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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劳荣枝是蛇蝎美人,也要让她死得心服口服

王旭的王 王旭的王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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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劳荣枝系列抢劫杀人案昨天在江西省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布罪名后,劳荣枝当庭痛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劳荣枝对抢劫和绑架罪供认不讳,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始终不认。她一直强调,一切杀人行为都是法子英所为,自己并不知情,并非共犯,自然不用为法子英的行为负责;自己长期被法子英控制和胁迫,很多事情情非得已,充其量只是胁从犯;自己主动坦白罪行,还原案情真相,并且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期待对方谅解。


本案的公诉人,南昌市检察院检察官董丽娟表示,劳荣枝表面上看非常配合案件的调查,但是每次只要提到杀人,她就说自己不在场不知情,试图在最关键的问题上撇清自己和法子英的关系,给人留下一种傻白甜的印象。


根据目前判决书上所披露的内容,恐怕劳荣枝的真正罪行,并非她辩解的那样,她一直以来都很清楚自己在干什么,她不但主动参与策划谋财害命,是真正的主犯,而且反侦察能力一流。


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可谓雌雄双煞,后者要求前者在风月场所坐台,用美色勾引男人上钩,法子英在作案地点埋伏好,然后两人一起联手劫财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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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996年南昌灭门案,这是他们俩联手干的第一票大案,他们俩把从夜总会约出来的熊某控制起来,洗劫了他身上所有的财物后,法子英就将其勒死并分尸。拿着钥匙和从熊某口中获取的家庭住址,他们来到熊家,再次把家中财物扫荡干净后,法子英把熊妻和3岁的女儿杀死。事后劳荣枝怕留下指纹,还提议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



1997年,他们在温州干的那票,根据劳荣枝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事后她给法子英打电话,说钱已到手,法子英随即勒死两名被被害人,他们俩立刻逃之夭夭。


1998年,他们在常州故技重施,被害人刘某意外得以幸存,他回忆说劳荣枝不但亲自参与捆绑自己,还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哪怕已经过去了20年,他身上仍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1999年,最后一起合肥杀人案,他们控制住被害人殷某,逼殷某给家人写字条拿钱给劳荣枝和法子英,可能做过老师的劳荣枝还觉得对方意思表达不够透彻,自作聪明在字条上亲自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除此之外,为了杀人藏尸,劳荣枝还买过冰箱,这些都有证人证言。


1996年南昌灭门案,可以证明劳荣枝主观故意层面恶性极重;1997年温州抢劫杀人案,劳荣枝在其中发挥了极强的主观能动性,根本不可能是被胁迫的,她有太多逃离法子英的机会,她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主动配合,她的报信电话。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死亡;1998年常州抢劫案,劳荣枝不但扮演了钓鱼的角色,还暴力伤害和以死亡威胁他人,她不可能不知道法子英逢抢必杀的作风,而且她也参与其中,只是不会亲自动手罢了;1999年的字条,事后被笔迹鉴定专家证明为劳荣枝的笔迹,这个物证有力地证明了“他的同伙”就是劳荣枝,而殷某的死亡,也被警方推定为其实就是劳荣枝所为。尽管推定不能作为证据,但笔迹是无可辩驳的铁证。



一切的一切,从实体上都证明了,劳荣枝和法子英,无论是意思联络,还是犯罪实行行为上,都高度一致,并且互相配合,造成了“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这些恶劣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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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实体审理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说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是相当完整的,但是在程序问题上,南昌中院出现了重大瑕疵。


劳荣枝刚被逮捕,她的家人就为她请了专门的律师,这位律师带着委托函前往看守所会见的时候,被告知已经给劳荣枝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劳荣枝本人的意愿,但又无法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家属更无法核实是否本人真实意愿。


辩护权是被告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劳荣枝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权行使处分权。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条规定翻译一下就是,符合盲聋哑精神病、可能被判无期死刑和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是一定要有律师辩护的,如果没有,法院要硬性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劳荣枝在当时很可能会被判死刑,她肯定需要辩护律师,但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律师,那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劳荣枝很显然不符合强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任何条件,只有她自己明确表示自己没钱请律师,公安机关才能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更不要说她的哥哥已经给她请了专门的辩护律师。


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若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


还有一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无期,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而劳荣枝案,是三人庭,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说劳荣枝案的办案机关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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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二审法院是要发回重审的。


哪怕发回重审,依然要判处劳荣枝死刑,我们也要维护应有的程序正义。


如果程序不够正义,那么结果就不够光明。


就像要实现一个伟大的目标,如果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你跑得越快,就错得越多。


为什么大家对法律援助律师如此抵触,有过司法实务经验的人都清楚,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情况下,属于一种司法系统给穷人的救济,因为是免费的,所以基本上就是走走过场,真正能帮到当事人的地方十分有限。


真正收钱辩护的律师,必然会倾尽全力,去捍卫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某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图省事,好结案,就把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变相扭曲和利用起来。


今年年初,“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案犯罪嫌疑人许某,也遭遇了这种情况,家属已经请好了辩护律师,结果被连云港中院告知已经给她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如此简单粗暴让人乍舌。


在这个案子中,尽管劳荣枝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其实还算尽心尽力,但是无论如何,违背被告人以及近亲属意志的工作,本身就是非常尴尬的。


劳荣枝也许是罪大恶极的,尽管如此,也有法律所赋予可以自主决定如何辩护的权利,只有在程序上一清二白,才能让她哪怕赶赴刑场,也死得心服口服。


越是大案要案,越要做到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都要公平、公开和公正,禁得起历史的审视和考验。


让法律来决定劳荣枝的命运,而不是审判被公众舆论影响和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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