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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奖!▌大余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大余公安 2020-02-20

大余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我县的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并规范我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形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武警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中的3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举报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八)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毒驾等其他毒品违法犯罪。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有功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举报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下,或制毒物品1000千克以下,或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人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或制毒物品1000千克以上5000千克以下,或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3.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或制毒物品5000千克以上,或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奖励


(二)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按照缴获毒品数量、刑事拘留人数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或者刑事拘留3人以下,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个案缴获毒品50克以上1千克以下,或者刑事拘留3人以上5人以下,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3.个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或者刑事拘留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4.个案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或者刑事拘留10人以上,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三)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按照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酌情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奖励;


2.个案缴获毒品50克以上1千克以下,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个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酌情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


(四)对举报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制毒物品的,按照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或刑事拘留人数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量不足以立刑事案件,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酌情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奖励


2.个案缴获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较重”的,或刑事拘留3人以下,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奖励


3.个案缴获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或刑事拘留3人以上5人以下,酌情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奖励


4.个案缴获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或刑事拘留5人以上,酌情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五)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聚众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被举报人经查证属实,行政处罚3人以下的,酌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2.行政处罚吸毒人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或刑事拘留容留吸毒人员3人以下的,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奖励


3.行政处罚吸毒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刑事拘留容留吸毒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酌情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奖励


4.行政处罚吸毒人员50人以上,或刑事拘留容留吸毒人员10人以上的,酌情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六)对举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驾等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被举报人被行政处罚的,酌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2.个案刑事拘留3人以下的,酌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3.个案刑事拘留3人以上5人以下的,酌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0—3000元奖励;


4.个案刑事拘留5人以上的,酌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奖励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况进行奖励


本条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根据举报顺序、线索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七条  同一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以较高奖励额度的条款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多条线索的,分别按照标准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侦破案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奖金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由办案单位通知举报人员领取。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从县禁毒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数量按《缴获毒品、制毒物品折算标准》(附件)计算,奖金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解释。



大余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禁毒大队

编辑:刘常清   编审:刘宝山
监制:张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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