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
7月22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以浙委办发[2019]50号文件,向全省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印发《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指出:《意见》是推动高水平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举措,是省委在新时期大力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决定,全省检察系统要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
若干意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省委中心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手段和刚性不足等问题亟需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推动高水平建设法治浙江,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切实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
1.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重点督促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以及违法采用侦查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督促解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懈怠侦查、退而不查、不当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以抗诉为主要手段,重点开展对量刑不当、诉判不一、改判和死刑案件的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的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重点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刑执行监督、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和落实专项打击行动会商、检察机关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重大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机制;探索与侦查机关建立侦查监督数据统一归口、季度通报、联合核查制度以及存疑不捕、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追诉等数据及典型案件情况通报机制,与人民法院建立抗诉、诉判不一、改判等案件定期分析机制。
2.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积极探索构建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不断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能动性主动性。加强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积极开展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维护实体正义。加强诉讼程序监督,加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工作,维护程序正义。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加强查办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注重就共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信。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推动执行规范化、破解执行难。
3.做实行政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和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审判。加强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行政非诉执行违法、行政机关未依照人民法院裁定组织实施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沟通,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对行政审判和执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探索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着力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办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提升办案效果。充分运用诉前程序,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整改或者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抓住典型,依法提起诉讼。积极稳妥探索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衔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就调查取证、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移送和庭审程序等沟通,增强公益保护合力。
二、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优化履职环境
5.加强党委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党委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每半年至少一次听取检察机关党组工作汇报。加大对法律监督人才引进支持力度,探索更适合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人才引进方式。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制度,选好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加大检察干部交流力度,发现培养优秀年轻检察干部,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党委政法委要履行好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加强工作协调,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支持和推进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治督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浙江考核。
6.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司法监督工作,深入调研,及时反馈调研情况,切实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7.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保障,政府要督促行政机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积极主动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需要的案件材料和业务信息数据,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应诉出庭、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8.加强政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民主监督。政协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政协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采纳和落实情況。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联系配合。
9.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监察机关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10.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在宣判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对定罪或量刑存在争议的刑事上诉案件,应当以开庭方式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等案件,要书面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会议。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要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支持配合提升刑事司法质效。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诉前公告、庭审程序等方面的沟通协作,促进公益保护。建立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信息数据、具体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信息和相关案卷材料。
11.公安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公安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于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依法依规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信息数据、具体案件的报案、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撤案(终止侦查)等执法信息和相关案卷材料。要将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情况纳入本部门绩效评估范围。
12.刑罚执行、监管机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机构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进一步推进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与检察机关的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
三、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权威
13.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把规范监督放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位置,着力防止和纠正理念不正确、行为不规范、纪律不严格、作风不端正等问题。加强案件流程管控,加大对立案、侦查、审查速捕、审查起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变更强制措施等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监管力度。严格监督标准,规范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的适用。健全和落实案件评查机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深化纪检监督和检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检务公开,便利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4.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调工作举措,统一办案标准。加强和监察机关案件起诉、线索移交、案件管辖等衔接,依法坚决查处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建立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被监督单位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情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工作机制。加强智慧检务和检察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政法数据化协同工程、政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夯实检察工作基层基础。以加强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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