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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矫正效果,根据《刑法》、《刑 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计分考核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者终止之日止纳入计分考核范围。    

第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下列规定情况进行计分考核:    

(一)矫正报到规定;    

(二)定期报告规定;    

(三)会客管理规定;    

(四)外出管理规定;

(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    

(六)教育学习规定;    

(七)社区服务规定;    

(八)禁止令规定;    

(九)信息化核查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年老体弱、身体残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况, 减免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免予参加社区服务:    

(一)哺乳期前五个月或者怀孕的;    

(二)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身体残疾 等原因导致不能参加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须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所核实,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第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计分考核登 记表 (附件1),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每季度将计分考核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台帐 (附件1),每季度对司法所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公章。经审核无误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司法所计分考核结果如实录入县级计分考核台帐。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    

(一)按规定到司法所或者其他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并递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时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当月基础分为0分:    

(一)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主动如期报到或者递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 表的;    

(三)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不遵守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身份意识差的;   

 (五)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时,不遵守纪律 

或者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    

(六)未完成当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任务的;    

(七)批准外出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销假的;    

(八)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 对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未及时报告的;    

(九)变更通讯联系方式,未及时报告的;   

 (十)信息化核查时发现越界或者定位设备关机、欠费的;    

(十一)不服从电子监控管理规定或者损毁电子监控设备, 情节轻微的;    

(十二)参加或者参与组织非法集会、结社、示威、游行 等活动,情节轻微的; (十三)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散布、发表、出版有损国家、社会言论,情节轻 微的;   

 (十五)违反会客规定,情节轻微的;    

(十六)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医院接受 治疗、病情诊断,或者未按期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 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的;   

 (十七)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奖励1-5分:    

(一)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书面表彰的;   

(二)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 现的。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2分以下的,由负责管理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执行;    

 (二)3分以上的,由负责管理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填 报,司法所所长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扣分时需制发奖扣分通知单(附件 2),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司法所公章。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积分达到40分以上且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同时从考核积分中冲减40分。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应当从考核积分中扣除20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考核积分中扣除40分。    

第十五条 计分考核情况应当每月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 并在社区矫正场所公示。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以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基础, 结合其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别采取不同级别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所负责分级管理的考评呈报工作,并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应监管教育措施。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审核、指导。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级别分为基础级、严管级、 普管级和宽管级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升级变更实行周期考核, 基础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一个月普管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六个月严管级考核周期为本管理级别确定之日起三个月。考核周期期满后,符合升级变更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考核周期期满后,不符合升级变更条件的,考核周期重新计算。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降级变更不受考核周期的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一般实行基础级管理。    

基础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考核合格并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的,可以升为普管级入矫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列入基础级。基础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处罚记录,或者经综合评估再犯罪 风险较高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一条 普管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升为宽管级:    

(一)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    

(二)剩余矫正期在三分之一以内;    

(三)矫正期限超过一年的社服刑人员累计两次以上表扬奖励;矫正期限一年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累计一次以上表扬奖励。普管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或 者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二条 宽管级考核周期内,社区服刑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降为普管级;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应当降为严管级。   

 第二十三条 严管级考核周期期满后,社区服刑人员无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处罚记录的,可以升为普管级。    

第二十四条 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变更管理级别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后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审批表》(附件3), 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集体审议后决定。    

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升为普管级的,还应当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每月研究审议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变更情况,并于月底前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送。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月定期研究审议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情况,并于每月5 日前向相关司法所反馈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变更审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严管级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包教责任制,建立专门工作台账(附件5)。   

 包教责任人包括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教责任人应当对严管级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走访考察、个别谈话和训诫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情况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外,应当在社区矫正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对管理等级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分级处遇    

第三十条 基础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为:   

(一)每月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不少于两次;    

(二)每月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不少于两次;   

 (三)一次请假不超过三天;    

(四)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五)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一条 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为:    

(一)每周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不少于一次;    

(二)每月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不少于两次;    

(三)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四)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五)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二条 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为:    

(一)每月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不少于一次;    

(二)每月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不少于一次; 

(三)一次请假不超过七天;    

(四)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三十三条 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处遇为:    

(一)每月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不少于一次;   

 (二)每两个月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不少于一次;   

 (三)一次请假不超过一个月;    

(四)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五)每月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三十四条 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司法所要根据社区 服刑人员管理级别落实相应监管教育措施:    

(一)对基础级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 组织开展入矫教育不少于三天,每月进行走访考察不少于一次, 每个工作日进行定位核查不少于一次,落实普通信息化电子监 管措施。   

 (二)对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 少于两次,每月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训诫教育不少于一次;每 月进行走访考察不少于一次,每个工作日进行定位核查不少于 两次,落实严格信息化电子监管措施。    

(三)对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 少于一次,每季度进行走访考察不少于一次,每个工作日进行 定位核查不少于一次,落实普通信息化电子监管措施。    

(四)对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三个月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一次,每六个月进行走访考察不少于一次,每个工作 日进行定位核查不少于一次,落实普通信息化电子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索拿卡要、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附件:

1.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登记表       

 2.社区服刑人员奖(扣)分通知单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审批表       

 4.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情况登记表        

5.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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