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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关于城市燃气企业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简要介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资智通连燃气 Author 王羽丰

原标题:关于城市燃气企业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简要介绍
来源: 资智通连燃气(微号:zztl_gas) 作者:王羽丰

一、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按约定办法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主要可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赁两种业务模式。

(一)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模式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要业务模式,是指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三方,如下图:

(二)售后回租赁

       售后回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承租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以承租人的存量有形动产作为载体衍生出的另外一种业务模式,具体是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所有权转移协议》,将物件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取得现金。随后,租赁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售后回租赁合同》偿还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回租赁模式中,承租人将具备完整所有权的有形动产转化为现金流,实现了盘活固定资产并改善自身经营现金流的目的,为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主流模式。具体操作中仅涉及两方,如下图:


二、城市燃气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简要分析

(一)城市燃气企业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

1、城市燃气企业为适格的承租主体
       目前的城市燃气企业均为公司制法人,在创立时必须通过例如工商、发改、环保、规划、消防等多个审批部门的验收和审批,方可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资质,政府部门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装备水平、质量水平、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均有具体的硬性要求。因此,城市燃气公司作为具有一定成立门槛的公司制法人,一般来说均符合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2、城市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比重较高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融物”,即以物融资,目前绝大多数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件均为有形动产。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以固定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并且作为租赁物件的固定资产需具备一定的通用性和保值性。以作者此前调研过的某地级市城市燃气公司为例,用户总数近24万户,年天然气销售量超1.60亿立方米,管网长度逾1,000公里。运营至上述规模,其账面的固定资产原值达43,786万元(不包括在建地下管网项目成本2,309万元)。其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和占比分别为:
  • (1)管网类(包括高、中和低压),占比64.80%;

  • (2)设备类(包括储存设备、调压设备、流量计、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占比16.10%;

  • (3)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包括办公大楼及其附属),占比9.20%;

  • (4)场站(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和CNG站等),占比8.40%;

  • (5)其他(包括职工食堂用具及办公家具等),占比1.50%。






       从上述看出,管网和设备为城市燃气公司主要的固定资产,单体价值高且多数设备的通用性和保值性强,城市燃气企业的资产结构符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要求,且适格的租赁物件选择比较丰富。

3、在取得批准的前提下,城市燃气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不受限制
       如上所述,在直接租赁模式下,城市燃气企业铺设管网或者购入设备时,该等新增的管网和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均归属于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归属于城市燃气企业;在售后回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必须先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涉及资产所有权转让,转让完成后,作为租赁物件的资产权属亦不归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亦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据此,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管道燃气资产所享有的处置权原则上会受到限制,而在售后回租赁模式下,承租人首先需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必然涉及资产处置,因此城市燃气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若在开展融资者租赁业务之前,承租人先向燃气主管部门说明融资目的并取得批准后,则并非“擅自”处置资产,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并不受影响。实际操作层面来说,除个别的极特殊情形,政府主管部门亦不会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另行设置障碍。

(二)城市燃气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市场概况

       根据作者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末,共有长春燃气、陕天然气、百川能源等9家城市燃气行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告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类型比较齐全,既有交银租赁、国银租赁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有中建投租赁、远东租赁等商务部批准的非银行系租赁公司。
       另一方面,上述统计中的融资租赁业务类型全部为售后回租赁,主要是因为城市燃气企业不同于其他类型的重资产企业,在没有新建项目时,其自身的设备更新和增量采购的周期均比较长,加之售后回租赁操作便捷,因此售后回租赁成为主流。
       以百川能源(600681.SH)在2018年12月公告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例,相关交易要点如下:
       相比于百川能源等上市公司,非上市的民营城市燃气企业在规模、盈利情况等方面并不具备优势,其开展融资租赁的难度会增加,额度和成本等关键要素的对价能力减弱。以作者实际操作的某民营客户为例,其交易要点如下: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是目前城市燃气行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典型的报价方案。燃气管道由于初始投资较大,通常作为主要的租赁物件,其他设备例如储存设备、调压设备、流量计等也有各自的主流品牌供应商,通用性良好,因此也可作为补充租赁物件。
       综上所述,对城市燃气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目前已经成为除银行贷款之外最重要的间接融资渠道。资智通连深耕城市燃气行业并持续致力于行业生态建设,目前已与国内绝大部分开展过城市燃气企业融资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了良好的联系,可精准、高效匹配优质项目资源和资金资源。

来源: 资智通连燃气(微号:zztl_gas) 作者:王羽丰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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