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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声快讯】丽江市人民医院将停止便民药房相关服务 / 华坪小伙把番茄卖到了俄罗斯……

2017-10-25 丽江网旗下 丽江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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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人民医院将停止便民药房相关服务


2、华坪小伙把番茄卖到了俄罗斯


3、敢想敢拼!拉市海边这个纳西妇女一步一个脚印,20余年终圆梦


4、古城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或废止或修改!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1、丽江市人民医院将停止便民药房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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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丽江市人民医院通告,将于2017年11月5日起停止医院的便民药房服务工作,并且在便民药房服务工作停止后,暂停门诊药房慢性病开药等工作。慢性病开药等具体工作,还需关注丽江市医保局后续下发的通知。请广大市民提前做好准备。

(来源:丽江热线)


2、华坪小伙把番茄卖到了俄罗斯


10月19日,记者来到华坪荣将镇哲理村,看到成片的连体大棚矗立在公路旁的田间地头。放眼望去,260余亩的番茄种植基地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在大棚里,绿油油的番茄藤爬满支架,在密密麻麻的花枝藤下,一个个油绿色的小番茄茁壮成长,来自周边打工的村民正给番茄藤修枝剪叶、理藤、疏花。



据了解,这260余亩的番茄种植基地是华坪昆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750万元打造的二期番茄种植基地。同样在荣将镇和爱村,210亩的一期种植基地于2016年开始挂果并投放市场,主要销往上海、西安、重庆、成都等地,同时还出口到俄罗斯,产品在市场供不应求。



自然环境得天独厚

自产自销效益凸显


“华坪县地处金沙江干热河谷区,这里热量充沛,光照充足,生物资源富集,是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开发重点县,素有‘天然温室’之称,也是云南省重要的冬早蔬菜生产区。” 昆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林超介绍,华坪县蔬菜种植历史悠久,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蔬菜生产在全县的农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华坪已发展成为丽江市的冬早瓜菜之乡和云南省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




2016开始,公司通过引进、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新技术,发展设施蔬菜种植,建立、健全蔬菜营销体系,蔬菜生产水平逐年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凸现,产值得到较大提升,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丽江市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公司在荣将镇和爱村和哲理村建设450余亩无公害反季节大棚蔬菜,共产出蔬菜2500吨,预计今年总产量达6000吨。两期带动周边群众就业35000余人次,为周边群众创收450万元。



公司董事长陈光银是攀枝花米易人,之前在米易发展大棚蔬菜种植已有近5年的时间,在种植、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还开拓有自己的销售市场。大规模发展大棚蔬菜种植以来,大棚番茄都是自产自销。从今年12月15日开始一直到2018年的三四月份,这段时间种出来的番茄正好填补了北方市场冬早蔬菜的空缺,通过大棚种植,增温、补光、补充营养肥弥补了传统农业种植中的各种不足,种植出来的番茄果型好、口感佳、耐运输,与60多家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有合作关系并出口俄罗斯,深受市场欢迎,目前供不应求。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带动村民共同致富


“公司成立后,先后流转土地450余亩,其中2016年5月流转的180亩位于荣将镇和爱村,并于同时期开始建设。12月流转的260亩位于荣将镇哲理村,目前已挂果。”罗林超介绍,这两个村都具有多年蔬菜种植历史,土质肥沃、无污染,地势平坦、开阔,光照充足,热量丰富,无霜期长,非常适宜蔬菜生产,且两村均处于交通要道,公路四通八达,产品运输便利,劳动力资源也较为丰富。



从开始自筹资金400余万进行一期投资开始,以1700元/亩共流转土地180亩,完成140余亩钢混结构连体大棚、10亩人工控温育苗棚,喷、滴灌等相关配套设施及1200平方彩钢棚基地建设。不仅改变了当地农民多年来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二期以2000元/亩共流转土地260亩,公司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6万元,土地流转后,公司以80元/天反聘村民到基地打工,自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共支付工人工资150余万。目前一期180亩基地平均每天需要人工80人至120人,采摘高峰期平均每天需要150余人,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带动了周边农民的积极性,收入不断提高。



在记者采访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不断有电话打给罗林超询问到基地打工的事情。罗林超说,到基地打工的有各乡镇、偏远山区的农民,包括本地永兴、石龙坝、新庄和四川攀枝花、大理宾川等地的农民,这段时间最多的时候用工达到了200人左右,单是上个月的工钱开支就有20余万元,今年的工钱开支预计在180万元左右,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据了解,公司目前一期180余亩基地亩产可达3万至3.5万斤,产品经过农残检测,完全达到无公害绿色级别,平均每天出货量达25余吨。最高价格4.5元每市斤。所种新品种“圣女果”在未成熟就已全部签订供销合同订购一空。所种西红柿采收期均只在3个月至5个月,企业两期预计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



