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炒壳,严守业绩承诺,严控配套融资规模:今日并购重组政策解读! | 小汪天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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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选择进一步推进IPO制度改革,还是收窄并购重组这条越挤越宽的偏门?监管层短期内似乎已经做出了选择。
小汪说
6月17日周五,证监会先后发出三个政策文件,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严防炒壳,严守业绩承诺,严控配套融资规模。
1、严防炒壳,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
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指出,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们需认真领会监管层这两层意思)。小汪@并购汪现从认定标准、实施条件、实施方案三个维度上的改变进行拆解。
1.1、借壳上市认定标准
现有标准
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上市认定标准: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同于监管层说明及市场一般理解的两个要件,我们一直将“借壳”上市认定标准分解为三项:
(1)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首次累计原则无期限)的资产重组;
(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3)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修改内容
根据修改后的《重组办法》,构成借壳的认定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1)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修订1: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主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修订2:首次累计原则无期限调整为控制权变更60个月内)的资产重组;
(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注意,这项没有变化);
(3)将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特殊指标;同时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的变化,是一个更合理的认定方法;第三项的变化,对于通过资产总额这一条来规避借壳的方案有直接影响,将导致市场上已经推出的一些方案无以为继。目前,可稍稍安心的是,因为第二项没有变化,并不过多妨碍发挥A股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价值,监管层的意图是很明确,一是“炒壳降温”,二是“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并购汪社群的群友们已经做出了很多犀利的点评,甚至立马给出了投行业务和投资机会的图谱,小汪@并购汪敬佩群友的才华,也不得不感概我们社群的质量之高。我们会在恰当的时候分享和推出我们具体的看法。
1.2、借壳上市实施条件
现有标准
2013年11月,证监会规定了“与IPO标准等同”的监管要求。
修改内容
在原有标准“与IPO标准等同”上,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增加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1.3、借壳上市实施方案
现有标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修改内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增加要求:
(1)取消了借壳上市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2)延长了相关股东的锁定期。对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的控股股东一致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的股东从目前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
(3)增加对规避借壳上市的追责条款。为防范新类型的规避手法,本次《重组办法》修改,着重细化了对规避重组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其中,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严守业绩承诺
上市部同日挂出《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行变更?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本问答发布前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的,不适用本问答。
3、严控配套融资规模及用途
上市部同日挂出《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怎么计算?
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有何监管要求?
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3.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本问答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本问答。此前公布的问题解答口径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问答为准。
4、一点小评
小汪@并购汪在之前的多篇文章中,多次指出A股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IPO制度带来的一二级鸿沟,在近年来并购重组政策市场化放宽中(我们称之为上市公司的“注册制”),并购重组成了填补这个鸿沟的一条重要“偏门”。
具体到IPO和借壳上市这两条上市路径上,是选择进一步推进IPO制度改革,还是收窄并购重组这条越挤越宽的偏门?监管层短期内似乎已经做出了选择。再之后呢?我们翘首以待。
而对于上市公司这一资本运作平台的价值,小汪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多次指出,因为上市公司的“注册制”,IPO在12年以来的蹉跎,导致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价值的显著提升,这一趋势自13年延续至今年上半年,以战新版取消、注册制延迟为甚。小汪@并购汪不认为上市公司平台价值作为一个整体会因为今天的3个政策而受到巨大冲击,监管层态度也很明确,“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但小汪@并购汪也预感,那边厢IPO早已进入一个让人抓狂并很难想象会更抓狂的状态,这边厢严审借壳上市,严控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规模及用途,以及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融资批文的无故迟滞,似乎是在做开启另外一种趋势的铺垫。
附录《重大资产》前后修订内容对比(灰色为现有内容,黑色为本次修订内容)
第十三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新增)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三条(新增)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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