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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案例警示】"群主"责任大!来看看,“群主"上CCTV新闻了!

2017-09-10 大余公安 大余公安

来看看,这几天,群主又火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9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而且,群主上CCTV新闻了!赶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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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醒醒”

相关解读

  1、《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2、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3、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规定》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该规定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相关案例

1、大余一男子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获刑半年


  2015年1月,吉某建立了一个名为“十八禁”的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和链接,截止案发该群成员达到117人(其中未成年人2人),发布淫秽视频101个、图片4张和链接若干。同年7月,吉某又建立了“会员1群”微信群(群内有3人),并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157个及图片和链接。  

  8月13日,公安机关将吉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截获微信群内上传的淫秽色情视频及图片,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法院审理认为,吉某利用微信群向群内成员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大余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男子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赣州大余一男子捏造散布防汛谣言 被查处

  2017年6月26日,微信内突然出现《接到区防汛办紧急通知:市里开了全市防汛紧急电会议,即将爆发大洪水......》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转发,该信息引起大余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警方核实,此系谣言。

  【微信安全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针对多地就此改编的谣言版本进行了辟谣,内容一样,编造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加了“大余”的本地字样。大余县防汛办针对6月26日传播的所谓“紧急通知”的谣言进行辟谣。  

  2017年6月27日,大余县公安局南安派出所正在对散布此网络谣言的违法嫌疑人杨某(男,南安镇人)进行查处。


3、一微信群群主“未负起监管职责”获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去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警方提醒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高警惕性是好事,但是信谣传谣,吓完自己吓大家,那就不值得了,弄不好还得“坐牢房”哟!广大群众遇到类似的消息,应核实真伪,理性对待,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发布和传播谣言者,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小编有话说:一些好心人在网上看到一些抢眼的“新闻”,如“挖器官”、“和尚上门推销香皂,一闻就晕”、“某地又出现抢小孩”等等,不分清红皀白、不核实就转发,“好心”办了坏事,人为制造社会恐慌,成为网络谣言的“帮凶”。转发文章时要加以甄别、核实,转发谣言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对制造、散布谣言信息的,大余公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样,群主有监管责任!



来源:综合CCTV、江西公安、中国江西网等

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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