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警方查处一起非法雇工案
近日,大余警方查处一起非法聘用“三非”(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外国人案。
7月4日,大余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走访中发现,辖区村里有一形迹可疑男子,疑似越南籍非法务工人员。随后,新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
经查,该名越南籍男子对其非法偷渡入境、辗转来到江西大余非法就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嫌疑人李某平对介绍该越南籍非法入境男子非法就业、工地老板李某云对其为贪图低价非法聘用该男子开挖机、容留居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该越南籍非法入境男子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李某平、李某云分别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一些工程承包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为降低劳动成本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聘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甚至提供住宿条件容留、藏匿此类“三非”人员,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持续对此进行打击整治,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警方提醒
企业雇用外国人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出入境管理大队、新城派出所
编辑、发布: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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