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家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索赔共计13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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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的陪同下,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河北省高院已立案受理。
王殿学透露,这一国家赔偿申请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偿金、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以及一笔当年聂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各项费用合计1391万余元。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此次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包括7点,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33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聂树斌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钱及其利息;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 各项费用合计为13,919,156.80元。
此外,张焕枝、聂学生请求河北省高院赔偿受害人聂树斌被抚养人张焕枝、聂学生生活费至死亡时止,为被抚养人张焕枝办理养老保险;并请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向请求人发送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请求人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系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还显示,张焕枝和聂学生为受害人聂树斌洗清冤屈踏上21年之久漫漫申诉路,四处奔走呼告,甚至露宿街头,耗费请求人几乎全部的时间与精力,为此支付大量的差旅费用,丧失了平静的工作、生活。
张焕枝和聂学生认为,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剥夺了聂树斌无辜的生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
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在聂树斌案平反之前,一些改判的冤假错案当事人或家属申请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父母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为205.9万元。此外,因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入狱近14年的钱仁风,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72万。
12月2日,张焕枝曾就国家赔偿事项咨询聂树斌案审判长胡云腾,胡云腾多次表示“不会发生为难的事情,河北高院会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数额可以慢慢商量,河北高院会慎重研究。”
申冤22年聂树斌家属申请逾千万国家赔偿,律师详解计算方法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2016-12-14 17:36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14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书中列出的国家赔偿事项包括7部分,分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33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赔偿受害人聂树斌被抚养人张焕枝、聂学生生活费至死亡时止,为被抚养人张焕枝办理养老保险;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聂树斌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钱及其利息;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最后一项,则为请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发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于聂树斌家属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中各项索赔数额的计算方式及原因,代理该案的律师辜光伟和王殿学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做了详细解释。
执行死刑前,被侵犯人身自由216天
聂案家属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为52336.8元,起算点基于“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传唤”。
辜光伟和王殿学律师认为,1994年9月23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传唤聂树斌,9月24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且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属于变相的违法拘留,因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从1994年9月23日起算。直到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树斌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间为216天。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
故“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为: 216天×242.30元=52336.80元。
申请书中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1264820元。两位律师解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赔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 元,故应计算为:63241元×20=1264820元。
申请1200万精神抚慰金的四个理由
聂树斌父母提交的申请书中,精神损害抚恤金金额最高,为1200万元。申请书称:“请求人张焕枝及聂学生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判致使受害人死亡,给请求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
辜光伟和王殿学律师向澎湃新闻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基于四点原因:
首先,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隐匿了对受害人有利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考勤表等证据,并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监视居住、现场勘查、辨认、指认。河北高院在审判时忽视了证据漏洞,“践踏法律尊严”。
其次,聂树斌被判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给聂树斌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影响,名声受损,名誉权受到侵犯。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也称,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变成了‘强奸犯、杀人犯的父母’受尽不明真相的人冷言恶语、冷嘲热讽,受害人和请求人成为别人的“笑柄”和“谈资”,给申请人的人格上、心灵上带来“难以用言语来形容”的伤害。
第三,河北高院的错误判决,导致了受害人被错杀,酿成了一起冤案错案,整个家庭因此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创。聂学生因此重病,致瘫痪在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人因此痛失家庭的幸福美满,陷入痛苦的深渊,时常以泪洗面、食不甘味、寝不安席。”
第四,虽然最高法最终判决受害人无罪,使得冤案昭雪,但这一纠错程序持续了22年,聂树斌的家属为聂树斌洗冤踏上21年之久漫漫申诉路,四处奔走呼告,“丧失了平静的工作、生活,遭遇的是无休止的、绝望的精神折磨。”
21年申冤的费用,申请赔60万
申请书中还请求,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辜光伟和王殿学律师解释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8.06)第十二条规定,何谓直接损失,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往往要求赔偿律师费、多年申诉上访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此,在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协商确定适当赔偿金额,将其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诉。
而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和具体情况,辜光伟和王殿学律师称,申诉21年的申诉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请人申冤21年的误工费、赔偿申请人心理治疗费用、申诉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为申冤的借款等,21年申冤的费用支出及损失共计赔偿数额为600000元。
返还向当年赔受害人的两千元:“精神抚慰作用不可估量”
此次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第5项为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及利息。早在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聂树斌死刑,同时判决赔偿受害人康某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聂母张焕枝和聂父聂学生当年已经将2000元的附带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对于该笔索赔,辜光伟和王殿学律师认为,早年受害人康家的损失应当由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予以弥补,对于聂母张焕枝和聂父聂学生支付给康家的2000元的“物质损害赔偿”,属于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当返还的情形。“被错误给付的2000元钱,对于本案的平反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请求人的精神抚慰作用,不可估量。”
除此之外,申请国家赔偿的最后一项为请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向请求人发送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聂树斌被当作犯罪典型在各大电视台播出、各地报纸上刊登,聂树斌及聂树斌家属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故请求人请求包括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原河北办案司法机关,向请求人发送道歉信并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人民日报》、《燕赵晚报》、《燕赵都市报》、《河北日报》,新华网、腾讯网、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