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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高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7种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刘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检索启动
1.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检索案件并把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法院提出。
3.案件属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院庭长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检索类案,院庭长也可以自行检索类案,提示承办人、合议庭注意。
4.承办人、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索类案:
(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
(3)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5)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案例支持其诉辩意见的案件;
(7)承办人、合议庭认为需要检索的其他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予检索。

检索事项
5.类案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6.已经检索到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鼓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检索案件。
7.类案检索的要素包括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检索人应当围绕待决案件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检索类案。

检索方法
8.人民法院一般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审判案例数据库检索类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托其他商业数据库积极检索类案。
9.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法条关联案件、案例关联等检索方法。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检索的案件作为诉辩意见的,可以形成案件检索报告。案件检索报告作为诉辩意见的一部分。
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检索的案件作为诉辩意见的,应当对检索的案件来源、案件真实性以及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作出书面说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后,承办人、合议庭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审判案例数据库对诉辩双方提交的案件来源、案件真实性以及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进行核实。
12.承办人、合议庭检索类案应当全面。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也可以作为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的一项内容。承办人、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备注式检索报告、表格式检索报告或者分析式检索报告。
1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类案检索报告的不同载体,分别作为案卷正、副卷归档。
14.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般采用分析式检索报告。分析式检索报告应标明类案案号、类案来源,摘取类案在基本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适用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裁判要旨,并对与待决案件识别比对情况进行简要分析说明。
院庭长监督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一般采用表格式检索报告。表格式检索报告一般标明类案案号、类案来源,摘取的类案裁判要旨。
其他需要检索的案件,可以采用备注式检索报告。备注式检索报告一般标明类案案号、类案来源等基本信息。

结果应用
1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检索案件作为诉辩理由的,承办人、合议庭可以自行识别、比对;也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组织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要求诉辩双方在指定期限内就提交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以书面形式发表辩论意见;也可以组织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后,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要求诉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6.承办人、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职权检索到案件的,可以自行识别、比对;也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要求诉辩双方就该案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发表辩论意见或者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表辩论意见。
17.承办人、合议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和参照适用发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
18.承办人向合议庭、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情况,不得选择性、倾向性地只汇报支持其主张的类案。
19.合议庭应当将类案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等情况纳入案件评议内容。
20.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应当对承办人、合议庭检索的类案是否全面,类案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21.对检索到的案件,经识别、比对为类案,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类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适用,但该指导性案例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而失去指导价值的除外;
(2)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
(3)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但多个非指导性类案之间不一致的,可以斟酌类案案情、法院层级、裁判要点、裁判时间等因素,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以及参考的类案。
22.承办人、合议庭、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审委会委员对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类案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对比,分析得出处理意见,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承办人、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监督追责
24.院庭长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承办人、合议庭在类案的检索、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可以依照程序采取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建议或者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举措,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25.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检索类案但未检索的,或者未能全面检索类案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补充完善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承办人、合议庭已全面检索类案的,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对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6.因应当检索类案未检索,或者类案检索、应用错误,造成不合格案件或者错案的,依照程序追究相应的审判责任。

配套保障
2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逐步优化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数据及信息分析能力,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类案检索纳入法官培训重要内容,邀请类案检索技术人员授课,帮助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熟练掌握类案检索技能。
28.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内法院公开,供办案人员参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当围绕审判需要,针对辖区内案件办理中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加强类案库建设,或者出台类案裁判指引,为辖区法院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或受院庭长委托的资深法官应当通过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及时指导法官就依法对类案进行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进行分析,促进全体法官提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能力。
30.上级法院业务庭或审判团队应与本辖区法院对口业务庭或者审判团队就已形成的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积极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门授课、交流,及时指导下级法院法官就依法对类案进行识别、比对、参考、参照适用进行分析,促进下级法院法官提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能力。
3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32.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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