当三族是父子孙,其中才有“正室之门子”,即继承家业的嫡子。“同姓”观念蕴含“尊尊”的身份秩序,如《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孔颖达正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尊尊”之道,与《仲尼燕居》中“长幼辨”和“以之闺门之内有礼”的语境相符。可见郑玄在上述两处把“三族”解为父子孙,而不是父族、母族、妻族之类,乃是依托上下经文而作出的推论。又见《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注:


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亿度,谓卒有死丧,此三族者,己及子皆为服期,期服则逾年,欲及今之吉也。《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⑥]


婚礼前的请期过程中,为防出现男子之“三族”突然去世的情况,应早定吉日。郑玄将“三族”解为“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与“父子孙”的解释基本相同。《礼记·杂记下》:“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⑦]可见若禁嫁娶,必在大功之内。贾疏曰:“郑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者,若大功之丧服内不废成礼,若期,亲内则废,故举合废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则伯、叔及伯母,己昆弟则己之亲兄弟,子昆弟则己之適子、庶子者,皆己之齐衰期服之内亲,故三族据三者之昆弟也。”[⑧]无论是“父子孙”还是“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郑注对“三族”的解释皆因经文而求义,力图按经文单篇内部或数篇之间的逻辑,梳理出“三族”的含义,又使之与宗法嫡长制度及婚礼、丧礼的具体仪节相符合。


在郑玄看来,“三族”必是同姓宗亲,这个观点恐怕在当时是有争议的。虽然现在不能看到更多郑玄时期学者对“三族”的具体所指,但我们知道在“九族”问题上,《尚书》欧阳、夏侯家,以及许慎所持的观点均为“九族异姓”说,即“九族”包括了母族、妻族在内(下文论及)[⑨]。虽难以确定他们在“三族”的释义上是否与郑玄相同,但在三国时期的史家、南北朝时期的经学家看来,“三族”包括了异姓亲人。例如: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出有三族之罪。”《史记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⑩]


    《大戴礼记·保傅》:“素诚繁成,谨为子孙,娶妻嫁女,必择孝悌世世有行义者,如是,则其子孙慈孝,不敢婬暴,党无不善,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11]


张晏、如淳皆是曹魏时人,与郑玄相去不远。卢辩是西魏北周时人,曾协助宇文泰依据《周礼》改革官制,应读过郑注《小宗伯》且了解“三族同姓”说。然而张晏、如淳、卢辩皆不取郑氏“三族”说,而是将“三族”解释为父族、母族、妻族。《后汉书·肃宗纪》元和元年(84年)十二月“一人犯罪,禁至三属”条李贤注:“三属,三族也,谓父族、母族、妻族。”[12]可见在唐人看来,东汉亦将“三族”视作包含外姓的亲族系统。元人敖继公《仪礼集说》注《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说:“或曰三族谓父母妻之族。”[13]可见魏晋以后“三族异姓说”是经学注疏、史书注解中一种流行说法。即便郑学在南北朝隋唐时期已成为注疏学的主流,在“三族”构成的问题上,学界的分歧依然很大。


据笔者判断,“三族异姓说”的出现和盛行,可能早于郑玄的“三族同姓说”。郑玄是在“三族异姓说”的学术环境中别树一帜,改弦易辙,重构“三族”体系。此举有“郑学原理”的内在诉求,也有其独到的眼光和深长的意味。在“同姓”抑或“异姓”构成家族概念的意见上,郑玄与两汉学者的分歧更明显地体现在对“九族”的释义。郑玄的“九族同姓”由“三族同姓”推演而来,它同样遭到了当时及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挑战。我们发现,郑氏对“九族”含义的阐释更加用心用力。他坚定维护由“三族同姓说”派生出来的“九族同姓说”,不惜与许慎展开论争。“同姓说”虽是承袭马融之说而来,但对之作深入论证,使之自圆其说的是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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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族同姓”说的论证和郑、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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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周礼·春官·小宗伯》郑注:“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贾公彦疏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旁至缌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又曰:“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己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玄,即是以五为九也。”[14]贾疏之意,郑玄的“九族乃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之论,是从“三族谓父子孙”按“亲亲”之逻辑推演而来。《礼记·丧服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郑注:


