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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一年之内 增量配电试点增至194个 89个新增改革试点有何不同?(附一二批详单)

2017-11-28 中能网 华气能源猎头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总结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多方意见,确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项目等89个项目,作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这意味着,目前全国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达到194家。


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据悉,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

      通知要求,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其中,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按照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由项目投资者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不再履行招标程序;此外所有新增配电网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规范配电网运营上,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优势。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据悉,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攻坚期”新电改加快重点突破

      而在前不久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要求加快电改步伐,强调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等几大重点工作。据他透露,将启动第三批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上半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被誉为“啃硬骨头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亮点之一是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确定了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工业园、产业园区型的区域电网占主要份额。此次第二批试点也呈现出这样的特征,覆盖23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批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范围划分困难、指定招标等一系列问题。对此,通知要求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其中,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由项目投资者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不再履行招标程序;所有新增配电网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国家发改委、国际能源局还提出要明确区域划分,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同时,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我国的电力改革在细化方向上已逐渐明确,2017进入攻坚阶段。相比已有的发电售电利益博弈的艰难,明显在新增量配电以及新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化方向上,改革更容易把步子迈得大一点,快一点,因此国家在不断出政策鼓励电力的市场化交易以及增量配网的试点工作。



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有何不同?

      从电网企业参与方式、平等履行社会责任、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等三个方面看,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在加快和深化。

      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参与方式。在第一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综合能源观察在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上,对电网企业方式曾有明确要求,即宗旨不限制。参阅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8月22日),明确表示:电网企业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第一批试点项目中电网企业控股、参股的项目不得超过50%原则上不搞绝对控股。第二批试点可以不限制,按照招投标定项目业主。

      然而,在印发的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确有重点调整: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进一步明确平等履行社会责任。据悉,在2017年11月3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上,河南省发改委在河南省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汇报内容里,建议国家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网的定位问题,认为增量配网应等同于公用电网,可以从发电企业直接引入电源。

      此种想法,不仅代表了发电企业及其资本的想法,更代表了首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的想法,期望通过公共电厂“专线”形式供电,大幅降低电费成本。据观察,在首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中,河南对社会资本支持力度最大,政策执行力最强。据公开资料查询,河南首批增量6个试点内,仅濮阳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由协鑫协同国网河南电力参与,其余5个项目均有非电网企业或民企绝对控股。

      在第一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中:“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对此,在由非电网企业控股的项目上,项目业主普遍认为:“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可以建设,可以理解为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筹款建设,满足国家监管要求”。如新乡市现代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业主普遍期望“电厂-增量配电试点专线直供,以降低电费成本”。

      而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这次将其作为重点明确,并且将“发电企业及其资本”改由“试点项目”,以进一步区分明确,综合能源观察认为这个特别重要。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明确了“四个不得”,即:一是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二是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三是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四是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优势。

      《增量配电区域划分办法》预计近期印发。在印发的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中提出:“明确区域划分,确保供电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以及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以下是发改委《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项目等89个项目,作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其它上报的试点项目,经研究后符合条件的另行批复)。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其中,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按照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由项目投资者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不再履行招标程序;此外所有新增配电网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明确区域划分,确保供电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以及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平等履行社会责任。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优势。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开与配电网接入有关的信息,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二批)

另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一批)


来源:中能网(微号:China5e)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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