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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您认清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2017-11-04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近日,吴中法院公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创建购物返利网站吸金超4亿

2011年,沈某等四人成立联购网络科技公司并创建“百家和”购物网站。通过在网站发布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具体运作方式为:会员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网站消费,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15%至联购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满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因受“最高能实现全部消费返利”的诱惑,出现了大量会员不实际购物,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将 “推广费”缴纳至联购公司参与返利的情况。经审计,在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4亿元,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2亿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在网站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终,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罚金25万元。

案例二:承诺“售后包租、到期回购”吸金2.6亿

2012年,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置业公司为偿还银行、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巨额债务,在部分房产已被销售,其余房产均被抵押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某大厦的商铺使用权。陈某在某大厦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在图纸上划分出二千余户小商铺,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宣传购买商铺使用权是“保租、回购、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客户与甲职业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将小商铺委托乙公司使用或租赁,在委托期限内,乙公司每年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收益。甲置业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共出售小商铺权益979户,吸收900余人的资金2.6亿余元,都被用于归还甲置业公司对外借款的本息。案发前,甲置业公司仅支付给客户收益3千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商铺使用权的买受者无法实际执掌商铺,购买的使用权形同虚设。销售者实为利用销售使用权吸收资金,承诺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购本质即吸收资金后的“还本付息”,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吴中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三:搭建“ P2P网络借贷平台”吸金2千余万

颜某系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颜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工作人员,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投资“柱状苹果树项目”吸金上千万

张某系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的执行人。该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员,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向23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81万元,支付上述人员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 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五:4S店老板集资诈骗1700余万元

李某是三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老板。自2010年以来,李某的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负债累累。期间,李某及其公司不断向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欠下了1300余万元。李某于2012年8月起,在明知其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债台高筑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公司需购买汽车等理由,并以提供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十余个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1735.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454.97万元不能归还。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官教您认清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频发,法官总结6招教您识别骗局。

1、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

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同时,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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