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15]


按郑玄的解释,既然“三族”是父子孙,则可推论“五族”、“九族”同样是由父系成员构成的同姓亲族系统。在郑玄看来,“父子孙”是最基本的血缘关系,这一关系可向祖辈追溯、向晚辈衍生,“九族”是从这一关系中推演而来的。贾公彦认同并维护郑玄这一观点[16]。上引《小宗伯》贾疏云:“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適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17]。《小宗伯》讲“三族”而未及“九族”,但贾疏理所当然地认为郑注中“三族”、“九族”有相似的涵义,皆体现“父子孙”这层基本关系,故才有“正室”、“適子”、“门子”一类说法。


因三《礼》经文未见“九族”一词,郑氏试图从“三族父子孙”的基本关系中推演“九族”关系,然而停留于此却远远不够。进一步,郑玄对“九族同姓”论作了证明和维护。他对“九族”范畴的正面论述出自《诗·王风·葛藟》郑笺,以及被记录在《书·尧典》、《左传》“桓公六年”孔颖达疏中。郑玄不但提出“九族乃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之说,而且通过与持“九族异姓说”的许慎的反驳,证明了“九族同姓”可以成立。《诗·葛藟》毛序:“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郑笺曰:


九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18]


另见《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孔疏曰:九族,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凡九族。马、郑同。”[19]孔颖达认为郑玄此“九族同姓”论乃“取用《古文尚书》”。郑玄之前,马融已提出“九族同姓”的说法。[20]然而马融对“九族同姓”的观点未作进一步阐发,也并不一以贯之地坚持,如《后汉书·马融列传》载安帝元初二年(115年)马融上《广成颂》序言曰:


伏见元年已来,遭值厄运,陛下戒惧灾异,躬自菲薄,荒弃禁苑,废弛乐悬,勤忧潜思,十有余年,以过礼数。重以皇太后体唐尧亲九族笃睦之德,陛下履有虞烝烝之孝,外舍诸家,每有忧疾,圣恩普劳,遣使交错,稀有旷绝。[21]


马融将“皇太后体唐尧亲九族笃睦之德”,跟“外舍诸家”联系至一起,其实在讽谏安帝初年邓太后及其兄弟干政的局面。此处“九族”显然包含外家异姓在内,而不限于他在《尚书注》中所说的纯父系亲属。可见马融虽最早提出“九族同姓”,然并没有始终坚持,也未作深入论证。郑玄则通过在“九族”构成问题上与许慎的辩论,建构了相对完备的“九族同姓”说体系。此举有其深远用意。在郑玄的时代,“九族异姓”说是学界的一种主流认识。班固《白虎通·宗族》载:


《尚书》曰:“以亲九族。”族所以有九何?九之为言究也。亲疏恩爱究竟,谓之九族也。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四者也,谓父之姓为一族也,父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二族也,身女昆弟適人有子为三族,身女子適人有子为四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也,母之昆弟为二族也,母之女昆弟为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亲,故合言之也。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妻之党略,故父母各一族。[22]


《白虎通》对“九族”的定义,代表东汉章帝以来儒学士大夫对“九族”问题的主流看法。马、郑“九族同姓”之见,应是不满于这一看法,而独树一帜、另起炉灶的结果。《尧典》孔疏、《左传》孔疏都记载了郑玄与许慎关于九族构成问题的辩论。许慎《五经异义》一书,与上引班固之说一道,很可能代表当时学者对该问题的主流解释。从郑玄对许慎的反驳中,可见郑玄为证明“九族同姓”说颇费苦心。现把二人争论的部分摘录如下,再加分析。《尧典》孔疏曰:


    《(五经)异义》:夏侯、欧阳等以为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郑玄驳之云:“异姓之服不过缌麻,言不废昏。又《昏礼》请期云‘惟是三族之不虞’,恐其废昏,明非外族也。”[23]


