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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案例微警示:2起酒驾,1起超载,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0....

大余公安 2020-02-21


这一期

我们来说说他们与车的故事

俗话说: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说到车

不管是老司机还是新手

都明白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些道理

然而

有些人就喜欢挑战这些行为

让我们聆听一下这几人的故事

↓↓↓

案例一

2019217日晚,黄某在大余与朋友聚会时饮用了啤酒,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因醉酒不慎撞到某商行门口柱子,造成黄某受伤,其车辆及某商行门口的柱子受损。经抽血检测,黄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86.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5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5日被取保候审,829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法官后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二

201871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根据公司安排,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执法路检查获,其客车核载19人,实载39人,超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最终大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后语:

被告人的行为

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

额定乘员载客标准,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185212042分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大余县南安镇某路段时,发现交警部门在查酒驾,欲调头逃离,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停检查。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被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后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三起鲜活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它无时无刻不警示我们

酒驾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

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如果不去喝酒

如果不多喝那一杯

如果没有驾车

如果还有如果

......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编辑:吴磊 编审:刘宝山

监制:张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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