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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召开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

大余公安 大余公安 2020-02-25

     1月16日上午,

全省城市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

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

大余县在公安局大楼十楼会议室设立分会场,

公安、安监、教育、环保等

13家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视频会议结束后,

副县长、公安局长陈伟生主持召开

大余县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

陈伟生强调:

    开展城市烟花爆竹禁放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环境和形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民安工程。


一要强化认识,职责明确。

    各级各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迅速行动。

二要强化宣传,浓厚氛围。

  要把宣传引导作为先手棋、重头戏,贯穿专项行动始终。要综合各方力量,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活动,切实营造禁放浓厚氛围。

三要强化措施,积极作为。

  要加强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发生涉及烟花爆竹的重大案件、事故。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加强源头查控整治,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取证、查处违规燃放行为,真正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四要分工协作,联动合力。

  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着力形成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联动、群众热情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禁放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要狠抓落实,考核到位。

  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协作配合到位、政策执行到位、考核奖惩到位。 

六要认真总结,形成长效。

  要认真总结,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确保工作成效。

  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各派出所长及指挥中心、交管、治安、宣教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东北至火车站,北至自然山体山脚,西至往浮江方向的红砖厂,南至新华工业小区,东至323国道往新城方向左侧。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

(六)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竹经营网点。

本规定正式施行前,在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区域内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原批准的经营活动,期满不再延续审批。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法律后果等规定。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环保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境监测,及时公布相关信

息,回应社会关切。

    安监、城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乡镇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城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追责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过年了

大家都准备开始置办年货了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习俗,

无论是逢年过节、婚嫁丧娶、

还是开业庆典、乔迁之喜,

人们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

但殊不知,

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

却潜藏着危害···

污染环境!

引发火灾!

人身伤害!



环境就是民生

青山就是美丽

蓝天也是幸福

禁燃,我们准备好了!

你呢?


END



编辑、发布: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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