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福建天然气价格机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时 燃气公司承担不低于20% 用户承担不超过80%(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优化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及时传递到位。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和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7〕3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给燃气电厂的门站价格调整为83.9273元/吉焦(折3.203元/立方米)。
二、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的门站价格(含燃气电厂置换气量)调整为66.5811元/吉焦(折2.54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4日
相关(二):泉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市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8〕21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闽价商〔2018〕2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和管道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闽价商〔2018〕220号)文件要求,我市《泉州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价〔2017〕17号)文件中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关于“上游购气成本的上涨由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即当门站销售价格上调时,由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 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 80%;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修改为“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以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其它联动事项仍按《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泉价〔2016〕130号)执行。
二、调整我市管道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18〕219号)和《泉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泉价〔2016〕130号)的文件要求,相应上调非居民销售价格,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5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52元,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居民生活用气终端价格维持不变。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通过政务信息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有关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本通知自2018 年 11月 1 日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31日
相关(三):福建福州五城区管道天然气提价 基础售价改为3.5元/立方米
记者11月2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因中海福建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0.4元/立方米,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分别承担20%和80%,福州市五城区(除长乐)上调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本月起,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
此次调价,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3.5元/立方米,自本月1日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基础销售价格由现行3.18元/立方米,调整为3.5元/立方米,自下月1日起执行。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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