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微信吓人”博眼球,被大余警方拘留!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
各种音视频等网上信息传播速度也在加快。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上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近日,大余警方查处
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视频案。
6月19日,大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大余县本地一个微信群内,有一名网民发布了一段国外的血腥暴力恐怖视频。网安、国保及南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工作,并依法将该网民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罗某,赣州市章贡区蟠龙镇人,其在大余县南安镇有一住所。当天下午18时27分,罗某在其他微信群中看到一段国外的涉及割头的血腥暴力视频,时长1分48秒,看后为吸引他人注意和好玩刺激,于是随手将该段视频转发到了自己所在的成员有493人的“开心某群”微信群。
经查实,罗某转发在微信群的视频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罗某的行为已触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行为。
目前,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3日处罚。
警方
提醒
警方再次提醒并重申:“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传播涉及暴力恐怖的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记不要贪图一时之快而随意传播恐怖信息,一旦发现传播涉恐涉暴视频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切记这四类视频莫触碰 (详图如下,点击放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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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安、国保大队,南安派出所
编辑:刘宝山 蓝靖 发布: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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