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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的“村霸”要颤抖了!

2017-11-17 临洮小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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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甘肃省综治委发布了《甘肃省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明确,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全省专项斗争期间,对举报“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可达20万元。


九种举报线索


  (一)插手纠纷、行凶作恶、欺压百姓、抢占市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扰乱公共秩序的黑恶势力活动线索;


  (二)混迹运输、物流、采砂、集贸市场、建筑行业、工矿企业等进行非法经营、抢占货源、强拉强运、强买强卖、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市霸、菜霸、矿霸、砂霸等各类霸痞活动线索;


  (三)经营赌博、色情等场所,实施组织介绍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参与“黄、赌、毒”,以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


  (四)利用宗族势力等影响操控基层公共事务、侵占掠夺集体资源、公共财产的案件线索;


  (五)利用邪教、封建迷信等拉拢裹挟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组织宗族、家族势力或他人参与堵门堵路、干扰工程建设、非正常上访、“医闹”等闹事活动线索;


  (七)基层干部勾结黑恶势力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垄断集体资源,抢占集体和群众土地,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线索;


  (八)采取非法方式干扰、操纵和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等方面的线索;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种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拨打甘肃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931—5156300,该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


  3、拨打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931-8922864,举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请寄:


  1、当地公安局转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转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甘肃省公安厅转甘肃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30000;


  4、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转甘肃省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30000。


  (三)电子邮件举报


  1、甘肃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子邮箱gsdhb@qq.com;


  2、甘肃省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子邮箱gssdhce@163.com。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公安机关举报。




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20万




  《办法》明确,对公民举报且被甘肃省公安机关采用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对侦破省级督办、部级督办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0—200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五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立为一般“村霸”等霸痞势力或宗族恶势力等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奖励条件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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