又见《左传》桓公六年“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以致其禋”,孔疏曰:


《异义》:“今《礼》戴、《尚书》欧阳说,九族乃异姓有属者。父族四:五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古尚书》说九族者从高祖至玄孙凡九,皆同姓。谨案《礼》:‘缌麻三月以上,恩之所及。’礼为妻父母有服,明在九族中,九族不得但施于同姓。”

郑驳云:“玄之闻也,妇人归宗,女子虽適人,字犹系姓,明不得与父兄为异族。其子则然。婚礼请期辞曰:‘唯是三族之不虞。’欲及今三族未有不億度之事而迎妇也。如此所云,三族不当有异姓。异姓其服皆缌。《礼·杂记》下:‘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是为异姓不在族中明矣。《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丧服小记》说族之义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以此言之,知高祖至玄孙,昭然察矣。”[24]


以上争论清晰地表明东汉经学家在“九族”构成问题上存在分歧,以今文戴《礼》、欧阳《尚书》[25]以及许慎为代表的一派,持四父族、三母族、二妻族的“九族异姓”说。以马融、郑玄为代表的另一派,持“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族同姓”说。许慎声称“九族不得但施同姓”,郑玄主张“异姓不在族中明矣”,双方观点针锋相对。由双方的论据可见,争论的焦点是异姓亲属关系在五等丧服结构中处于什么位置。以许慎为代表的“九族异姓”说,主要以经文“异姓有服”的说法为支撑。郑玄则紧紧抓住“异姓之服不过缌麻”、婚礼请期辞“惟是三族之不虞”、《杂记下》“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和《丧服小记》“以三为五,以五为九”四条依据。笔者认为,郑玄之说在义理分析上比许慎之说更为精致、透彻。现分析如下:


从许慎所谓“礼缌麻三月以上,恩之所及;礼,为妻父母有服”可知,“九族异姓说”的基本证据是“异姓有服”。“异姓有服”,指异姓亲属去世时主人服缌麻三月;许慎认为这是一种施与恩情、认可异姓家族地位的表现。《仪礼·丧服》“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26]。《丧服》“缌麻”又云: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甥。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婿。传曰:何以缌。报之也。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姑之子。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舅。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舅之子。传曰:何以缌?从服也。[27]


“报之”与“从服”意味着亲人与异姓亲属(甥、婿、妻父母、姑之子、舅、舅之子)互服同种丧服(缌麻)。许慎据此做出推论:“九族不得但施于同姓”,因为“缌麻不得但施于同姓”。可见“九族异姓”论以“异姓有服”为基本论据,强调的是“异姓得以服缌麻”的情况。异姓进入了五服系统,“恩之所及”,也就进入了“九族”的范围。


郑玄质疑:“异姓有服”是否意味着“九族异姓”?郑氏的论证过程分成三步,层层递进。三段式的论证中,关键性的证据是:(1)异姓之服不过缌麻;(2)“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以及“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3)“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首先,郑玄所谓“异姓之服不过缌麻”[28]与许慎“异姓服缌麻”意见貌似相近,其实不同。郑玄突出“不过”二字,强调异姓亲属不得跨越缌麻的界限、进入缌麻以内的亲族系统中。他举《丧服》所谓“妇人归宗”,即妇人出嫁后仍属于父家而非夫家,说明妇家对夫而言是服缌麻的异姓之亲。《丧服》“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应也是郑玄下此结论的根据之一。“异姓其服皆缌”是郑玄论证“异姓不在三族之内”的前提。其次,用“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嵌入《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作解:“异姓之服……不废昏,又《昏礼》请期云‘惟是三族之不虞’,恐其废昏,明非外族也”。因为“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缌麻服期之内不需废止婚事,而请期辞曰“恐三族废昏”,因此三族必无服缌麻之属。又因“异姓其服皆缌”,可知三族之内无异姓之属。最后,在确定“三族同姓”的情况下,郑玄举《丧服小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之说,将“三族同姓”扩展至“九族同姓”,即由“父子孙”的基本关系向上追溯至高祖、向下推演至玄孙的族亲关系,“以此言之,知高祖至玄孙,昭然察矣”。三步推演环环相扣,自成逻辑,向人昭示:并非郑某如此判定,而是三《礼》文本自身给出答案。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郑玄用“结构取义”之法,论证并坚持“三族同姓”的立场;现在可知,“三族同姓”乃是“九族同姓”的立论前提。贾公彦了解郑玄的“九族”学说,故在《周礼·小宗伯》“三族”疏中说:“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29]


