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还债以重复抵押方式诈骗260万获刑14年
男子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债,为偿还债务,遂想出高息借款,重复向他人提供抵押物的“点子”还款。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责令方某退赔受害人廖某损失216万余元。
方某作为文人下海经商,前几年也是做的风生水起,曾购置多处房产和高档轿车,后因盲目扩张致经营公司资金链断裂。为缓解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方某曾多次在民间高息借贷,致所欠外债越来越多,一时累积至数千万。为偿还迫在眉睫的外债,方某便隐瞒自己欠下千万债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于2012年3月10日至4月9日期间向廖某借款人民币260万元,方某用房产、公司的富士数码印刷机、奔驰小轿车等作为抵押。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抵押物之前已被方某抵押给了其他金融机构。
“借”到的260万元很快就被债主要走了。2013年1月,债务缠身的方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受害人邹某,方某以合作经营为幌子,与邹某签订《合作协议》,欺骗邹某提供自己及子女名下的五套房屋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障五套房产的安全,邹某要求方某提供反担保。方某同样隐瞒了反担保财产清单所列财产均已在其他金融机构或廖某等个人处已抵押担保的事实。2013年3月底,方某如愿以偿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4月初,银行按照合同向方某发还贷款550万元。2013年4月至11月,方某均按约定支付利息给邹某及银行。
2013年11月,方某因欠债过多且被债主逼债逃往老家,并以其曾用名“陈某”及身份证做生意度日。2015年,邹某因方某不还银行的贷款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邹某在了解方某曾向廖某等诸多受害人借款且其公司已停业的情况下,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廖某亦报案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在其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向受害人虚构其公司经营状况好,并隐瞒其财产已经抵押的事实,还款到期后逃匿,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触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邹某被骗一案,因银行取证问题,目前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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