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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递】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2001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控告申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控告、举报、申诉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申诉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尽快推行、实施这项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办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对于重大疑难的控告、申诉案件,要直接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亲自协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首办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实施和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具体部门,是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单位,首次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其承办人对于首次受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办理,负责到底。对控告、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正确处理;对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的必须立案,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赔偿的坚决赔偿。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落实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根本标准。

四、密切协作,确保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各个业务部门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和共同的窗口意识。承办部门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分流到本部门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催办,及时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五、规范制度,严明奖惩,保证首办责任制的健康、深入开展。实行首办责任制,制度是基础,责任是核心,落实是关键。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制度。要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对切实履行首办责任制表现突出的部门和承办人要表彰奖励,对案件故意拖延不办,该纠不纠,该赔不赔的要追究责任。首办责任制要抓好落实,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将首办责任制与目标量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考核评比相结合,与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首办责任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对实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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