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刀刺辱母者案”上亿条评论: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
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一是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二是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
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
作者| 佘宗明
“刀刺辱母者案”的舆情热度,依旧是“高烧不退”。卷入讨论的,不只吃瓜群众,还有很多媒体和专业人士。
当事人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对他的行为究竟该怎么定性或量刑?办案民警有无渎职失职,该担何责?高利贷和禁锢人身自由的讨债方式该怎么遏制……这些都成为讨论焦点。
“刀刺辱母者案”甫一曝出,立马引爆了舆论,据长安剑、侠客岛等媒体报道,全网上亿条评论刷爆这个春日的周末。这不无原因:能引发裂变式传播的事件,必有其能击中公众痛点与共鸣之处。
“刀刺辱母者案”能从极端个案变成刷屏话题,能让互撕成习的舆论场罕见地、一边倒地表达某种态度,也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
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还有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
前者关乎人心人伦,后者关涉法治正义,二者都连着公民尊严。
讨债者杜志浩当着儿子面淫亵母亲的做法,高利贷高到可怕的利息,还有相关执法人员的出警处置措施,会成为舆论炮火对准的靶心,也是因为,这些突破底线之举是跟践踏尊严连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们生活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们的切身痛感。
在公共事件中,往往也正是这些发轫于切身痛感的在场关注与强势围观,倒逼了公平正义在个案上的归位,促成了很多社会症结的消弭。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
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最高检发布微博,派员调查于欢案
在该案中,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该不该判无期,是法律范畴的事宜,也要靠事实和法律“落槌定音”。法律是裁断是非的准绳,当成共识。
但法治语境下的裁决,未必就该“冰冷”得不近人情。正义从来都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世俗情理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弹性裁量的制衡。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为保持法律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的重量”,也是说法律会内蕴人文价值,其价值取向通常也会跟道德律等有一致性。
基于此,司法更应敞怀接受舆论监督。现实中,也正是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前进步伐。
像唐慧案和聂树斌案等,汹涌的舆论都对案件趋于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刀刺辱母者案”激起的舆情波澜,同样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向前行进的重要力量。
不必担心舆论监督会受限于舆情质量的良莠不齐,舆论本就有“无影灯效应”:舆论空间中会有自发的信息相互补充和纠错机制。像“刀刺辱母者”事件上,有人提醒不能混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能防卫,有人则指出,于欢杀人时“辱母”行为已结束,刀刺属于防卫但过当……这些专业见解糅合在一起,对司法实践不乏参考价值。
“刀刺辱母者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2017-03-26 16:54 6496
“中青评论”谈辱母杀人案: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欧阳晨雨/中青评论 2017-03-26 09:21
这是一则让人出离愤怒的新闻报道。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处以更轻的刑罚呢?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原标题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聊城公安: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全部被抓,案件已移送检方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张家然 2017-03-26 21:45 来源:澎湃新闻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告。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澎湃新闻从源大工贸公司现场所贴布告获悉,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要嫌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凡受吴学占及其团伙成员侵害欺压的群众,或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人,均可向警方报案、揭发。布告张贴于2016年8月11日。
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介绍,“作为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案件,我们是在离辖区几十公里外的地方办案,一些情况不熟悉,所以我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获得线索。请相信我们会秉公执法,会尽力会办好。”
澎湃新闻还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目前吴学占团伙成员仍有人员在逃,警方仍然在积极侦查。
山东检方:对于欢案启动审查,调查警察失职渎职行为
封面新闻 2017-03-26 16:42 5852
封面新闻讯 针对近日媒体曝光并引发广泛关注的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
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公安厅回应“辱母杀人案”:已派人赴当地核查
封面新闻 2017-03-26 13:15 5406
#情况通报#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最高检已派员赴山东调查“辱母杀人案”
封面新闻 2017-03-26 11:27 7857
封面新闻讯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封面新闻 2017-03-26 10:59 6255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
封面新闻讯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辱母案”代理律师:警方涉嫌不作为 家属将起诉
北京时间 2017-03-25 15:24 7780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对自己及母亲的凌辱之后,山东聊城市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
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发生命案的地点位于山东聊城市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图据南方周末
对话“辱母案”上诉律师殷清利
此刻:于欢及其家人现在是什么处境?
殷清利:于欢在今年2月17日被判无期。上诉后,他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我正要赶过去会见。案发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诉求,之后因为“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事发后,于欢的爸爸也跑了,现在也联系不上。我接这个案子,是他的姑姑找到的我。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还涉及到资金的问题,冠县工业园区也存在一定高利贷的情况。据于欢姑姑于秀荣所说,这个事儿不排除有人故意搞他,把他家人都弄进去,就没办在外面跑了,这个案子就压下来了。
此刻:你怎么接上这个案子的?
殷清利:一审是他们本地的另外一个律师,我是负责上诉的律师。今年2月份,我在聊城刚好有一个其他的案子胜诉。当时于欢的姑姑一个人无助了,就找到我,让我帮忙。他们家里现在很穷,也拿不出钱,加上案件有一定问题,我就免费给他们代理。
我接到案子的时候,要是不在聊城,晚一天,就过了上诉期了。当时简单了解案子之后,一看情况不上诉不行,当时我阅卷都来不及了,就凭一审判决书和了解的情况,连夜写的上诉状。
当时上诉期限只有一天,无法正常阅卷。所以到二审正式阅卷以后,我会有正式的确定的辩护方案,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这与上诉状有些变化。
此刻:错过起诉期,会有怎样的影响?
