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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12.7万元,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双开”并被判刑

2017-11-14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长江日报融媒体11月5日讯5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7万元,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判刑。

汪珑,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4月任江岸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2月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经查,汪珑担任江岸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一公司负责人为推广油烟机产品,寻求汪珑在项目中对该公司提供支持。汪珑应允,为其提供了获得竞标项目、推广油烟机设备、提前结算项目款的帮助。为此,汪珑先后六次收受该负责人所送钱款共计127000元,均由汪珑个人支配使用。

办案人员介绍,汪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2.7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汪珑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执纪者说反腐败永远在路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汪珑案再次证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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