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吉林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2016年,吉林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律师“会见难”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单位依然存在。为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及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限制律师会见案件范国作出了修改,将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删除,仅保留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看守所不得再以“涉嫌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监察机关管辖)”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属于限制律师会见的两类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是否许可会见。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出示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办案单位未书面通知的,看守所应当依照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并通知办案单位。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影响会见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二、依法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场安排的,应当当场安排。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不能当场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辨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省各级看守所不得以“办案单位提审”“出所指认罪证”“会见场所不足”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探索律师预约会见、远程会见新模式。看守所要探索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同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试点尝试在派出所和看守所之间为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搭建快速会见平台,为畅通律师会见开辟新途径。
四、完善快速处理律师投诉机制。全省各级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律师投诉的责任部门,要对律师投诉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或者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看守所、案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受理律师投诉受理告示牌以公布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地址、电话及联系人信息,确保律师投诉得到及时解决。对于违规限制律师会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关于依法保摩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吉司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公安厅
2019年4月10日
来源:https://www.baidu.com/link?url=_TA5GxBJaNUxqe6XxF7bB4-1aOgir-ZlkrDZ1rJgj_mEXFR57Fn8Ifx3DFEAI7cw576224Eeozd024FGVLX6O_&wd=&eqid=89a1330f0008dada000000035ee4477c
关注刑诉规范总整理 | 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 | 关注案例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