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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拘!大余警方持续对烟花爆竹违禁行为严管严查

2018-02-09 大余公安 大余公安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大余县公安局立足本职,联合工商等部门,全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辖区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1案例01:


  1月26日16时许,刘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集装箱货车运输烟花爆竹时,在新城高速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车厢内装有34箱烟花爆竹,且车身未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识。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如实交代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进行烟花爆竹运输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02:


  2月6日,大余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新城街上一饭店门口,当场查获一辆非法运输47箱烟花爆竹的皮卡车。经查,陈某从信丰县驾车到南康区进货,运至大余县新城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车主陈某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属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民警依法将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对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陈某已被处于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城派出所

编辑、 发布: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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