目前,公司已和华坪各大蔬菜种植基地签订种苗供销及技术帮扶合同积极带动周边群众。并在二期着手建设成为开发利用、科研、观光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对传统蔬菜种植来说,是一次产业结构的提升,通过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蔬菜安全化,全面提高蔬菜品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优质蔬菜,为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也为华坪县蔬菜产业开拓出新的、更大的市场契机。



至2016年底,公司以“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开展绿色食品蔬菜种植生产示范及技术培训,建立特色蔬菜种植示范基地,为农户提供种子种苗、农资及技术服务等,直接扶持带动华坪县荣将镇周边1000余户农户种植蔬菜2000余亩。每年农户销售蔬菜总产值1500万元。另外公司长期聘用农民工480余人,年支付农民工工资600余万元。使当地农户实现了就地就业,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来源:丽江日报)


3、敢想敢拼!拉市海边这个纳西妇女一步一个脚印,20余年终圆梦


人在自己的一生中能有几个纯粹的梦想?而在这些梦想中,又有几个能够被自己真切地实现呢。拉市海边的常春苑农家乐就是一个48岁的纳西族妇女的梦想果实,常春苑的老板娘叫和建英,来看看这位纳西妇女梦想的实现之旅。



和建英是一个有想法、敢想敢做的坚强的农村妇女。1992年和建英刚结婚的时候,村民都比较穷,很少有人敢去向银行贷款,但为了建房,和建英就向银行贷款200元。


那时候村里家家都种辣椒,为了有效利用土地,和建英在辣椒地周围套种了包包菜,在她的辛勤管理下,包包菜长得很好。等包包菜成熟了,和建英就请表叔用拖拉机把包包菜运到南尧岔路口卖,她鼓起勇气向过往的村民推销包包菜,由于包包菜新鲜个大,没多久,很快就被村民抢购一空。


“5毛一斤,共卖到几十块钱。”和建英说,那时候赚十块钱都相当不容易,也是第一次赚到了钱让她有了继续做生意的想法。


于是和建英尝试买卖小猪,最远到过香格里拉、维西。之后,她还摸索着建设大棚,种菜种、黄瓜、包包菜等,用胶轮车推着走村入户去推销。收麦子的季节,菜特别好卖。


除卖蔬菜,和建英还经营过小卖部,起早贪黑的做豆腐凉粉。2006、2007年前后,和建英贷款买了车,专门搞旅游客运。到2008年和建英又开始养马、牵马。用她自己的话说是一直在努力,在奋斗,但从来没有满足过,因为离梦想还很遥远。


“多亏了老公,老公是我坚强的后盾,照顾起家里的老人和小孩,自己才能安心在外奔波。”说起另一半对自己的支持,和建英很是欣慰。


环海路修好后,不堵车了,来拉市海的游客也更多了,和建英想这么多人来拉市,一定会有人吃饭的嘛。2015年初和建英准备建农家乐,但由于资金有限,她又去申请妇联创业贷款,兄弟姐妹也帮忙凑钱。挑选砖瓦、石灰,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常春苑农家乐终于建起来了。


不过农家乐开起来的时候,和建英却病倒了。这时家里人都过来帮忙,弟媳妇帮忙炒菜,一家人都给她加油鼓劲。在全家人的共同努力下,和建英渐渐恢复了身体,也开始着手农家乐的经营。她不认识旅行社,也没有关系好的导游师傅,但只要有导游进来吃饭,和建英就承诺,不好吃不要钱,客人不满意不要钱。


凭着和建英对自己饭菜和服务质量的信心,农家乐经营几个月后,不少导游师傅带着客人主动来店里吃饭,生意也越来越好。和建英还自创了一道很有名气的菜——玛卡炖鸡,受到丽江很多导游的热捧。


如今,和建英扩大了经营规模,请了村里的5个妇女在农家乐帮忙,还在原来建过猪圈、马圈的位置又重新建了一间平房,搭建了火塘。“我家的最大的变化就在这里,以前妈妈卖猪的时候是猪圈,养马的时候是马圈,现在开了农家乐就是吃饭的火塘。”和建英的女儿看着那间平房笑着说。


农家乐开业已经一年多了,月收入也基本能保持在20000元左右,看着现在已经走上正轨的农家乐,和建英特别高兴。她说因为经营了农家乐,一家人都在一起更亲近了。现在女儿帮着打理店里的生意,弟媳在帮忙炒菜,妹妹也在店里帮忙,自己的爹妈为了打发时间在门口卖水果和特产,其他兄弟姐妹们在节假日都会来店里聚会。


每一个人都明白所有梦想的实现都需要努力,然而,很多人之所以没有实现心中的梦想,就在于多了空想、犹豫,少了努力坚持和行动。不用说,和建英实现的梦想,都是她用现实里的种种拼搏和努力,换回的。

(来源:玉龙之窗)


4、古城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或废止或修改!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扩散扩散……

有事需要查找规范性文件的朋友们

注意啦!

