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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企参与PPP应从三个层面着手PPP参与“一带一路”需遵循“三共原则”

2017-10-18 张子麟 福建省PPP咨询中心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张子麟


日前,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树数据”)发布最新《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双降”原因探析及政策建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促进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政策应着力于提振信心、提升机会和改善融资三个层面。


报告显示,龙元明城PPP研究中心和明树数据跟踪统计了2014年以来民营企业参与中国PPP市场的数据,发现无论以成交规模占比或是以成交项目个数占比作为分析指标,民营企业在PPP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自2015年底以来都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具体而言,若单独考虑牵头人为民营企业的成交数据,民营企业成交规模占比最高达到36.2%,而截至2017年7月份这一指标已下降到25%;成交个数占比最高达到55.8%,目前则也下降到了47.9%。若进一步考虑民营企业以联合体身份参与的项目,民营企业以牵头人和联合体参与的总规模占比,从2015年12月份的47.8%下降到了37.2%,个数占比从60.5%下降到了56.22%。


报告认为,当前PPP项目的合作模式和采购模式的限制、金融支持政策难以落实以及市场竞争加剧是导致民营企业参与度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对此,报告从三个层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从提振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信心的角度。


首先,明确PPP模式是长期发展的政策预期。


其次,建立公平公正的风险分配体系。目前的政策和指南强调了政府实施PPP项目的合规流程,强调绩效付费和非固化责任,但对于基于PPP项目共性特征的标准化合同条款和风险分配框架则缺乏明确的实施指引。


再次,完善PPP领域信息披露机制。目前信息披露平台所公示的信息来看,及时性、完整度仍然有待提升。同时,地方政府层面PPP项目的跨部门合作不应只把重点放在准备和采购环节,在执行阶段和信息披露上也应建立起相对流畅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信息披露效率。


最后,坚持PPP争议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从提升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机会的角度。


第一,避免不合理打包实施和采购PPP项目的行为。


第二,杜绝PPP项目采购时的“隐性歧视”行为。建议应针对采购过程的一些硬性资格条件的设定形成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导区间,地方政府不得通过远超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来限制中小型合格供应商的参与机会。


第三,避免过度限制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空间,鼓励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


第四,严格限制对地方竞争性国企的“隐性补贴”,构建一个公平的PPP市场竞争环境。


    ——从改善民营企业参与PPP融资环境的角度。


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PP领域信贷总量的支持,维持良好的行业融资环境。


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权益保护,着力培育真正的长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它们以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既能丰富我国PPP领域权益性资本的来源,也能减轻中小型企业的出资压力。


再次,建立融资支持和风险保障等外部增信机制,推动项目融资模式的运用。建议通过融资支持基金和引入保险机构等手段降低金融机构参与项目的风险,减轻民营企业因参与PPP项目而额外增加的增信责任,从而达到改善其参与PPP项目面临的融资困局。


最后,加快PPP二级市场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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