殷清利: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很低了。除非是初审法院自己更改或者上级法院提审。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因为错过上诉,法院会理解为你同意了一审的审判结果。
此刻: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殷清利:当时,一审律师不让复印材料。我那天晚上8点写到凌晨3点,写了一份上诉状。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我为了稳妥起见,就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
这个一审中,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此刻:网上对于案件中“警方未阻止凌辱”讨论很热烈,警方有不妥地方吗?
殷清利: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要有案件登记,要有流程,不能来了说两句话就走。一审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当时说是“公安要出去了解情况”。冲突的人都在里面,你出去了解什么?
我们在二审时,会申请法院将本案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我们会有一个移交的申请。
另外,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另外我们建议,在启动行政官司之前,会申请出警公安的执法信息公开。
此刻:这个案子,主要是高利贷引发的,各方怎么认定的这一点?
殷清利: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警察到现场并没有对这个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干预,对凌辱也干预不够,最终导致血案。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编者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
我觉得最起码应该把涉黑案的笔录及证据调过来。我们也是这个涉黑案子的一部分。但是一审律师没有提交调取申请,法院也没有重视。二审中,我会申请调取他案的卷宗。
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此刻: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殷清利: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文/韩峰 周佳琪
央视新闻:“辱母杀人案”背后,高利贷的这些事你知道多少
“央视新闻”微信公号 2017-03-27 22:11
“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
在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中,受辱母亲苏银霞为儿子于欢写的“陈情书”中有着这么一句话。
本文图片均为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 图
“辱母杀人案”回到事件“原点”,种下祸根的无疑就是高利贷。
对于高利贷,很多人或多或少都听过,但未必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到底什么是高利贷?它有哪些陷阱?算不算违法?警察能不能管?通过一张图来了解一下。
追踪“辱母杀人案”,除了关注案件重审,我们还应该关注案件背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困境,以及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高利贷。不少放贷者勾连黑社会暴力追债,该管管了。
(原题为《一图|高利贷的这些事你知道多少?》)
长安剑谈“辱母杀人案”:中国司法没有理由拒绝群众的呼声
“长安剑”微信公号 2017-03-26 17:52
3月26日,关于山东“辱母杀人”案四条官方消息相继传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舆论的关切得到了官方回应。在回应中,有三个“没有想到”。
“没有想到”的胸怀
互联网专家方兴东这样说:这个话题没有遭遇删帖,而且得到诸多权威部门积极而理性的回应,必须点赞!中国发展至今,应该有信心,有胸怀,开放地面对民意,积极面对网络舆论。给国家的进步和改善提供正能量。越开放越有力量,就是为当今中国而诠释的。希望,一个真正的新常态就这样开始。
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发展从没有如此期待过法治的进步,然而法治进步从来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更需要每个人的参与。网络给了群众更广阔空间,让大家不仅去见证去期待,更是直接参与到法治进程中去,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面对不同的声音时,司法机关没有端出“权威部门”的架子,也没有表示“you can you up”的消极,而是直面问题,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没有想到”的胸怀中是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法治的进步,中国司法没有理由拒绝群众的呼声,没有理由拒绝推动法治前行的任何力量,没有辜负每一个为此发声的人。
“没有想到”的同盟军
首先报道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媒体是全国知名媒体《南方周末》。在经历了3月25日舆论的不断升温之后,一位南方周末的记者表示,“没有想到官方媒体的反应如此之‘正’”。
对“爆料者”、“揭短者”,“压制”这个词早已成为了被时代淘汰的“老古董”。不仅是这次事件,前不久发生的“西安地铁电缆事件”中,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大家印象中的“官媒”都是在第一时间为“爆料者”点赞。敢于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来,这是富有责任感的媒体的“天然属性”,带着“爆表”的正能量和责任感,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理应成为推动法治前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和同盟军。
客观的说,“辱母杀人”案的一些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法律共同体”的圈子画得越来越大,司法机关没有把自己的圈子封闭起来自娱自乐,没有把任何一家媒体推到自己的对立面,而是在积极的在回应在沟通在融合,在向越来越多的人群伸出手来。司法需要“诤友”,需要敢于“爆料”和“揭短”的同盟军,孤独的人是可耻的,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没有谁能够独自前行。这次,中国司法没有辜负“诤友”。
“没有想到”的效率
公检法的声音几乎同时刷屏,而在声音传递的同时,行动已经在开展——最高检调查案件的检察官正在南下山东的路途中,二审合议庭的法官已经在全面阅卷,公安部门的核查工作组已经在开展工作。公检法没有在懈怠,没有在观望,没有做无谓地争吵,没有“等子弹再飞一会”,而是已经在寻找真相的道路上迈开了步子。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我们听见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说“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说“直面问题,有错必究”,话音犹在耳旁,我们就看见了司法机关实实在在的行动,无论最终的调查和审理结果如何,司法机关已经用行动表明了态度:不放过任何纠错的可能。此次事件的回应,给“两高”报告创历史的高得票率,写下了又一个有力的注脚——中国司法没有辜负人民的期许。
同时,这无疑也给我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让我们因为害怕正义迟到而焦虑的情绪得到了舒缓。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也不可能超越社会一般认识。如同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不仅在追求三段论完美的逻辑,更是在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让我们对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行动也有了更高的期待,事实会进一步通过实实在在的证据得到还原,艰深的刑法学理论会得到深入的解读,我们不仅是在见证、不仅是在推动,更是在法槌声声中提高着法律素养。
我们在推动法治发展,法治发展也在反哺着我们,让我们有着更多的获得感:面对群众的声音,中国司法在倾听、在改变,同时没有慌乱,没有退缩,没有冒进,她在你我的助推下健步前行——不会辜负国家与社会,也不会辜负在法治事件中发声的你。
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
(原题为《【“辱母杀人”案追踪】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 》)
“人民日报评论”谈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党报评论君/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 2017-03-26 07:17
今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原题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