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陕西检察院等《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制作和管理,实现电子卷宗在司法办案中的规范、高效传递和资源共享,共同提升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依托数字影像技术、OCR文字识别技术、通过扫描或信息录入等方式将刑事案件纸质案卷材料制作成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条 电子卷宗的制作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一致、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循《电子卷宗制作规程》(附件)要求,切实做到电子卷宗的内容与纸质卷宗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并随案移送。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同时移送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或录像资料。
第四条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收案审查时,应将电子卷宗列为收案的必备条件。未移送电子卷宗的,不予接收。电子卷宗不符合《电子卷宗制作规程》的,由公安机关补正后再行移送。
第五条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电子卷宗,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登记时,通过专门工具导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随纸质卷宗一同流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将电子卷宗随纸质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电子卷宗光盘随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补充侦查案件材料不得装订入原侦查卷,应当单独装卷移送,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应当另行制作电子卷宗光盘一并移送。
第七条 电子卷宗流转过程中,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查阅电子卷宗权限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于发生电子卷宗违规复制、泄露案情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子卷宗制作规程
电子卷宗要按照以下规程制作,连续完成,不得间断。
一、案件卷宗检查
制作电子卷宗前应当仔细查看纸质卷宗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案卷目录与案卷页码、案卷材料不一致;
2.案卷页码的编制不连号,存在页码重复、缺失或未编写页码等情况;
3.案卷材料有缺损;
4.其他异常情况。
发现有前款情况的,应当立即与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联系,由其补正后,再行制作电子卷宗。
二、案件卷宗拆卷及整理
将案件卷宗逐一拆开并整理。为防止高速扫描时出现卡纸等情况,拆卷时如发现异物(钉书针、大头针等)应及时剔除。
三、案件卷宗扫描
1.扫描方式:
扫描设备为高速扫描仪或平板式扫描仪。
对于纸张较好的材料用高速扫描仪进行扫描,送纸时要确保各页不粘连;纸张状况较差,过薄、过软或超厚的材料,通过使用平板扫描方式确保不损坏原始材料;平板扫描仪仍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拍摄等方式制作,同时在电子卷宗对应的页码处予以说明。
2.扫描分辨率:设为200DPI以上。
3.扫描模式:
(1)每册纸质卷宗逐页扫描为一个双层PDF格式文件。
(2)一般采用黑白二值图像,格式为TIFF CCITT G4压缩格式;
(3)卷宗清晰度较差、带有黑白照片等卷宗,可采用灰度扫描,格式为16级LZW不压缩格式;
(4)带有彩色照片、红色印章、手印等卷宗,采用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在扫描仪不能自动识别情况下,为减少人工进行扫描分类工作,可默认选择为对所有页面采用24位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四、图像数据质量检验及文件编号
工作人员需将所有图像整理到统一的图像目录中,通过对卷宗原件与扫描图像的比较,对扫描图像的清晰、位置、格式、完整、次序等做出判断,对扫描过程中出现歪斜、黑边、模糊等不合格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或重新扫描;
确保扫描好的图像编号与纸质卷宗编号保持一致,对扫描格式错误、多扫、漏扫等问题及时改正;
完成图像处理的文件,按照文件存放和命名规则手工复制或自动上传到图像存储文件夹中。
五、案件卷宗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恢复装订,应当保持案件卷宗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六、光盘制作及封装
电子卷宗制作完成后,应当刻录电子卷宗数据光盘。原则上一案一光盘,使用密封袋封装,应当标示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密级、责任人、生成时间等。
来源:
http://www.sn.jcy.gov.cn/ylsfgx/jwgk/gzzd/201902/t20190221_11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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