郑玄“九族同姓说”的上述证明过程,可图示如下(“→”表示推论,括号内为基本论据的出处):



在这个论证的末尾,郑玄通过证明“异姓不在九族之内”,再推出“缌麻不在九族之内”的结论,有力反驳了许慎的观点:因“异姓服缌麻”,故“异姓在九族之内”。在郑玄看来,服缌麻不代表进入了“九族”,缌麻是同姓、异姓亲属的界限,缌麻之内才是“九族”。刘宋时人庾蔚之认识到这一点,其“外亲以缌为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30]的说法,揭示了郑玄提出“同姓说”的目的和意义,颇有眼光。


纵观整个论证过程,郑玄态度缜密、严谨。通过梳理“三族”称谓在婚礼、丧服系统中所显示的意义,确定“三族”的内涵,进而推论“九族”的含义。他在三《礼》学体系化的框架里,宏观把握“九族”问题,使“九族同姓”说尽可能满足三《礼》对宗族礼节的规定,合乎文本的内在逻辑。比较之下,许慎等学者仅仅依靠“异姓有服”而推导出来的“九族异姓”说,失之于笼统、粗疏,是一种偏向于事实而非学理层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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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族九族同姓”说与汉末对外戚干政现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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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通过分析郑玄对许慎的反驳,了解到郑玄在“九族异姓”的主流意见中,费尽苦心证明“九族同姓”。郑玄此论证,显然是从三《礼》学体系出发的;然而他的另辟蹊径、另起炉灶,是否具有主观意图?分析这个问题,可从孔颖达对“同姓说”的质疑入手。上引《左传》桓公六年孔疏,记载了许、郑之分歧后曰:


是郑从《古尚书》说,以九族为高祖至玄孙也。此注所云犹是《礼》戴、欧阳等说,以郑玄驳云女子不得与父兄为异族,故简去其母,唯取其子,以服重者为先耳,其意亦不异也。不从古学与郑说者,此言‘亲其九族’,《诗》刺“不亲九族”,必以九族者疏远,恩情已薄,故刺其不亲而美其能亲耳。高祖至父,已之所禀承也;子至玄孙,己之所生育也。人之于此,谁或不亲而美其能亲也?《诗》刺弃其九族,岂复上遗父母,下弃子孙哉?若言弃其九族谓弃其出高祖、出曾祖者,然则岂亦弃其出曾孙、出玄孙者乎?又郑玄:“为昏必三十而娶”。则人年九十始有曾孙,其高祖玄孙无相及之理,则是族终无九,安得九族而亲之?三族、九族,族名虽同而三九数异。引三族以难九族为不相值矣。若缘三及九,则三、九不异。设使高祖丧,玄孙死,亦应不得为昏礼,何不言九族之不虞也?以此知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31]


孔颖达赞同许慎的意见,从以下三点反驳郑玄。首先,如果九族是高祖至玄孙的同姓宗室序列,则本当是至亲,不应出现《葛藟》毛序中所说“不亲九族”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理应发生于关系已疏远、恩情已淡薄的异姓九族当中。其次,就事实层面而言,“族终无九”,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辈亲属不可能同世生活,因此九族只有在由异姓成员组成的情况下才能事实性成立。最后,孔疏批评了郑玄把三族、九族同等看待的做法,认为“三”和“九”意义不同,否定了以“三族同姓”推演出“九族同姓”的可行性。孔疏最终的结论仍然是九族乃由“外亲有服而异族者”构成。


