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金融消费遭遇金融纠纷、金融骗局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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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研究中心】提示您:切勿参与虚拟币、资金盘、原始股骗局,切勿相信打着小投资大回报、短平快、虚拟经济、宏观调控、五级三晋制、资本运作等关键词的圈套!
作者:张家华、耿瑗、邵普
本文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对金融消费者遭遇的金融纠纷、金融骗局进行的分析,并对如何维权给与提示。
金融消费者即为生活需要而与提供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发生关系的相对方。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民四庭就受理200余件。
金融消费类案件五大类型
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此类纠纷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投资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2、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多为投保人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保险人以免责事由等各种理由拒赔,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纠纷。
3、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多为客户将资产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或其他金融形式,此后发生亏损,客户要求金融机构依照保底条款的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金融机构以客户自担风险为由予以拒绝,客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纠纷。
4、期货交易纠纷。
此类纠纷多为因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等行为,导致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发生亏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客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纠纷。
5、银行卡纠纷。
此类纠纷多为客户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发卡行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或为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客户主张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而发卡行则主张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因而发生的纠纷。
消费者要注意防范金融消费实践中的一些金融骗局:
如,银行理财“飞单”。极个别银行员工为赚取高额佣金,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串通”、“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人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现,从而遭受损失。
又如,“原始股”骗局。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一夜暴富等诱惑投资人,向投资人兜售“原始股”,之后人去楼空,投资人血本无归。
再如,现货白银投资骗局。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称现货白银交易方式灵活,可以双向买卖,跌的时候做空,涨的时候做多,有专业老师指导,稳赚不赔。投资之初,投资人会有一些盈利,不法分子便以赚取更多利润为诱惑,劝说投资人加大资金量,之后,操纵交易软件,层层设置陷阱,从而导致投资人无休止的亏损。
法官分析金融消费者受害原因
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主要有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被侵害、知情权被侵害、自主选择权被侵害以及公平交易权被侵害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这样容易受损害?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以下五方面是主要原因:(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一是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性强,消费者相关知识匮乏、经验不足。
金融产品涉及期货、股票、基金、信托等领域,专业性强,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产品结构复杂,技术性强。而大多消费者缺乏金融领域相关知识,对金融产品也似懂非懂,也缺乏相关领域的投资经验,投资金融产品更多依赖金融理财顾问,很难自己作出正确判断。
二是一些金融机构诚信意识缺失,消费者评估自我风险承受能力普遍不足。
一些投资人为追逐高收益,热衷于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但投资金融产品对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在一些金融机构未审慎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充分揭示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自我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盲目投资,最终选择了并不适当的金融产品。
三是金融诈骗偶有发生,消费者防不胜防。
金融产品的高收益特点和消费者追逐高额回报的特性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金融产品及服务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及技术性比较强,以及不法分子诈骗手法及技巧的高明,求财心切的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
四是一些消费者自我保护观念不强,安全交易意识淡薄。
一些消费者随意将银行卡密码、金融产品交易密码告诉其他人,或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与其他密码完全相同,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解、获取。还有一些消费者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易被病毒入侵,导致信息泄露。
五是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太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加上传统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消费者权利易受侵害。
四大金融消费维权提示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张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过错比例为80%,另一车主的过错比例为20%。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其仅对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只同意赔付80%。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赔。(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常以保险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在签署保险合同后,是否必然要受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束呢?法官认为,免责条款存在的初衷并非是一方借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管理、调控风险,故相关法律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规范。作为消费者,也应正确理解免责条款,防范保险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和通过用免责条款的方式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商家作斗争。
二、正确理解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关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若有投资利益双方均分,若亏损则由证券公司承担亏损。后投资失败,证券公司拒绝承担亏损,关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无效,且直接导致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亦无效,最终判决证券公司返还投资款。
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需要注意,保底条款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尤其是委托方缔约之实质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三、理性看待期货交易
杨某在没有期货交易资质的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并亏损达40万元。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某公司返还本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该公司未取得监管机构批准,故杨某与之的交易合同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期货交易采杠杆交易方式,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但现实中,一些非法期货公司却大肆宣传在其指导下购买期货能稳赚不赔、能一夜暴富,求财心切的消费者盲目购买,最终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在有购买期货产品意向时,应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妥善应对银行卡盗刷
王某的银行卡内存款减少,后调查得知系被异地盗刷。王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即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最终判决银行对王某损失的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屡见不鲜,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邵法官建议持卡人应当做到:
1、不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2、不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
3、不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4、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要不加防护地输入密码信息;
5、不轻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过电话听取持卡人卡内余额证明持卡人资信能力的说法, 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
6、在银行卡丢失后,及时进行挂失。同时,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离”的证据,如向派出所报警,持卡到银行进行转账或取现等,以便通过诉讼维权时具有更大的胜算。
来源:法治之声,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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