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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四年之久的弦子告朱军性骚扰一案,二审结果终于出来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朱军胜诉。
北京一中院的通告写得很清楚,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大概在一年前,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的一审,此番二审吸引了各方的关注。尤其是当事人弦子的一些朋友,前往法院对她表示支持,然而事与愿违,二审结果必然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
更不要说,这个案子判决结果出来后,弦子的一篇所谓的法庭上的自我陈述,在朋友圈里被不少人转发,她在其中谈到了自己的困惑,其中指出警察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这个案子不像一审时那么轰动,但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不少人(尤其女性)认为朱军之所以赢了,是他的后台太硬了,从一开始弦子就遭遇了不公平对待,她是早就被写好了命运结果的输家。
有人留言给我,让我谈谈这个案子,那就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弦子为什么会输掉这个官司。
从专业的视角来看,弦子为什么告不赢朱军,道理很简单,她列举的证据,无法支持她控告朱军对她性骚扰,存在强制猥亵侮辱情节的行为。
首先弦子控诉朱军,后者的这个行为,按照女方曾经在网上描述的经过来看,如果违背女方意志的话,是妥妥的强制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肯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事情的社会影响面特别大,所以警方在调查取证方面会格外谨慎,要用证据来说话。刑事犯罪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
朱军是否构成犯罪,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而不是网络舆论,以及公众的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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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子,当年第一时间,当事人就在老师、同学和律师的陪同下去报案,结果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果。道理很简单,警方在初查后,就会发现在这个案子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外,其他能证明案情的证据是相当缺乏的,甚至弦子前后对案情的陈述出现反复的情况,这都让她关于朱军性骚扰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比如当初的这个化妆间,门在工作时间是不关的,在这种环境下,长达几十分钟被猥亵,或者面临威胁而不求救,是不符合常理的,女方没法给出合理解释。
其次她曾经称当时让朱军停止性骚扰行为,是因为阎维文推门进来了,结果阎维文发了一个声明,说自己在2014年6月没参与过《艺术人生》的节目录制。后来她又说是郁钧剑,郁钧剑也没站出来为她说话。
从人证方面,朱军申请的制片人、化妆师和实习生,都表示没看到朱军存在性骚扰行为;而弦子请的证人都是父母、老师、同学和心理咨询师……基本都是对案情本身完全没有证明力的打酱油人士,法院是不可能采信他们的证言。
从物证上,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证明朱军和女方发生过身体接触。
这件事情从刑事报案的角度看,2014年就已经画上句号了,因为刑事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必须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弦子想追究朱军的刑事责任,本身的确异常艰难。
有人会认为,之所以没有立案,是因为朱军影响力的缘故,如果他们经历过真实的报案,就会明白刑事立案本身就是一件概率极低的事情,只要立案就要启动司法程序,被惩罚的人可能要面临失去自由的可能,警方在这方面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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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感的角度上,我觉得这个姑娘可能遭遇过什么,或者被真的被性骚扰了,否则当年她不会第一时间去报案,这一点上她比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都要强。
但是你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没有证据一切都是寂寞。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如果朱军没有被人民法院审判有罪,他就是一个无罪之人,无论弦子如何愤怒,都是无济于事的。
作为一个律师,我挺佩服弦子的,她的确很刚强,我不清楚她和朱军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能时隔8年之后,还有勇气站到法庭之上,接受法官的询问,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至少证明她是一个狠人,这年头真正的狠人太少了。
曾经一度,弦子是放弃,或者半放弃状态,但是2018年metoo运动,又让她燃起了希望之火。
弦子的律师应该提醒她,如果这类案件在刑事报案上无法成功,那么民事起诉上,大概率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无论是犯罪,还是侵权,都需要对方存在侵害行为,对于朱军的侵害行为,从一开始认定起来就很艰难。
在刑事层面无法追责的情况下,弦子的律师帮她写了《民事起诉状》,以人格权纠纷的方式起诉朱军,要求民事赔偿,其实就是为了恶心对方,让对方始终活在压力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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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子的诉求,让人觉得她一定是遭遇了黑幕,被一只看不见的大手操控着,事实上她和律师似乎对法律一窍不通,又似乎过于擅长使用诉讼。
比如要求三位法官回避,比如要求朱军出庭,比如要求公开审理。
弦子如果不能证明法官和朱军有利益关系,就不能要求法官回避;在民事诉讼中,朱军有权要求律师代自己出庭;这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
至于她说的法院不同意调取包括走廊录像等证据,我想法官自有其专业层面的考量,本身强制猥亵侮辱一类的案件,取证就极难,就连犯罪嫌疑人单一口供都很难直接定罪,更何况几乎没有一项直接证据可以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弦子为什么这么高调,其实就是为了恶心朱军。
什么一般人格权纠纷,说到底就跟人身自由权扯上点关系,但是民事层面的这种纠纷,在我看来是鸡肋中的鸡肋。
朱军到底干没干这件事情,恐怕只有两个当事人知道,也可能变成千古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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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角度上,在不代理他们任何一方的基础之上,我只能说支持任何一方,如果认为自己委屈了,那就拿起法律的武器,能报案就报案,能起诉就起诉。
诉讼权利是特别宝贵的,任何人都不允许侵犯的基本权利。
我想通过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可能也会在内心同情这个姑娘,但是在法庭之上,任何的同情都是没有价值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然而弦子没有。
可能从一开始,弦子就应该明白,她基本上不可能胜诉,她的律师也应该会做风险提示,所以她格外注重舆论的力量,这种力量也没有让她失望,朱军已经社会性死亡了。
如果朱军做了那件事,那他是咎由自取。
如果朱军没做那件事,那我也支持他反诉弦子,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有人总把弦子维权和女权主义扯上关系,但这个事情是本质是法律问题,让法律的归法律,女权归女权,谁也不用绑架谁,本来就是大江大海各奔东西,不要混为一谈,我倒是觉得挺好。
这件事情给我们什么样的启发呢,我们活在这个社会中,一定要有基本的取证意识,遇到紧急情况,要学会呼救懂得呼救,遇到可能存在的陷阱,要及时录音录像留存痕迹,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都不要轻易删除,没准哪一天就能成为你的武器。
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让对方觉得,你是一个好欺负的人,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最强的境界。毕竟走上法庭,只是最后的无奈之举,最大的赢家是律师,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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