孔颖达对郑玄的批评,为我们反思郑氏构筑“同姓”说体系的目的及意义提供了启示。客观地说,孔疏的批评是有力的。郑玄固然懂得在生活时间上“高祖玄孙无相及之理”,然为何不顾事实上成立与否,仍然推翻更符合现实情况的“异姓”说,另提出“同姓”说?解答这一问题,须考察郑玄对《葛藟》毛序的解说。“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32]按孔疏的意见,该诗批判的是周平王背弃异姓亲属;郑玄释“九族”为同姓,则认为批判的是平王背弃同姓亲属。苟不讨论孰是孰非,笔者认为,郑玄的这种解释,特别突显同姓、异姓的差异,应带有一种对现实政治的关怀和思考,即希望通过整顿家族伦理秩序,以匡正现实的政治伦理秩序,重新解释“天子亲九族”的内涵,从理论上达到庾蔚之所谓“抑异姓以敦己族也”[33]的目的。以下结合东汉历史背景分析这一问题。


东汉光武帝建立了中枢集权式的政务运作模式,大臣奏事交由皇帝本人处理,另设尚书台作为辅助,外朝三公、九卿对决策的影响力大大下降。这导致东汉一朝的政治运作过于依赖以皇帝为核心的中枢系统,而一旦皇帝失去决策能力,其身边的外戚权贵便得以通过控制诏令生成,进而控制尚书台,主持朝政。另一方面,南阳刘氏依靠豪族相助而立国,若干大家族在东汉政治舞台上长期扮演重要角色。由豪族演变而来的几大贵姓,与皇帝频繁联姻,大量进入官僚系统。在与皇帝的姻亲关系达成后,他们既能出入殿、省,又与尚书官员相互请托,容易形成控制政治中枢的“皇家异姓势力”。章帝以后,以千乘王伉、清河王庆、济北王寿、河间王开为代表的章帝各子,其子嗣和窦、邓、阎、梁各家外戚势力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共同演绎了东汉中后期的政治史。外戚轮替主政,皇权受到母家、妻家势力的控制,时常呈现衰微的状态。故东汉中后期,常有士人批判皇室中“以妻制夫”、“阴盛阳衰”的现象,规劝皇帝发扬“乾刚之道”,伸张刘姓宗室权力,远离母族、妻族成员。这种劝谏、匡正,往往从批判“妇人”、“母妻之党”入手,由家族伦理延伸到政治伦理,最终落脚在外戚政治对皇权的危害上。汉末士人对东汉一朝外戚政治局势的总结和反思,可以灵帝时的荀爽为例,他将这一问题与“乾坤之性”相联系:


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故文王作《易》,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恒》孔子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夫妇之道,所谓顺也。《尧典》曰:“釐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降者下也,嫔者妇也。言虽帝尧之女,下嫁于虞,犹屈体降下,勤修妇道。……今汉承秦法,设尚主之仪,以妻制夫,以卑临尊,违乾坤之道,失阳唱之义。……阳尊阴卑,盖乃天性。且《诗》初篇实首《关雎》;《礼》始《寇》、《婚》,先正夫妇。天地《六经》,其旨一揆。宜改尚主之制,以称乾坤之性。[34]


荀爽从自然天性上强调“妇人”从属于夫,而仲长统《昌言》的论说则更为现实,他对“妇人之性”给予颇带偏见的评价:


    汉兴以来,皆引母妻之党为上将,谓之辅政。而所赖以治理者甚少,而所坐以危乱者甚众。妙采于万夫之望,其良犹未可得而遇也,况欲求之妃妾之党,取之于骄盈之家,徼天幸以自获其人者哉?夫以丈夫之智,犹不能久处公正,长思利害,耽荣乐宠,死而后已。又况妇人之愚,而望其遵巡正路,谦虚节俭,深图远虑,为国家校计者乎?故其欲关豫朝政,惬快私愿,是乃理之自然也。[35]


