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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检察院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

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重要窗口”建设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企业合规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构建刑行衔接、多方合作一体化工作格局,实现对企业犯罪的诉源治理,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高检院等九机关《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和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监管指导职责,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涉案企业和被害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和我省“重要窗口”建设。

 

2.【工作目标】凝聚工作合力,建立省级层面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打造企业犯罪诉源治理浙江样板,促进多方共赢,助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水平发展。

 

3.【工作原则】坚持制度设计与探索创新同步推进,坚持统筹部署与条线深化同步推进,坚持机制建设与个案实践同步推进,坚持履职服务与廉洁自律同步推进。


二、工作定义和适用范围

 

4.【工作定义】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案件,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5.【适用条件】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弥补损失或取得被害单位(人)谅解,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积极建立有效刑事合规计划;(3)涉案企业或人员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6.【例外情形】对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民生民利以及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因实施同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机构组成和工作职责

 

7.【机构组成】省人民检察院、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会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组建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8.【工作职责】省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专业人员名录库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三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等;


(2)指导各设区市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3)指导各设区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及时开展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动态管理;


(4)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5)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根据本意见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6)统筹协调涉及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四、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9.【合规工作的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基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报请各设区市检察院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10.【第三方组织的确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涉案企业、个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做出调整。


11.【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重点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合规计划存在疏漏或不当的,应及时建议第三方组织指导企业补充、修正。

 

第三方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经营实际,采取以下两种监督评估方式:对合规整改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采取定期实地考察、临时走访抽查和派驻监管员驻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合规整改周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企业,以定期实地考察、临时抽查为主要方式。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可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及时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12.【监督评估工作的终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商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后,终止对该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工作。


(1)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漏罪;(2)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既定合规计划,拒不配合考察机构考察工作的;(3)具有其他严重干扰考察工作开展或不宜继续进行考察行为的。


13.【合规成果的认定与反馈】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书面合规考察报告,对企业合规情况提出明确考察意见,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报告本身或企业合规情况存在疑点或问题的,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14.【监管义务】第三方组织应客观、公正、独立的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获取、泄露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索取、收受或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15.【中介组织人员的回避】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如已与涉案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与涉案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16.【涉案企业的权利救济】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相互通报,依法处理。

 

五、合规成果的运用

 

17.【在刑事处罚中的运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8.【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并视情以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对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机关建议进行评估后,原则上应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组织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工作政治站位,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部署落实,为全省合规监管工作的顺利启动与开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20.【细化落实措施】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的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加强与所在地牵头单位的协同配合,研究制定本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细则,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21.【强化协作配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系统性强,工作难度大。各成员单位要以开展此次工作为契机,以合规建设成果为纽带,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刑事合规、刑事处罚和行政合规、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实现犯罪惩治与再犯预防的相互促进,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工作态势。

 

七、其他规定

 

22.【附则】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意见。

 

各设区市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检察院及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备案。

 

本意见由省检察院、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会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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