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殴打法官和殴打普通人的区别在哪里?

2016-09-18 两个文案鸣翠柳 科技门

9月8日上午,山东寿光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到该省曹县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在办理过程中,30余人冲进银行对2人围攻殴打。警察到达后,两人提出让警察护送就医遭拒,警察坚持要求2人去“指挥部”、向县领导汇报情况,两名执行员拒绝后又遭殴打。事件曝光后,曹县县委宣传部15日凌晨通报称,阻碍查封的是被执行公司员工及民工,目前3名涉案人员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不用说,涉案人员虽然是公司员工及民工,但他们绝不会是主谋。毕竟,普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根本就没有冒着自己违法犯罪的风险自发组织起来替公司暴力抗法、阻碍法院查封的道理。如果不是受唆使或奉命行事,相信是没有人这么干的。发生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即使没有领导亲自带队、这30多人全是普通员工与农民工的话,背后也离不开公司领导的安排、唆使。由于相关领导的组织、安排才是他们去银行围殴执行法官的决定性因素,若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责的话,应当首先追究被执行公司的主要领导人或相关负责人责任。

  不仅如此,外地法院何时会来银行查封公司账户,被执行人根本就不会知情。这种执行人员刚来银行、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就组织人员来阻挠、实施殴打情况的发生,必定是该银行有“内鬼”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结果。“内鬼”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围殴法官的行为,但对围殴法官事件的发生起了关键作用,其作为主要责任人受到法律严惩也是少不了的。

  若要对这起暴力抗法事件严肃追责,从银行“内鬼”、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人到主要围殴人员,应当有一大串,也是顺藤摸瓜、很容易查清的。然而,发生了这么多人围殴法官的事件,一周过去仅仅拘留了3名涉案人员,且没有通报是否拘留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与银行“内鬼”,而从上传的视频画面看,仅仅现场动手的就不少于3人,从而很容易让人怀疑曹县方面欲大事化小、抓几个替罪羊顶罪了事。那无疑是对舆论的应付,而不是依法追责。

  更有甚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主要责任人员应当进行刑事追责而非治安处罚。况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治安处罚情况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般没有暴力情节。曹县方面仅仅对3人处以行政挽留而非刑事拘留,更让人感到想大事化小、把刑事犯罪当成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且不说,通过网帖反映的警察到场后不是保护执行人员就医,而是在要求他们去“指挥部”、向县领导汇报情况被拒后对他们遭受围殴的情况置之不理,使他们再度遭受殴打等情况看,也让人怀疑当地警方会否认真履行职责。

  鉴于地方保护主义是多年来的一个顽疾,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若要维护法律严肃性,对这种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就要进行严肃追责,一方面,作为抗法对象的寿光法院应当通过与当地执法部门交涉、向上级部门反映等措施积极行动起来,不能无动于衷,仅仅靠被打干警个人通过微博发声来制造舆论压力;另一方面,对这种异地执法被围殴事件,上级部门也应积极介入,进行有效督促和监督,不能仅仅听凭肇事地方自己处理。

  退一步说,即使通过种种努力后,最后仍然是对涉案人员进行治安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追责,遭受暴力抗法的法院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自身硬起来,要求曹县警方提供涉事人员名单,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责任人合并采取司法拘留(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进行折抵)和罚款措施,可在10万元幅度内开出大额罚单。无论如何,都应当避免对这种群体性恶性抗法事件的处罚还不如普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罚重的不严肃现象。

  此外,不管是银行“内鬼”的行为还是30余人的围殴行为,都不仅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不能忘了对涉事单位的制裁。在对责任人追责的同时,寿光法院还应在5万至100万元的处罚幅度内,靠近上限以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涉事公司进行罚款处罚,以采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涉事银行进行处罚。

  也只有让那些胆敢抗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确实尝受到切肤之痛,而不是抗了白抗,或者所受惩罚仅仅是象征性的,与暴力抗法行为不相称,让抗法者感到无所谓,他们才会鉴于惩罚后果不再敢轻易抗法,法律才会有权威可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