从荀爽、仲长统偏激的评价中,可知东汉末年士人对“母妻之党”干涉皇权的不满情绪,已经矫枉过正地转移至“女性”头上。另一方面,在贬斥“母妻之党”的同时,东汉中后期士大夫常要求皇帝发扬“乾刚之道”[36]。早在和帝时,为谏窦宪干政,丁鸿上疏“臣闻天不可以不刚,不刚则三光不明”[37]安帝时,尚书仆射陈忠上疏“臣愿明主严天元之尊,正乾刚之位,不宜复令女使干错万机”[38];杨震上疏安帝“《书》诫牝鸡牡鸣,《诗》刺哲妇丧国。……夫女子小人,近之喜,远之怨,实为难养。《易》曰:‘无攸遂,在中馈。’言妇人不得与于政事也。……唯陛下奋乾刚之德,弃骄奢之臣”[39];顺帝时郎顗上疏“臣愿陛下发扬乾刚,援引贤能,勤求机衡之寄,以获断金之利”[40]灵帝时杨赐上疏“惟陛下思乾刚之道,别内外之宜,崇帝乙之制,受元吉之祉,抑皇甫之权,割艳妻之爱,则蛇变可消,祯祥立应”[41]。上引《昌言》同时称“唯不世之主,抱独断绝异之明,有坚刚不移之气,然后可庶幾其不陷没流沦耳。”[42]“乾”、“刚”在伦理意义上象征“君道”和“夫道”;其对立面是“坤”、“柔”,象征“臣道”、“妇道”。上述“乾刚之道”的政治话语,带有强烈“以夫制妇”的意味[43],显示出东汉中后期士人对“皇权衰微乃是妇人所致”的某种想象,以及试图振作皇权的愿望。这应是其时士人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心态。


“以夫制妇”又引申出“以同姓制异姓”的观念。在“九族异姓说”的讨论范畴内,皇帝九族中的异姓亲属正是作为“母妻之党”的“外戚”。如果“九族异姓说”成立,那么外戚就属于皇帝的九族,则自从《尧典》诸经典文献所形成的“亲九族”观念,正要求皇帝亲近外戚。这种对经文的解释,不利于东汉中后期士人对外戚干政现象的劝谏。如何从经学内部出发,改变“九族异姓”这种传统解释,寻找规避外戚干政的学理依据,这很可能是郑玄重新构造九族学说的主观动机。


以上述史实和分析为背景,我们回到对《诗·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的讨论上来。按郑玄的“同姓说”,该诗所刺乃周平王背弃同姓亲属,换言之则平王没有远离其异姓亲属,暗含着对平王亲异姓而弃同姓的谴责。某种程度上,平王的做法与东汉中后期皇帝是相似的。如果是“异姓说”,则无法对“弃其九族”做出这一解释,反倒在说天子远离外戚是要指责的。笔者揣测郑玄独树一帜、费心用力论证“九族同姓”,与东汉中后期外戚干政、皇权衰微的局面有关系,其用意在于,借经学重释,反思皇权与外戚之间关系的应然性和正当性,告诫后世异姓乱政之祸害。


