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这些孩子,也是拯救我们每一个人,我们这个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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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电影《我不是药神》吧,一群白血病患者因为吃不起正版药,只能通过一个药品代购购买印度仿制特效药的悲情故事。那是真人真事改编,因为悲剧来自生活,源于真实,很多人看完之后深受震撼。
就在现在,有一件真人真事,在我看来几乎就是《我不是药神》的翻版,但是要更悲情更残酷。
李女士是河南省中牟县人,儿子患有癫痫病。这种病的学名叫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属于药物难治性癫痫。
我不是学医的,对于它的危害性没概念,但是看一下具体症状,就知道非常可怕。
李女士说,儿子出生9天,就有人跟她说,这个孩子活不长。
现在不到两岁的儿子已经有1米高,却没有认知能力。
大多数时间,他都静静地躺在妈妈怀里,不抬头,不能坐,不追视追听,更不认识妈妈,一种僵死状态。
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去求医问药,医生告诉她,一种叫“氯巴占”的药物可以救她儿子。
氯巴占在很多国家被用于治疗癫痫,但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尚未获批上市,也未获进口许可。
救子心切的李女士,认识了很多有这种症状的孩子的家长,通过他们认识了一个叫“铁马冰河”的代购,从他手中购买这种药物。
她的儿子在服用了氯巴占后,症状大有改善。
今年6月,“铁马冰河”私信李女士,让她帮接受一个来自于意大利的氯巴占包裹,因为海关查封的力度越来越大,他担心被半路截流。
李女士知道,这个包裹可以帮助到像儿子在内的很多患儿,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没过多久,警察就上门把她带走了,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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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两个多月后,她收到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方认为李静姝已经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鉴于“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等原因,最终做出了“定罪不起诉”的决定。李静姝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决定申诉,“我只是为孩子购买了救命的药”。
代购者“铁马冰河”运气就没那么好,他被检察机关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但是在“铁马冰河”的家属看来,这是不合情理的,首先“铁马冰河”本身也是一名患儿的家属,他并不是单纯的代购者,跟《我不是药神》中的男主人公情况还不一样,而且充其量就是挣个快递费,并没有从中牟取暴利。
对于李女士也好,“铁马冰河”也罢,他们之所以喊冤,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这并不是狡辩,而是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
任何一种犯罪,是否构成,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为例,想构成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在本案中,李女士可能知道氯巴占是管制类药物,管制类药物不等同于毒品,就像菜刀既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全看使用者将其用于什么。对于李女士来说,她只是一个救子心切的母亲,哪怕这是海洛因,如果这种东西可以救自己的儿子,哪怕豁出命也会去做。更何况本案中完全达不到这种严重程度,氯巴占只是一种药物,而获取者用于治病而不是寻求精神刺激,就不能构成此罪。
这个理由同样在“铁马冰河”身上也适用,本身他也是一个患儿的家长,获取这个药物最根本的目的是给自己的孩子治病,只是他有渠道,可以顺道帮助其他同是天涯可怜人。作为代购者,他也只是收取了一点快递费,作为一点补偿,而不是以此作为牟利的主要手段,就不能用营利这一点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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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类型,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等暴力犯罪,我们用基本道德就可以判断对错的,就是自然犯。一般侵犯的是具体的某一个人的法益,犯罪就是犯罪,没什么可说。而法定犯则不同,法定犯又称行政犯,一般是犯罪违反了国家的某一类管理规范,既触犯行政管理规定,又触犯了刑事犯罪。
像毒品类犯罪,就属于法定犯,一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这种侵犯是相当宽泛的,如果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就要格外谨慎。如果一个人被定义为刑事犯罪,他是否真的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以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不能,其违法行为就更适宜使用行政处罚来处理。
在本案中,无论是李女士,还是“铁马冰河”,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求医问药,并没有毒品犯罪的任何故意,哪怕后者在流通环节上有牟利行为,也并不是主要目的,不应动辄就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这些患者的家长,只是在寻求私力救济,在救孩子的命,他们无意去危害任何人的身体健康,事实上也没有药物外溢到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就是无罪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就是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尽管都是不起诉,但是内涵却大不相同,第一和第三种情况,不起诉是不认为有犯罪和不能证明有犯罪行为,本质上是无罪;而第二种则很特殊,依然认为是犯罪,只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定罪免刑,你是有污点的,将来想开无犯罪证明,很可能开不出来,对家人考学考公可能都有影响。本案中李女士就遭遇了这种情况,所以她决定申诉。
综上所述,李女士和“铁马冰河”,都可以以法定不起诉来处理,而不是一个酌定不起诉,一个被提起公诉,说白了他们都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这本身是很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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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还是考虑了李女士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从轻处理的方式,值得肯定,但还远远不够。
因为只有洗刷了他们的罪名,我们才能正视在氯巴占背后,还有成千上万这类患者,他们同样心急火燎等待救命药物。
因为代购渠道被阻断,有的孩子的药量,最多只能支撑两周,两周之后可能是无尽的绝望!
目前有1000多名癫痫病家长签字摁手印,联合向社会发出求助,帮帮这些孩子!
孩子需要用药而用不上,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悲哀,他们是最绝望的一群人,而我们现在要追究一群走投无路的患儿家长的法律责任,这是悲哀中的悲哀。
这是一个多么简单的,用朴素的世界观就能琢磨明白的事情,我却要用这么多笔墨,去分析涉及到此事中的每一个人,他们是无罪的,这同样是一种悲哀。
我们都是父母所生养,我们绝大多数人,也将来都会有自己的孩子,有时候我就想,不要去歧视和嘲笑那些有病患或者残疾的孩子,而应当尽可能去帮助他们,是因为按照概率来说,有些怪病是一定要有人得的,这些人只是帮健康的孩子承担了生命不能承受之痛,他们的痛苦理应是我们全社会的痛苦。
面对痛苦,我们应当尽我们所能,去帮助他们,抚慰他们,人间应该有自己基本的温暖,法律应该有基本的温度。
我们不能不但不帮助他们,还要给他们制造各种障碍,法律不应该是机械冰冷的法条,而司法办案人员也应该时刻保持自省和敬畏,避免陷入重刑主义的牢笼中,除了把人关进大牢,就没有别的办法调整社会矛盾,这是无能的一种表现。
因为有氯巴占的刚性需求,国家应该考虑修改药品管理条例,可以让获取这类药物的家长,签署责任书,对可能产生的药物外溢,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就好,而不是一刀切干脆禁止该药物在社会流通,这是因噎废食的做法。
一千多个家庭,一千多条鲜活的生命,我们法律人总说让每一个公民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同样我们也应该有理由,让每一个无助者看到希望。
这场法律争议的背后,其实是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帮助的缺失,如何让这些孩子能吃上药,而不是眼睁睁等死,这才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至于长远的,我不敢想,也无力去想。
世界会好吗,希望吧。
救救这些孩子,也是拯救我们每一个人,我们这个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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