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责“小三”!大余一女子因污辱、诽谤她人被拘留处罚
近日,大余县公安局南安派出所接到某超市员工A女士报案称:B某某(女)之前怀疑A女士与其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同名不同人的自己误认为其要找的“小三”,多次到超市对其进行辱骂,对A女士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南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查,B某某于2017年3月5日下午18时左右来到大余县南安镇某超市前台声称要找A女士,由于A女士休假所以B某某并没有找到A女士,随后B某某在超市内口头侮辱、诽谤A女士,对A女士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民警找到多名超市员工并调取了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证实了B某某微信辱骂A女士的事实。
B某某因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日。经过民警的反复工作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B某某当面向A女士赔礼道歉,并在A女士工作的超市张贴了道歉信以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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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来源:南安派出所
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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