郑玄所处汉末之世,外戚政治的局面基本结束,进入了一个总结和反思过去,建构未来伦理、政治规范的时代。荀爽、仲长统之论反映了这个时代的特征。《后汉书·卢植传》载卢植上疏灵帝曰:“修礼者,应征有道之人,若郑玄之徒,陈明《洪范》,攘服灾咎。”[44]《蔡邕传》记载董卓之乱以后蔡邕被王允处死,“北海郑玄闻而叹曰:‘汉世之事,谁与正之!’”[45]可见郑玄始终关怀时事,抱有“正汉世之事”的志向。不可否认,郑玄的“三族九族同姓说”体现了被后世称作“父系意识”的观念[46],带有鲜明的政治伦理色彩。他构造了一个父权至上的亲缘系统,排除了作为“母妻之党”的外戚。“同姓九族”强调以父族之权压制母族之权,以尊阳卑阴为基本特点。在这一体系中,同姓与异姓截然二分,尊卑明确。郑玄力排“异姓”说而申论“同姓”说,表达了他在皇权与外戚关系问题上对后世的劝诫警告:以皇帝为中心的“九族”必须突出男性族权的主体地位,而异姓应处于卑下的位置,不得进入家族的权力中枢。皇帝应该亲近同姓宗室大臣,而相对远离母族、妻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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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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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郑玄的匡政观念、对“九族同姓”的经学论证、对“三族同姓”的一贯坚持,呈现了一个既有内在逻辑之连贯性、又具有明确意义的次第顺序。在本文第二部分结尾处,我们得知郑玄论证了“缌麻不在九族之内”的观点,这一点与许慎的认识截然相反。庾蔚之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得出“外亲以缌为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的结论,确有卓识。孔颖达的质疑引起了我们对郑玄“九族同姓论”之意义的进一步思考。郑玄绝非要构造一个现实存在的“九族”,而是要构筑一个观念上、抽象意义的带有强烈政治伦理色彩的“九族”。他在提出“九族同姓”之前,已有观念预设。在笺注《诗·葛藟》毛序“弃其九族”时,他隐约地表达了构造“九族同姓说”的意图:强调天子的“亲九族”应是弃异姓而尊同姓,坚持宗室大臣的政治主体地位,远离“母妻之党”的惑乱。笔者的结论是:郑玄首先认识到在皇权式微的情况下批判外戚干政的必要性,即先有了一种意欲总结政治经验、劝诫后世的观念,进而再思考如何通过经注,隐微地对之进行论证和表达。其时,“九族异姓”已是学界主流,想要破旧立新、重新诠释“九族”之构成,并使之具有绝对的说服力,须依藉三《礼》学体系对之作周密地论证和推演;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坚持 “三族同姓”,因为三《礼》中没有“九族”,只能从有关“三族”的经文,推断“九族”的性质内涵。“三族父子孙”论乃是从“结构取义”、“随文求义”之方法而来的,具有较强的经文依托性,合乎三《礼》学的内在逻辑,让人信服。“三族父子孙”是前提基础,“九族同姓”是论证结果,反思和规避外戚干政之祸害则是整个“三族九族同姓”说的理论意义。从萌生了规政、劝政的观念,到完成“九族同姓”的整个论证过程中,郑氏考虑周全,谨慎细致,又隐而不发,以至连孔颖达也误会了他的意思,从事实存在的角度质疑他的“九族同姓说”。郑氏又何尝想要建构一个事实存在的“九族”?郑玄巧妙地将其政治主张和三《礼》经文的逻辑理路结合在一起,使“三族九族同姓”说体系从学理到意义上皆可谓圆融、完备。



本文原载于《史学月刊》2017年第4期,引用请查阅原文!




[①] “三族”之用例详见下文讨论。“九族”一词虽出自《书·尧典》及《皋陶谟》,然而在先秦自西汉中期的文献中,较少出现“九族”二字。在《尧典》《皋陶谟》以前或同时代的文本中,“九族”不见于今本《论语》、《孟子》、《荀子》以及《诗》、《易》、《仪礼》、《周礼》、《礼记》经文, 唯见《左传·桓公六年》中“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以致其禋”(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1750页)一例。在秦至西汉中期的文本中,“九族”不见于《吕氏春秋》、《淮南子》、《新书》、《春秋繁露》,仅见的两处为《诗·葛藟·毛序》:“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32页)陆贾《新语·道基》:“春秋以仁义贬绝,诗以仁义存亡,干、坤以仁和合,八卦以义相承,书以仁叙九族,君臣以义制忠。”(陆贾著,王利器校注:《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页)成书于武帝末年的《史记》,除了《五帝本纪》中改写《尧典》、《皋陶谟》的句子外,没有出现“九族”二字。

