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购粮”被判刑:打破行政垄断更待何时?
文/杨国英
这是一个被网友称为穿越到1980年代的判决。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信很多人,也是从这个新闻里刚刚知道:原来收购玉米这么一个原始的经济活动(而不是从事期货、烟草等高门槛的经济活动),还是需要“领证”的,不领证,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在所谓“无证粮贩”广泛存在、“违法感稀薄”的情况下,舆论普遍感到该判决小题大做,相关学者更是直言,“粮食收购许可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不过,在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认定涉案人违法的情况之下,当地法院对涉案人的依法处刑,本质上是“有禁则止、违法必究”的负责任表现。
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核心诉求,还是有必要听舆论的声音,看看目前的这个“严厉”的判决,是在推动还是在阻碍粮食领域的改革。
2004年发布,2013年、2016年再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核心诉求是强调主粮供给的绝对安全性。众所周知,与畜禽蛋奶、瓜果蔬菜相比,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构成的“粮食”,其供给平衡度、价格稳定性至关重要,所谓“能源不稳则经济不稳,粮食不稳则社会不稳”,甚至在极端情况下,粮食对社会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能源。
“粮食安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核心诉求,对于人口大国的我国而言十分重要。
但一句“粮食安全”不应该成为“一刀切”地搞行政垄断的理由。针对不同品类的粮食,实质上,我们还是有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针对大豆等粗粮,在其进口依存度严重高企之下(超80%依赖进口),为了避免市场阶段性地哄抬物价,为了有序地逐渐收缩过高的进口比例,实施较为严格的市场流通管理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而对此次涉案者无证无照收购的玉米这一品类,我们则完全不应该与大豆等同视之。相比于大豆的对外进口依存度过高,我国玉米的进口量相对较少,在绝大多数年份,我国玉米的总产量是基本可以满足我国民众的食用需求的(排除工业乙醇需求)。既然玉米尚不涉及社会安全性,那么,当前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没有必要“一视同严”,而应辩证对待,不仅有必要大幅提高刑事追责的玉米“非法经营额”的上限,甚至还有必要彻底取消涉及玉米这一品类的粮食收购许可,全面改为登记备案制,显然更为合情合理。
“农民无证无照收购21万余元玉米被追究刑事责任”,看似在严格执法,却与法治的精神、改革的理念背道而驰,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包括粮食安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自由进出,为什么非要让粮食部门去敲这个章,获得这个寻租的机会呢?
这仅是我国行政垄断较为严重的一个折射而已。过度的行政垄断,不仅仅体现在粮食流通领域,还充分表现在包括电信行业、能源行业,以及无数需求行政前置审批在内的行业,尽管近年来我国行政职能领域的相关改革在加速,但是整体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垄断。
2016年,中国改革开放将近40年后,还有农民因为无证收购数额不大的粮食而被定罪,扑面而来的是“打击投机倒把”、粮食系统行政垄断的灰霾气。哪怕不全面废止粮食收购的准入门槛,至少应该做出区别对待:只有对那些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领域,才有必要适用严格的行政准入。
希望决策者能从本案的舆情中,看到公众对于改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