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下钱庄〝洗钱〞手法大揭底
近年来,中国地下钱庄日益成为各种资金转移出境的通道。
据悉,自2015年4月至12月以来,仅浙江省一地被发现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涉案总金额就高达9000多亿元。
从侦破的案件来看,地下钱庄类犯罪洗钱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即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2015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
在某银行门口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点,一举抓获正在从事外币交易的戴某等9人,现场查扣人民币280余万元,欧元31万余元。
经查,戴某等人低价向外汇持有客户购买外汇,并高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通过对有关人员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统计发现,该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总金额达人民币50余亿元。
地下钱庄团伙的境内账户接受客户的人民币资金,同时按照汇率折算后通过境外账户支付外汇,从中赚取汇差,反之亦然。
这是一种当前常见的非法买卖外汇类型。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公安部经侦局移送一条线索,反映浙江省一些公司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金额巨大,符合地下钱庄的特征。
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移交金华市公安局侦办,代号“9·16”专案。
经查,犯罪团伙从香港的银行直接购汇或以略高于国家牌价的汇率从市场收购外汇,加价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
为了逃避国家监管,犯罪团伙在境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为巨额人民币的拆分流转做掩护。
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公司,在内地开设NRA、OSA账户,并在香港汇丰等银行开设境外公司账户,用于接收、储存、转卖外汇。
通过这些境内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作资金“对敲”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该案是被发现的中国首例通过NRA账户(非居民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地下钱庄〞案。
NRA账户是指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立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旨在方便境外公司在中国业务结算。
案件的主要疑犯赵某,利用数十家境外空壳公司在内地开设的NRA账户,跨境转移人民币过千亿元,涉及北京、广东、安徽、江西等地区。
其主要作案手法,就是利用NRA账户的漏洞,及境外购汇没有限制的特点,将人民币通过NRA账户跨境转移。
在香港汇丰等银行结汇后,打给买家提供的账户,每次向客户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费用。
日常收益最多可达一百五十多万元,在短短十个月的时间内,就获利高达二千多万元。
洗钱团伙利用大量境内银行卡在澳门ATM机取现,并将境内POS机解码后移机至澳门,供他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刷取港币等现金。
2014年以来,浙江省陆续接公安部下发的由澳门警方移送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的相关“境内办卡、境外取现”地下钱庄案件线索。
经侦查发现,犯罪团伙利用部分银行卡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优惠,办理大量境内个人银行卡,采取“蚂蚁搬家”的作案模式,携带至澳门等地,通过ATM机分散提取港币现金,再进行汇总。
与此同时,犯罪团伙还使用澳门的POS机,为客户刷境内银行卡后支付现金或在澳门赌场“洗码”,进行跨境资金汇兑与套现活动,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洗钱行为。
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014年以来,吕某在明知其岳母林某与其妻子苏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会款转账。
此外,吕某还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支付房贷等用途。
2015年8月25日,吕某因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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