[②] 乔秀岩:《北京读经说记》,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29页。

[③]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766页。

[④] 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1613页。

[⑤]《礼记正义》,第1496页。

[⑥]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972页。

[⑦]《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564页。

[⑧]《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564页。

[⑨] 此说法见《左传》“桓公六年”孔疏:“《(五经)异义》:今《礼》戴、《尚书》欧阳说,九族乃异姓有属者。父族四:五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750页。

[⑩]《史记·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80页。

[11] 王聘珍著,王文锦点校:《大戴礼记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9页。

[12]《后汉书·肃宗纪》,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47-148页。

[13] 敖继公:《仪礼集说》卷二,《通志堂经解》本。

[14]《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766页。

[15]《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495页。

[16] 贾疏进一步替郑玄解释“以五为九”:“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祖、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玄孙服同缌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766页。

[17]《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766页。

[18]《诗·葛藟》毛序:“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郑笺:“九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孔颖达正义:“此《古文尚书》说,郑取用之。《异义》:‘九族,今《戴礼》、《尚书欧阳》说云:‘九族,乃异姓亲疏者。父族四:五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子適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古《尚书》说:‘九族者,上从高祖,下至玄孙,凡九,皆同姓。’”《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332页。

[19] 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119页。

[20] 马融《尚书注》“以亲九族”:“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凡九族。”王谟:《汉魏遗书钞》第一集,嘉庆三年金溪王氏刻本。

[21]《后汉书·马融列传》,第1954页。

[22] 陈立著,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97页。

[23]《尚书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19页。

[24]《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750页。

[25] 今所见欧阳生著《今文尚书说》(王谟《汉魏遗书钞》本)持“九族异姓说”,然其说乃从《左传》桓公六年孔疏中辑出。

[26]《仪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118页。

[27]《仪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120页。

[28] 见上引《尧典》孔疏。又《仪礼·丧服》“外亲之服皆缌也”,郑注:“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仪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118页。

[29]《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766页。

[30] 杜佑著,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通典》“凶礼·缌麻成人服三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514页。

[31]《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750页。

[32]《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332页。

[33]《通典》“凶礼·缌麻成人服三月”条,第2514页。

[34]《后汉书·荀爽列传》,第2052-2053页。

[35] 仲长统著,孙启治校注:《昌言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35页。

[36] 士人劝皇帝发扬“乾刚之道”的案例,西汉可见两例,皆与“妇人干政”有关:一是《汉书·谷永传》载成帝时谷永上疏“陛下诚深察愚臣之言,……抗湛溺之意,解偏驳之爱,奋乾刚之威,平天覆之施,使列妾得人人更进,犹尚未足也,急复益纳宜子妇人,毋择好丑,毋避尝字,毋论年齿。”二是《汉书·李寻传》载哀帝时李寻上疏“唯陛下执乾刚之德,强志守度,毋听女谒邪臣之态。诸保阿乳母甘言悲辞之托,断而勿听。”(《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184页,第3452页)

[37]《后汉书·丁鸿列传》,第1267页。

[38]《后汉书·陈忠列传》,第1563页。

[39]《后汉书·杨震列传》,第1761-1765页。

[40]《后汉书·郎顗列传》,第1071页。

[41]《后汉书·杨赐列传》,第1776页。

[42]《昌言校注》,第337页。

[43] 除“以夫制妇”外,“乾刚之道”的话语还暗示着“以男制女”。如上引陈忠、杨震二例,二人批评的是安帝乳母王圣及其女伯荣,属于“女宠”,并非后妃。陈忠、杨震所说“乾刚”的匡政话语,带有性别意味。

[44]《后汉书·卢植列传》,第2117页。

[45]《后汉书·蔡邕列传》,第2006页。

[46] 钱杭指出,“笔者目前虽然还不能充分地解释古文经学‘九族’理论的目的性,但有一点是能肯定的,这个理论的制定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化父权,强化宗族一体意识。”见钱杭《再论“九族”今、古文说》,《史林》,1993年4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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