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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递】最高检《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节录)
(2002年5月22日发布,高检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略)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略)
三、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严格办案程序。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方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批捕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略)
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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