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好文推荐】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法规现状与建议(表格梳理,数据详实!)
来源:中国知网 作者:李华明
转自: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摘要:制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施城镇燃气设施保护的重要措施。本文调研了部分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现状,分析了一些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优点和不足,对制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城镇燃气设施保护 相应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 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控制范围 为了保护城镇燃气设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燃气条例》)和各级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部分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促进和规范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这是政府部门履行保护城镇燃气设施责任的重要体现,是燃气企业实施城镇燃气设施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也是其他相关方在从事影响城镇燃气设施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尚未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给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些地方的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存在执法不严等现象,如某城市早在2012年制定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城镇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频发,详见图1。一些地方还因城镇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引发了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形势不容乐观。2、部分地方政府城镇燃气设施保护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现状 本文梳理了上海市等19个城市(地区)的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表1。 各地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的制定时间主要集中在《燃气条例》实施之后。《燃气条例》制定了“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专门章节,突出了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视,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较已废止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对“施工活动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更加细化,也更有可操作性。 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政府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较为重视,其中上海市、深圳市等地区制定发布时间较早,且进行了多次修订。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覆盖了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武汉市则针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专门制定《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其他城市的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适用于行政辖区内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规定详细,操作性强,且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为5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一2021年8月15日止),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措施):①依法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调查处理;②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拟作出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需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批准)。进一步保障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实施的执法条件。 上海市等19个城市(地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情况,分别见表2、表30
大部分地方政府在《燃气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基础上,提出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从表2可以看出,浙江省的杭州市、义乌市、宁波市根据不同施工行为对城镇燃气设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不同施工行为的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做了较为详细的分类,义乌市的规定相对更为严格。 各地对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进行了探讨交流,研究了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据。 (1)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的规定执行力度有限。 (2)较多城市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在保护程序、要求等方面还不够细化,给涉及城镇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方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3)各地对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标准不一,未根据第三方施工行为的类别、影响范围、强度等对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做出相对统一的规定。 (4)燃气企业对经验作法、数据等交流较少,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尚未就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形成标准规范。 (5)有相当多城市尚未建立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影响了保护办法效力的发挥。 据《2018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2018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截至2018年城市城乡城镇燃气管道长度超过70万km,具有分布广、开放性大等特征。为保障安全稳定供气,各级政府部门、燃气企业以及相关方必须加大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力度。相关建议如下: (1)尚未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地方政府应按照《燃气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尽快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2)各地政府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吸收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城市规划管控、建设工程许可管理等在职责、程序、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保护办法的可操作性,增强其活力和生命力。 (3)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属于工程技术范畴,建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时,应规定在城镇燃气相关行业标准,如可在CJJ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的相关事宜,明确划定时应考虑的因素、权重和影响评价等要求,建议CJJ 51-2016归口管理单位在广泛、深人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的技术标准。 (4)燃气企业应结合实践总结不同施工活动的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划定,提出更为科学、合理、可靠的间距数值,实现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和其它工程建设效率的平衡。 (5)燃气企业应加大力度建设和增强城镇燃气设施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受第三方施工活动影响的城镇燃气设施应急处置方案,以便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发生时能予以有效处置,及时控制事故事态,减少事故危害。 (6)应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等工具为保护办法实施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燃气行业社会团体可牵头组织燃气企业探索建立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响应平台,为涉及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活动的各参与方提供信息交流、技术研讨、应急救援等支持。 (7)各地政府应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贯彻力度,尤其应增强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保障严格执法的条件,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及活动,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树立保护办法的权威性。[1]杨光,段卫民,钱勤晖,等.第三方施工工地燃气管道抢修应急预案的编制[[J].煤气与热力,2009, 29(1):B37一839.[2]彭知军.预防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的措施[J].煤气与热力,2010, 30(6):B23-B28.[3]彭知军.分级管理在中压埋地燃气管道及设施巡查与保护中的实践与探讨[J].城市燃气,2010 , 430 ( 12:18-21.[4]李华明.燃气设施巡查和保护的法律风险评估[[J].煤气与热力,2019, 39(12):B33-B35.[5]李华明.关于燃气管道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损失计价项目的探讨[J].城市燃气,2019, 531( 5 ) : 45-48.[6」黄志丰,万方亮,吴谋亮,等.燃气事故调查报告的研究和分析[J].城市燃气,2018(8):36-41.[7」马瑞莉.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探讨[J].煤气与热力,2018, 38(2):BO1-B07.[s」黄蓦,彭知军.关于城市燃气抢险快速反应对策的探讨[J].城市燃气,2015(9):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