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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售电公司的基本条件、资质、门槛、程序

2016-01-21 华气能源猎头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相关流程材料,希望对即将进入增量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售电公司分三类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二、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三、售电公司的资产要求


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五、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一些国家允许配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相关政策。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七、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八、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九、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监管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标注、豁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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