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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团伙抢劫偷车贼财物 打死人被判刑

2017-01-24 洪雪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法制晚报记者洪雪 编辑张子渊)看见偷电动车的小偷智某,付红亮等5人悄悄跟踪智某,欲在其下手后敲诈,可是被智某发现。


于是5人就改为明抢,5人强行将智某戴上手铐、塞入后备厢。车行至偏僻处后,5人对智某进行殴打、抢劫,致其死亡。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付红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责令付红亮与4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家人4.6万余元。


据悉,此前,二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团伙成员万某目前暂未宣判。





5人2次抢劫杀一人



32岁的付洪亮是河南省固始县人,2009年12月31日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查明,2015年2月1日22时许,付红亮伙同李某、王某、郑某、万某驾驶黑色红旗牌轿车,携带手铐、镐把、棒球棍等工具,窜至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一小区东侧便道处,在等候于此处的郑某指认后,伙同郑某使用手铐铐住被害人智某(男,殁年33岁)的双手,将其强行放入黑色红旗牌轿车的后备箱内,带至丰台区南苑乡新宫村西树林内,采用持棒球棍、镐把等工具猛击智某头部、躯干部、四肢部等部位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向智某强行索要财物,后将智某扔弃于南苑乡新宫村某建材城西北侧25米处墙豁口处。



图为付洪亮等五人殴打智某后将其扔弃的某建材城附近


2月2日8时许,被害人智某被发现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智某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多次打击背臀部及四肢,胸部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3月14日,付红亮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查获归案。


此外,付某等5人还为劫取常某的财物,于2015年1月31日22时许,自丰台区一出租房内将常某强行带出,并放入黑色红旗牌轿车的后备厢内。5人驾车将其带至大兴区一路边,拳打脚踢并用木棍等物殴打,后劫取常某1800元。


据悉,团伙成员李某的女友、现年21岁的张某被检方指控涉嫌窝藏罪。张某1995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实施上述犯罪后潜逃,仍于2015年2月12日,在大兴区向李某提供3000元现金。



4人已获刑1人暂未宣判



庭审时,付红亮承认两起犯罪事实都参与了,但其表示只是跟着去了,“第一起我用拳头打了人,第二起我在现场劝架和拉架”,没有抢劫目的,且其在第1起事实中只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智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他还表示,愿意赔偿智某家人的损失。


其辩护人则表示, 付红亮是从犯、初犯,且由亲属代为赔偿物质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智某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付某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


法院认为,付红亮伙同李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使用镐把、棒球棍殴打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付红亮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等行为,分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红亮所犯抢劫罪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物质损失,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量刑情节,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付洪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责令付红亮与4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家人4.6万余元。


据悉,此前, 二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团伙成员万某目前暂未宣判。




遗失烟头成线索被捕



付洪亮被抓缘于其扔在现场的一个烟头,发现智某死亡当日丰台分局立案。


2016年2月7日,丰台分局在智某被害案嫌疑车辆上提取的烟蒂上提取到付红亮的DNA,从该车棒球棍上提取到死者智某的DNA,据此认定付红亮有重大作案嫌疑。


2月16日,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将付红亮列为网上逃犯。3月14日7时许,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习文派出所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冀豫检查站对过往行人检查时,将付红亮抓获。次日,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将付红亮押解回京。




绑架小偷实施敲诈



 

付红亮称,对于第一起案件,他当时在李某的位于西红门某KTV宿舍里,当时房间里包括自己有4个男人和2个女孩,其中一名女孩是李某的女友。当天下午6点,他们几个人一起喝酒,其间李某接到郑某电话,随后让他们跟着出去。途中,李某说一起去抓个小偷,是偷电动车的。在与郑某会和后,他们5人开车到了案发地,“当时我也没下车,是他们把小偷装进后备厢里的”。


付红亮供述,将小偷智某装进后备厢后,李某开车来到了小树林,他们将小偷拉下车,给其铐上手铐并将其绑在树上殴打,“看到那人快不行了,就扔在了距离案发地500米以外的地方”。


第二次作案后,付红亮逃到了外省。2016年3月,其开车从汉中回北京,在河北一检查站被抓获。
   

 

 


自称第二次作案是讨债



2016年6月14日,除付红亮外,40岁的李某、24岁的王某、39岁的郑某、33岁的万某4人在市二中院受审。


郑某供述称,智某是小偷,想讹他点儿钱。智某偷了东西,他想把东西抢过来换点钱,“付红亮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新发地跟着小偷呢,他让我跟住了,说他马上到。”


万某供述称,是李某提议找小偷“挣钱”的,后带领他、王某等人共同劫持被害人,逼问对方所偷包的下落,并殴打被害人。


李某供述称,因为快过年了,其想跟人“闹”些钱花。2015年2月1日15时许,其开黑色红旗车到黄土岗村,找一个姓王的联防队员花200块钱买了两副手铐。20时许,郑某打电话告诉付红亮有活干,他开车带着付红亮等人到了新发地北桥十字路口往西第二个红绿灯时,郑某让王某盯着前面一个穿浅色带帽羽绒服的男子,王某在该男子身后晃悠一会回到车上,李某等人下车把那男子抓住,铐住男子的双手放在后备箱里,其开车走京开高速到了一处小树林里,逼问男子偷电动车和三轮车的事,并问男子带着的包扔哪里了,男子说没带包,打了几下后,男子才说把包扔在刚才被抓上车的地方了。于是他们回去找,但找了大约20多分钟没找到,回到小树林里,几个人再次打男子,后发现男子不行了,几个人赶紧开车离开了。


对于检方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有被告人供述称,是因为被害人常某欠郑某钱,过去找常某是为了帮忙讨债。

 



受害人被抢钱后又遭断指



第二起案件的受害人常某在证言中称,去年1月31日14时许,他在朋友老张家中打牌。19时许,突然进来四五个男的,“其中一人是郑某,另一人是付某,有一个内蒙古口音、身材较胖的男子说我欠钱”。


“我说不欠钱,而且也没有钱,然后他们把我架走并装进了车后备厢里面。”常某称,汽车发动后,大约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几个人将他拉出来殴打,“当时他们管我要1万元,因为身上没有钱,他们让我打电话借钱,我给朋友老张打电话借了1800元,后来这钱被他们拿走了”。


常某称,给了对方1800元钱后被允许坐在车里。在车上,内蒙古口音的男子问常某能喝多少酒,他答道能喝三四两左右,“他说必须让我多喝点,然后就一起去了一个饭店吃饭。5个人跟我喝酒,我喝得很晕,等我醒过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左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各缺失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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