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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警方有必要对欧某中前妻采取强制措施吗?

王旭的王 王旭的王 2021-10-25

这两天的热搜都被李云迪老师给霸占了,我也顺应潮流发了一篇旧文《李云迪的悲剧来源于他的草根身份》,但作为一个律师,我是知道这件事情在法律层面没有什么价值,有的话也只是下半身茶余饭后的价值。我那篇从艺术成长角度谈他,已经是当今中文互联网关于李云迪讨论的逼格天花板,太多的人不过是过度泛滥地在转发关于他的段子,非常无聊无趣无稽之谈。


我更关心欧某中,那个住了5年窝棚,为了房子奔走呼号,最终不得不走上血刃仇人这条不归路的老实人。一个老实人的绝望,才是这个社会普罗大众的底色,而不应该是李云迪嫖娼对象到底是何路妖货。


随着欧某中的自杀,关于他的一切,本应该尘埃落定,但是莆田市仙游县的一纸通知书,让这场让人心焦的惨剧,继续续集。通过这纸盖着仙游县公安局红戳的通知书,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欧某中的其他亲属被告知,欧某中前妻因为涉嫌包庇罪,已经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属于监视居住的升级版,但似乎又比拘留和逮捕的程度要轻。但是本质上,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威力远比你想得厉害得多。


在现实中,某些司法办案机关,把指定监视居住玩出了新花样。指定监视居住,有一点是比看守所要严厉的,那就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是单独关押的。家属不知道他们在哪里,律师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期限最长6个月,在6个月里遇到什么事情外面都不可能知道。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熬不过这种压力低头认罪了。


在仙游县公安局的通知书上,写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此不少法律人都有疑惑,首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欧某中的前妻,如果以包庇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要么她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在仙游县,要么她的住所在仙游县,据现在的信息,欧某中被发现的区域,在平海镇附近,她的住所也在那附近,仙游县和平海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有相当一段距离的两个独立的行政区域,那么没有管辖权的仙游县公安局依据什么原则对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呢?



就算欧某中的前妻在仙游县有犯罪行为,但是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一个案件如果已经有公安机关介入,后介入的公安机关,就应该把掌握的案卷材料移交到前者手中,由其统一办理和侦查。此前欧某中的案件,已经由秀屿区公安机关展开侦查,那么他前妻的案子,也应该由原办案人员接手更为恰当。


还有,关于包庇罪这个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和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欧某中的前妻之所以被认定触犯包庇罪,是因为她给欧某中提供了食物。如果再对照包屁罪的显著特征,就会发现没有什么毁灭罪证和湮灭罪迹这样严重的罪行,更没有对社会造成其他的损害,总体上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除了法理之外,人情层面,我们也不可能忽略掉欧某中的前妻,和他特殊的关系。他们之所以离婚,跟这场况日持久的建房纠纷有直接关系,所以欧某人离婚不离家,尽管自己在宅基地的窝棚待着,也是经常能回到前妻家里。这件事情对他们的伤害太深了,几乎是毁灭式的,想让她对欧某中的遭遇无动于衷,这是违背人性的。


自古以来,中国的传统法律中,都强调“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就像你不能期待父亲举报儿子一样,这是缺乏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欧某中和他前妻的关系是一样的。


欧某中前妻曾经写的一封申诉状


莆田当地的检察院,应该及时亡羊补牢,发挥自己司法监督的功能,认真仔细审查仙游县公安局对欧某中前妻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底是否合法,到底有没有必要,是不是有点狗尾续貂的意思?


如果仙游县公安局的这一系列举措,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欧某中的前妻只是给前夫送饭,并没有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帮助,那么就算涉嫌犯罪,也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按照法定不起诉原则,也应该及时采取纠错措施,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放人。

 

从某种程度上,欧某中杀人与1978年发生于新疆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的“蒋爱珍杀人事件”高度相似。24岁的兵团女护士蒋爱珍,被人污蔑与一四四团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张国政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满城风雨的谣言搞得她名声扫地。被泼了脏水的蒋爱珍百口莫辩,调查此事的工作组组长杨铭三不相信蒋爱珍,一直逼迫她承认错误。


蒋爱珍去找团长诉说冤情,团长哼哼哈哈,一个问题也不回答,只是说:“你要相信组织。”蒋爱珍又找了石河子地区派驻一四四团的工作团团长,工作团团长也是冷冰冰地把她推了出来。蒋爱珍曾想到乌鲁木齐去告状,但是又想:自治区领导那么忙,不可能直接下来处理问题,最后还是要落到杨铭三他们的手里。


1985年,站在被告席上的蒋爱珍


绝望至极走投无路的蒋爱珍,选择用自己的方式复仇,她用步枪接连射杀三名造谣分子,轰动一时。刚开始她被定性为“反革命杀人”,后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石河子地区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都认为:蒋爱珍杀人是在被诬陷、被迫害的情况下干出来的。对蒋爱珍必须依法制裁,但是,人们普遍认为:仅此不能平民愤,必须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特别是杨铭三)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者,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专门写了采访报道《蒋爱珍为什么杀人?》,报道发表后,五个月的时间,人民日报就收到了社会各界来信15000余件,这些信的大致内容都是为蒋爱珍求情,恳请法外开恩的。


1985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蒋爱珍持枪杀人案并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数次减刑,她最终只服刑10年,就重新开始了新生活。


最高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评价此案时,说了这样一段话——“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


说得多好。


欧某中的案子,和当年的蒋爱珍案,在本质上何其相似。可惜欧某中不如蒋爱珍幸运,他等不到法外开恩的那一天。


他们的痛下杀手,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绝望,我们不应该对这种绝望视而不见,法律更不能刻意忽略这一点,只看到其犯罪的一面。


法律不应该是呆板而冷酷的,在执行时一定要兼顾到人性的温度,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捍卫人权比惩治犯罪更重要,无论多么义正严辞的法律,都是要为人性服务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希望每一个司法办案人员都能做到。



看完了请点一个“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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