这里有一批区政府已公布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古古列出来,请大家在平时工作生活中,

如有用到的时候,别弄错了哦!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6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17份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区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丽江市古城区旅游医用氧气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古城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公布)


2、《丽江市古城区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0月18日古城区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公布)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件做出修订


一、将《丽江市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一章第二、四、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丽江市古城区国土资源局修改为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


将第二章第九条第五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区国土资源局修改为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


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是指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下辖的新团片区,”现指的是古城区辖区范围内。


将办法的条文中涉及的新团片区土地储备经营部修改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将《丽江市古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由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事项,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的内容。


将办法中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增加第三项即:“(三)必须按照《丽江市古城区禁燃区规划方案》实行,禁止使用非清洁能源燃料。”


第十一条第二款“环保部门依法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修改为“环保部门依法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三、将《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凡在古城区行政区域内将自有房产出租或将自有房产用于经营(以下简称自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同时按出租或自营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凡在古城区行政区域内将自有房产出租或将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简称自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然人),均为纳税义务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同时按出租或自营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出租行为或自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出租行为或自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古城区国家税务局、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办理涉税相关事宜。”

 

第四条:“区地税局是古城区房屋出租和自营税收征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内的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税。”修改为“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是古城区房屋出租和自营税收征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内的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税。”


第一章总则新增加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房产出租方缴纳,单位将自有房出租的,由区国税局征收出租房屋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由区国税局委托区地税局代征增值税,所涉及的地方税费由区地税局征收。


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成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准确提供租金收入的,按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金额据实征收地方各税。”修改为“第八条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准确提供租金收入的,按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金额据实征收增值税及地方各税。”


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主管机关增加区国税局。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增值税部分,由丽江市古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地方税费部分由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解释。”

 

四、将《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法律依据增加《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修改为“卫计。”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信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修改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中增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第三项列举行为的,根据《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将《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将办法的条文中含有“区工商局”的修改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办法的条文中含有“区卫生局”的修改为“区卫生计生局。”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区发改局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修改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养犬管理的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六、将《丽江市古城区部分载货机动车城区通行管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将名称修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增加《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区范围(东至金山环岛、南至护城河、西至长水冷冻厂、北至香港纪念碑)内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管理。”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东至金山环岛、南至护城河、西至青龙北<南>路、北至香港纪念碑)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的管理。本规定适用的货运机动车指的是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货运机动车。”


第三条“在本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


第四条“区公安交通”修改为“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实施管理。”修改为“对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实施管理。”


第五条“对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对货运机动车。”


第六条、第七条“在本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


第七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删除“高音”两字。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货运机动车。”


第九条“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民主路、福慧路、玉缘路、金虹路、香格里大道(阿丹阁酒店—北郊钟楼环岛路段)、长水路(森龙酒店—阿丹阁酒店路段)每天8:00—22:00禁止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通行。”修改为“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每天8:00—22: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第十二条“祥和路、康仲路、烟草路、太和西路、吉庆路、吉祥路、老丽鹤路北段、民主路南延长线(森龙酒店—康仲路口路段)、玉雪大道(阿丹阁酒店—庆云路口路段)每天8:00—22:00禁止中型、重型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通行。”修改为“货运机动车可由大丽路—玉泽东路—青龙南路、青龙北路行驶。”


第十三条“玉雪大道祥和路交叉路口每天8:00—22:00禁止拖拉机通行。”修改为“除公安、消防、邮政、环卫、市政监察等特种行业车辆外,因执行公务、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工程施工等和车主住在城区或车主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商铺等)在城区的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严格遵守通行证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第十四条货运机动车。”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货运机动车。”


原十九条变为第十七条。


删去第四章附则。


原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负责解释。”

 

七、对《丽江市古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单件修订。

 


删除以下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暂行”或“(试行)”


1、将《丽江市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2、将《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交易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交易办法》。


3、将《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4、将《丽江市古城区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5、将《丽江市古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该为《丽江市古城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将《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7、将《丽江市古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8、将《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名称改为《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来源:古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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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丽清 初审:章丽清 终审:唐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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